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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习题答案人大完整版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选择题

1.BC

2.B

3.ACD

4.ABCD

二、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商务的概念: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即商主体①之间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商行为。

广义的电子商务则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既包括狭义电子商务之外的诸如利用网络开展学习活动与信息交流、组织内部的电子信息交换,以及电子政务等内容在内的所有活动。

电子商务的特征包括交易市场的虚拟化、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交易性质的经营化。

2、电子商务的分类标准与意义是什么?

以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将电子商务分为商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商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该种电子商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依据电子商务三大主要活动的电子化程度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部分电子商务,其分类意义在于确定适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范还是传统的法律规范。

依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所属的关境进行分类,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境内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子商务,其分类意义在于适用的法律规则有别。

依据电子商务使用的网络类型进行分类,可将电子商务分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基于移动网络的电子商务。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上述两种电子商务类型均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3、谈谈你对法律意义上电子商务的理解。

《电子商务法》第2条就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定。

电子商务是一种经营性的商行为,内容上表现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某种服务。

应对经营性作扩大解释将共享经济、新零售等包括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内,注重把握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商品经营”在网络上销售的商品种类包括有形货物和无形商品;而商品经营包括利用网络的商业推广与产品营销、交易缔结、履行、售后服务等任一环节或全部环节。

“服务提供”包括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网络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以及为通过电子商务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而提供的服务。

“”

同时规定了除外条款,即音视频、新闻信息、出版等领域是受到国家管制的特殊领域,需要有专门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规范,金融因其公共性应受到严格监管,需要专门的法律调整,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4、你对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如何理解?

并说明理由。

电子商务法是民商法的特别法,是主体法、行为法与监管法的结合。

理由如下:

就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其所包含的主要要素看,其内容更多体现传统民商事主体法与行为法的相关内容,同时辅之以监管等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则,体现了公法私法合一、国家在私人强制机制不断失灵的背景下加强对商业监督管理的商法特点切表明中国商法是根据特定商事活动领域进行构造的特点。

5、简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具体表现为自然人与组织用户、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人身利益。

同时信息或数据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特有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6、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对你有何启示?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日益丰富,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独特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电子商务法基础法律制度、国际电子合同法、国际电子支付与结算法、国际运输电子化法、国际电子商务管理法。

第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导的示范法发挥重要作用,确立了非歧视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以及功能等同原则,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与网络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第三,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与国内电子商务立法趋同化,反映电子商务这一立法新领域的立法统一化趋势。

启示:

第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同化特征,要求我国尽快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形成完善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形成综合立法与特殊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问题加以规定,注重部门法间的衔接。

第二,电子商务立法要面向全球,加强国际间合作,顺应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跨国界特点,实现与国际立法趋势的接轨。

同时,要在借鉴世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第四,要高度重视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保护和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7、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开放性:

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保证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创新能充分发挥作用

国际性:

采纳或吸收国际条约、惯例以体现全球化的趋势与要求。

技术性:

技术规则的法律化

安全性:

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义务角度规定网络安全问题,以减少网络交易风险

复杂性:

电子商务参与主体较传统交易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较传统交易关系更为复杂。

8、电子商务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为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电子商务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理由如下:

电子商务法整体上属是对民商事主体以电子方式实施活动的立法调整,系民商法尤其是商法的特别法,内容符合民商法的理念与规则。

同时,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特殊性又使得其难以依据传统的法律框架运行,故有单独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

9、谈谈你对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的评价。

电子商务行业为促进国民经济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即为重要,是关键时期电子商务取得突破发展的重要催化剂,所以,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更好快速发展,全国乃至各个市县都发布了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截至2018年11月,近两年我国已经出台全国范围最新电子商务政策近20个,涵盖农村电商、失信惩戒、价格管理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多个省市地区就全国政策给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及配套的措施,并陆续出台具体细化的地方性电子商务政策扶持行业发展。

十三五期间,各省出台了在此期间发展电子商务的具体政策,政策中明确指出了各省到2020年的重点发展目标。

相关政策皆有助于电子商务对相关产业的深度渗透,从而构建宽松有序、充满活力、良性循环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10、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其内涵分别是什么?

