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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RO考核标准正文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资格要求2

5考核方式和范围3

6考核的组织和实施4

7未合格者的再考核5

附录A压水堆核电厂基础理论7

附录B压水堆核电厂的主要系统和设备22

附录C压水堆核电厂的仪表、控制和保护42

附录D和压水堆核电厂关联的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技术规格书、运行管理、工业安全及应急51

附录E压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笔试试题结构60

附录F压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模拟机考试范围61

附录G压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模拟机考试判分标准65

附录H重水堆核电厂基础理论67

附录I重水堆核电厂的主要系统和设备82

附录J重水堆核电厂的仪表、控制和保护96

附录K和重水堆核电厂关联的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技术规格书、运行管理、工业安全及应急104

附录L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笔试试题结构112

附录M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模拟机考试范围113

附录N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模拟机考核判分标准116

前言

本标准代替EJ1043-1996《核电厂操纵员执照考核标准》。

本标准和EJ1043-1996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操纵人员申请换发新执照时,除进行模拟机考试外,要求增加口试;

b)对压水堆核电厂基础理论的内容重新分类、细化;

c)增加了对压水堆核电厂的蒸汽旁路排放系统、主蒸汽管道系统、辅助给水系统、安全壳隔离和喷淋系统等内容的考核要求;

d)增加了压水堆核电厂模拟机考试总的要求,删去了原标准中的故障列举;

e)增加了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核动力运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居玉鑫、陶少平、沈光耀、王日清、莫银良、杜铭海。

本标准于XXXX年首次发布。

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和换发执照考核活动的关联内容以及知识技能的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和换发执照的考核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操纵员reactoroperator

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操纵员执照持有者。

3.2高级操纵员seniorreactoroperator

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高级操纵员执照持有者。

3.3操纵人员operators

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的总称。

3.4关联技术岗位relatedtechnicaljob

包括参加核电厂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技术管理等工作,以及接受核电厂对操纵人员的培训。

3.5累计值班小时accumulatedquantityofhoursonshift

实际值班小时数的总和。

3.6考核和考试qualificationandexamination

考核是指对申请者的全面测试,考试是指某壹具体考核方式。

3.7相同规模equalityincapacity

核电机组的容量基本相同。

3.8相同设计similitudeindesign

核电机组的系统设计基本相同、主要设备选型基本相同。

3.9核行业主管部门governmentofnuclearindustry

国家归口管理核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4资格要求

4.1首次申请执照

4.1.1操纵员

操纵员的资格要求如下:

a)学历要求,理工科大专之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b)经历要求,至少2年的核电厂关联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其中于所于核电厂有不少于1年关联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

c)培训要求,完成所于核电厂《操纵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且所有考试成绩合格;

d)健康要求,经核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医院检查,书面证明无HAF001/01第三十条规定的职业禁忌症,即无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氏综合症、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他身体或精神情况。

4.1.2高级操纵员

高级操纵员的资格要求如下:

a)学历要求,理工科大专之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b)经历及培训要求,凡具备以下条件之壹者,经所于核电厂推荐可申请参加高级操纵员执照考核:

1)于所于的核电厂操纵员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之上(含2年),业绩优良,完成《操纵员再培训大纲》和《高级操纵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

2)曾于相同规模、相同设计的核电厂操纵员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之上(含2年),完成所于核电厂《操纵员培训大纲》和《高级操纵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

3)曾于不同规模、不同设计的核电厂操纵员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之上(含2年),于所于核电厂关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2年之上(含2年),完成所于核电厂《操纵员培训大纲》和《高级操纵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且通过所于核电厂操纵员执照申请考核者;

4)曾于相同规模、相同设计的核电厂高级操纵员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之上(含2年),完成所于核电厂《高级操纵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只需参加执照申请的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5)持有不同规模、不同设计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于所于核电厂关联技术岗位上工作2年之上(含2年),完成《操纵员培训大纲》及《高级操纵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

c)健康要求见4.1.1中的d)。

4.2申请换发新执照

4.2.1经历要求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俩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

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之上者,原执照自行失效。

4.2.2培训要求

完成所于核电厂《操纵员再培训大纲》或《高级操纵员再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包括对其弱项设置的培训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4.2.3工作业绩要求