(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商业道德。

其内涵在于电子商务法应尊重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电子商务交易应遵循公平的原则,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负有保密、如实告知、合理使用信息等诚实信用的义务。

(二)效率与安全保障原则

效率与安全保障原则是指调整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充分保障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

电子商务法以提高效率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注重安全保障,减少电子商务虚拟化交易方式所增加的交易风险。

(三)线上线下平等原则。

线上线下平等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活动与线下一般商务活动均应遵守民商事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实行公平竞争。

(四)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

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从业者自律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电子商务市场的虚拟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和治理的难度,应当通过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以及社会他律形成合力,让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生效,形成行业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社会共治体系。

(五)鼓励创新与促进发展原则

鼓励创新原则即国家应当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所谓促进发展原则是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监管创新,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实行合理、必要且适度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促进发展原则必须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应当以适度监管为前提。

三、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性商业活动。

3、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

其目的在于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三个主要法律障碍,为电子商务活动创造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和提供一套可以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法律范本。

4、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

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从业者自律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5、促进发展原则

所谓促进发展原则是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监管创新,实行合理适度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促进发展原则必须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应当以适度监管为前提。

四、案例分析题

1.是,因为不仅符合国际上与经济界对电子商务“商务活动电子化的界定也符合法律上对电子商务“经营性商行为”的界定,属于电子商务。

2.依照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即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关系,陈某某作为用户与三被告之间存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体为陈某某与天猫网络公司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天猫技术公司与天猫网络公司之间的电子商务服务法律关系;上海天翌公司与天猫网络公司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3.不合理,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网页上在商品全称前标注了“[天猫超市]”字样,且天猫网络公司并未以合理的方式向原告披露上海天翌公司是涉案商品卖家,从而使原告认为其系与天猫网络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

故应认定陈某某与天猫网络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有效性。

而上海天翌公司、天猫技术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4.

(1)违反了在显著位置清晰标识经营情况的信息公示义务,虽然实际的经营者是上海天翌公司,且电脑与移动端信息显示的方式有别,不能对消费者科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2)违反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销售的义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规定:

“《规定》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单价为1400元,优惠价为768元,但被告天猫网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1400元的价格为涉案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天猫网络公司的涉案销售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的判决合理,不仅要求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向原告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同时要求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涉案商品,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

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平台经营者为避免出现自己和商家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形,从而更合理地管理平台,营造更安全的消费环境。

本案中被告一、被告二均在答辩中提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其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恶意诉讼,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均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度欠缺等问题,帮助净化市场环境,监督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抑制市场欺诈行为。

而反对者认为,首先,职业打假人属于知假买假,其是否属于“消费者”还存在争议;其次,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初衷是牟利,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有违诚信原则;再次,职业打假人利用司法资源牟利,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

其实,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的形成,是不同的利益衡量的结果。

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如果认为相较于司法资源被滥用进行牟利而言,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为重要,那么对于职业打假人就应该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毕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假货普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分散的消费者个体在假货识别能力和追诉动力方面先天不足,往往在考量到诉讼成本等问题后会选择放弃维权。

显然这样的消费环境并不是我们想要追求的,因此,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有必要的,即使其初衷是牟利,但在客观上却的确起到净化市场秩序的效果。

法律应该做的不应当是打击职业打假人,而应该引导他们正确地打假,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净化市场秩序。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一般规则

一、选择题

1、ABCD

2、ABC

3、C

4、ABCD

二、简答题

1、试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传统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从事电子商务主要经营业务或者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属于传统民商法的主体,其特殊性在于采取数字化与电子化的方式从事经营,此特殊性未改变其商务本质,故而电子商务经营者多数情况下仍然可以与传统民商事主体形态相对应。

传统民商事法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有特殊表现形式,故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不应再以传统主体形态为标准规定不同的运行与设立条件,而是以从事的电子商务的具体内容、形式等作为标准设定主体条件。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殊准入条件是什么?

(1)拥有独立的网络交易系统与网络域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IP地址的备案。

(2)拥有完善的平台内交易规则,以及用户注册、安全保障等基本制度。

上述规则与制度是平台经营者自运行的保障,也是约定平台与其用户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3)拥有完善的订单履约与追踪、信用评价、售后服务与记录保存等制度。

(4)提供或集成安全的在线支付、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功能。

3、试述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准入条件。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运行模式上看包括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准人条件是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真实身份信息或营业执照信息。

(2)通过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准人条件是首先拥有独立的网络交易系统和网络域名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IP地址备案,其次是拥有完善的订单履约和追踪、信用评价、售后服务和记录保存等制度。

(3)通过其他网络服务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有技术成熟的设备,稳定安全且经备案的移动或其他网络系统,以及完善的订单履约与追踪、信用评价、售后服务与记录保存等制度。

4、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必要性是什么?

第一,工商登记将被虚化的市场主体通过登记而实化;第二,虚拟的市场更依赖登记的信息,登记本身就是对市场必需、与主体相关信息进行的收集、筛选和验证,其效用相当于政府登记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服务;第三,虚拟市场的交易安全更需要登记程序的保障,登记是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第四,工商登记是政府行使行政监管、税收监督等行政职能的制度原点,工商登记是政府进行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管理的基本制度,只有建立了登记制度,才能使得政府监管成为可能。

5、你认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有必要区分线下是否已办理登记而采用不同的程序?

为什么?

办理工商登记的具体程序应当区分是否已办理线下工商登记。

理由如下:

虑到电子商务便捷、效率的属性,对经营主体的注册或备案手续也应当以简捷、便利和低成本的方式实现。

对于已经办理线下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根据其具体从事活动的不同,办理变更登记或进行电子商务备案。

若是未办理过线下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办理注册登记。

对于已经办理过线下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其基本主体身份信息已经由工商登记机关掌握,故而在办理线上注册登记时,可简化不必要的手续,以适应市场效率的要求。

而对于未办理线下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则需要参照线下的注册登记规则办理,以发挥工商登记的门槛设置作用,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从业条件的主体排除在市场之外,保障基本的交易安全。

同时,区分是否办理线下登记同样也是贯彻线上线下实质平等原则的体现。

6、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豁免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请试对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根据《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豁免登记的条件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活动。

评价: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豁免情形意图实现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分,将偶发性的不符合商事行为基本特征的电子商务民事交易行为排除在外,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精英的现实情况。

其次,主体登记豁免制度的规定是使电子商务主体登记制度满足刚性要求同时兼顾弹性空间,更契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复杂需求。

但上述豁免情形的具体内涵内涵存在解释空间,尤其是对“零星小额”的解释。

最后,经营主体豁免登记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受主管机构监督。

非经营性用户进入平台交易要向平台经营者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录入平台档案,接受平台及有关主管机构监督。

7、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公示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公示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约束,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

另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特有的主动信息公示义务。

是因为其为信息掌握者,便于公示;信息公示有助于交易对方充分了解特定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资格和真实身份,能够增强交易的安全;部分信息关系到经营主体能否合法开展活动,保障交易的合法性。

要求在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界面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有助于增加信息的辨识度,达到公示效果。

8、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强制退出的事由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强制退出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强制性吊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取消其电子商务经营资格的情形。

事由:

一是因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的变化不再符合申领电子商务营业执照的条件的;二是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三是提交虚假信息、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领取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或者伪造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四是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对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以进行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为目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七是依法应当吊销电子商务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在完全退出电子商务领域的情况下,自然人退出后不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法人或其他组织,除非因为违法活动被强制吊销营业执照、注销主体资格,否则仅丧失经营电子商务的资格,可继续从事线下商业活动。

对于强制退出导致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况,应将该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纳入清算程序;而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仅退出电子商务市场而继续从事线下经营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清算,但应当对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

9、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1)主体信息提供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软件界面中以显著的方式持续公示下列信息,并以适当的技术手段保证消费者可以保存和阅读有关信息:

第一,能够代表经营者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或链接标识;第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第三,经营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信息;第四,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第五,依法应当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营者应当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全面,并应在相关信息变更时及时公示,使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若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

(2)交易信息的妥善保存义务

经营者可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法律规定或行业通行的技术手段保护交易过程产生的全部信息,确保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以及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经营者保存交易信息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等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电子商务法》规定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遵守格式条款相关规则的义务,包括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修改时告知并征得同意的义务、遵守格式条款限制性规定的义务、接受格式条款行政监管与行业规制的义务。

(4)对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包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征得同意的义务、个人信息更正查询的协助义务、超目的范围收集使用信息的告知与征求同意义务、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

(5)可信交易系统的提供义务。

(6)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交易系统,建立健全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10、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有哪些?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权利:

(1)依法经营受保护的权利;

(2)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

(1)自由设立网站或采用其他网络的权利;

(2)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开设端口由用户直接发布信息的权利;(3)依法收集并合法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权利;(4)对经营中获得的大数据信息有所有权与使用权;(5)基于用户的不同属性设定注册条件的权利

11、如何理解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其用户应负担的义务?

(1)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交易并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2)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

(3)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

(4)信息保管、保密与合理使用的义务。

(5)依用户申请处理信息的义务。

12、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企业经营者应承担什么义务?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企业经营者应承担依法正当开展经营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其他载体,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3、如何理解信息与数据的关系?

数据和信息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数据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记录,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

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就成为信息;而信息需要经过数字化转变成数据才能存储和传输。

从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描述信源的数据是信息和数据冗余之和,即:

数据=信息+数据冗余。

数据是数据采集时提供的,信息是从采集的数据中获取的有用信息。

由此可见,信息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数据中包含的有用的内容。

三、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取得营业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注册为网站的用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

3、消费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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