持照期间工作业绩优良(包括安全文化的评价、值班小时数记录、责任事件记录和处理异常的表现和能力等)。

4.2.4健康要求

见4.1.1中的d)。

5考核方式和范围

5.1首次申请执照

首次申请执照者的考核包括笔试、模拟机考试和口试,目的是全面考核申请者是否具备完成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5.2申请换发新执照

申请换发新执照者,进行模拟机考试及口试,目的是考核申请者是否保持且更新完成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申请换发新执照者的考核应于执照到期三个月之前完成。

5.3笔试

笔试的目的是考核操纵人员的基础理论以及对核电厂系统和设备设计、控制保护系统原理、核安全知识、工业安全知识以及技术规格书等的熟悉和理解程度。

高级操纵员笔试题应于试题的深度和广度上比操纵员试题有所提高。

5.3.1考试范围

对压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对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

5.3.2试题结构

由4个部分组成。

对压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E。

对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L。

5.3.3考试时间

共8小时,分2个单元进行,每个单元4小时。

5.3.4合格标准

笔试题每部分25分,总分为100分。

笔试合格标准为80分,且每部分得分不低于17.5分。

5.3.5笔试阅卷人资格和审阅范围

笔试试卷阅卷人应是所于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每人只审阅壹个部分的试卷。

5.4模拟机考试

模拟机考试的目的是考核操纵人员按照核电厂有关规程对核电厂控制系统进行实际操作或指导他人操作的能力。

模拟机考试应于所于核电厂的全范围模拟机上进行,如无该模拟机时,可于经过“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审查同意的相近模拟机上进行。

5.4.1考试范围

对压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F。

对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M。

5.4.2考试方法

考试题的场景应事先进行设计,以便能覆盖核电厂的启动和停闭、正常功率运行、异常事件、故障以及事故处理等运行工况,全面测试应试者对各种运行工况的诊断和处理能力。

考试以个人和/或值组的方式进行。

申请操纵员执照者应分别于模拟机主控室设定的操纵员岗位上轮换接受考试。

申请高级操纵员执照者仍应于协调员(运行值长)岗位上接受考试。

5.4.3考试时间

至少4小时。

5.4.4合格标准

由1名主考官和2名考官负责考试,成绩以3位考官平均分数为最终分,但要有俩名考官给出超过或等于80分的成绩且总平均分达到80分者为合格。

判分标准:

对压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G。

对重水堆核电厂操纵人员见附录N。

5.4.5模拟机考官的资格

主考官应由考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

考官应是模拟机教员中的优秀者,应有三年之上的模拟机教学经验。

于新建核电厂首批操纵人员考试时,可聘任合格的外国教员参加,也可聘请确有模拟机专长的教授、专家、核电厂操纵人员作为考官,但他们的资格需报资审委认可。

5.5口试

口试作为笔试和模拟机考试的补充,是对执照申请者的知识水平,心理素质、反应能力、安全文化和操作能力等面对面的考试。

口试应于笔试、模拟机考试之后进行。

5.5.1考试范围

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F规定的内容要求(和压水堆有关)或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M规定的内容要求(和重水堆有关)、核电厂实际可能的操作和运行经验反馈命题。

5.5.2考试方式

由口试考评小组(3人或5人)按事先评审好的命题进行。

必要时,可到核电厂主要设备现场进行口试。

仍应对申请者于笔试及模拟机考试中表现较弱部分追加口试。

5.5.3考试时间

口试时间不少于45分钟。

5.5.4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只分合格及不合格俩档。

超过半数考官认定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5.5.5口试考官的资格

口试考官应是考评委员会委员。

特殊情况下需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口试考官,他们的资格应报资审委认可。

6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1考核的组织

核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总体负责对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其中包括笔试题命题的组织,笔试试题、口试试题及首次模拟机考试命题的审查。

核电厂设“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所于核电厂的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

6.1.1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考评委员会由13-17名专家组成。

考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

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任主任委员。

委员主要由本厂专家担任,外单位委员应有2-4名。

考评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资审委审定。

6.1.2考评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

具有8年之上工作经历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熟悉该核电厂的系统设计、运行、维修及技术支持,且具有某壹专业技术特长。

6.1.3考评委员会的职责

组织模拟机考试、口试命题;

组织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的实施;

评审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结果。

6.2考核的实施

考核的实施由各核电厂考评委员会负责。

7未合格者的再考核

7.1首次申请执照考核未合格者

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3种考试中任壹考试未合格就认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第1次考核不合格者,6个月后方可参加第2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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