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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得到了迅速进展,产寿险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转向寿险为主的格局。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财产保险的市场潜力挖掘不够,寿险公司的利差损较严峻。

因此,正确分析和认识中国保险市场状况及其走势,对规范中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进展,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挖掘中国保险市场潜力的对策。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持续增长,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1)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同时差不多进入稳步增长时期。

自1980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393.2亿元,年平均增长35.1%,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增长率为14.5%,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

其要紧缘故在于: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晚、起点低。

  

(2)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

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521.1亿元,年平均增长28.3%;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期的保费收入为0.016亿元,1999年为872.1亿元,年平均增长97.71%。

  2.险种结构发生显著变化。

自1997年保费收入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58.27%,降为1997年的44.67%,直至1999年的37.4%。

其缘故是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导致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大量增加。

同时,产寿险各自内部结构不同,在中资寿险公司中,寿险业务占其业务的89.12%,在寿险业务中,投资型险种增加,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

在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其后逐步增加;1997年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5.33%;1998年、1999年分不占56%。

有些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比重更高,如北京1999年将近70%。

  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提高,然而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仍然较低,讲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较大。

中国的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增加到2000年的127.7元,保险深度则从0.1%增加到1.8%,然而国民保障程度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均较低。

  4.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加,但仍然属于垄断型市场。

中国自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1986年成立了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打破了独家垄断的局面。

至2000年4月底,保险公司进展到28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有限公司9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5家。

相应地,市场占有率由1985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变为1997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不为34.7%、36%;平保为13.75%;太保为12.02%,其余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仅3.53%。

这讲明多主体的市场格局尽管差不多形成,但仍属于垄断型市场。

  5.保险展业逐步以保险代理人为主。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展业渠道最初是保险公司直接展业。

该方式展业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导致保险业务量有限。

目前代理人展业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50%多,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的占60%多。

  6.保险中介人逐步增加和规范。

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自1996年12月以来先后组织了10多次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有100多万人,使保险代理行为逐步规范化。

同时,自1999年首次组织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使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成为制度。

至2000年3月,经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的1980年以来首批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9家、保险经纪公司3家。

同时,中国差不多有5家保险公估公司。

这讲明三维一体的保险中介主体差不多形成。

  7.保险法规与监管制度逐渐建立。

自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198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公布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企业、保险代理机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等方面的治理条例或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后,又公布和修订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公估人方面的治理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同时,2000年先后在上海、广州、北京、沈阳等地设立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8.对外开放步骤加快。

对外开放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同意外国保险公司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鼓舞国内保险公司在国外经营保险业务。

1992年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到2000年5月,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15家,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1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196家代表处。

1999年在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中国保费总收入的1.3%。

9.保险赔付率一般较稳定。

中国的保险赔付率一般稳定在56%左右,但产寿险不同。

由于寿险属于长期业务,且中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的时刻不长,故而那个地点要紧就产险业务的赔付率讲明。

1997年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56.16%、2000年为51.1%。

但不同险种不同。

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占财产保险的大部分,因此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相近。

故而要降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关键是要降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

  就1998年中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来看,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57.25%;而寿险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长期业务,恢复寿险业务的时刻不长,因此其赔付率为32.28%,从而使整个中资保险公司1998年的赔付率仅仅为42.33%,同时因险种不同而有不。

  二、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要紧问题

  1.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要紧表现在:

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

目前中国拥有保险公司仅仅28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仅20%多,这讲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垄断型保险市场。

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

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

  同时,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入进展特不缓慢。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目前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人公司分不为9家和3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公司尚无一家。

这些均限制了保险业的进展。

  2.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需求不足要紧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1)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

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缘故在于:

一是由于历史缘故,在观念上适应于养儿防老,采纳风险自留的方法;二是由于在过去长期实行打算经济体制,人们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对财政的依靠;三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久,有些国民对保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四是有些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外加有些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

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缘故,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2)收入水平较低,财务支付能力受限。

保险是社会生产力进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进展而进展。

由于居民收入有限,相对减少了保险需求。

  (3)保险价格偏高。

保险价格的高低直接会阻碍保险产品的需求。

而中国保险公司由于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率灵活性小、税收负担较重等缘故,使费率普遍略高于国际保险市场的费率。

依照需求理论,保险商品的需求量也相对会减少。

  3.寿险业面临较严峻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

自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先后7次下调了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年利率从过去的10.98%下降到2.25%左右(1年期),而保险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率大大降低,而此前所销售的寿险预定利率较高,如在1997年往常的预定利率为8.8%,这是依照当时银行存款利率10.98%确定的,而此后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直至目前的2.25%(1年期)。

自1998年以来先后对资金运用方面同意同业拆借、购买通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买卖中央企业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尽管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资收益,但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自1997年至1999年,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务增长明显减速,从1996年的15.82%降为1997年的6.28%,不仅低于人身保险业务的85.44%、全部保费业务的40%,而且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8.8%的水平,同时正在逐步转入低速增长时期;1998年、1999年分不为2,8%、2.9%,不仅低于同期人身保险业务的24.21%、15%,而且远远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7.8%、7.1%的速度。

这有其经济进展时期性的缘故。

  4.保险业的地区进展不平衡。

由于中国经济进展的不平衡。

带来了保险业进展也不平衡:

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

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进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进展,开发保源。

据统计:

1997年中国保费收入中,广东的市场份额为第一位(8.32%),其余依次为北京(8.09%)、江苏(7.65%)、山东(7.12%)、上海(7.07%),最低的为西藏(0.04%)。

其中,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北京,市场份额为第一位(9.79%),其次为广东(9.63%);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山东,为8.16%,其次为江苏(6.92%)和广东(6.71%)。

只是,自1998、1999年,广东的财产保险业务均为第一,其市场份额为8%以上。

据统计,1997年保险业最为发达地区的5省市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为38.25%,而保险业落后的贵州、海南、青海、宁夏、西藏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2.19%,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

  5.保险法规尚需完善。

尽管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保险纪纪人治理规定》、《保险公司治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治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刻的推移,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6.保险监管有待加强。

自中国保监会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

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存;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7.保险公司素养存在一定问题。

要紧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不严、竞争力不强。

 三、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与对策

  

(一)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

中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比较保守的数据7%、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删4年保费收入应为2877.12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452.55亿元。

同时,可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增长会加速,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8%、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2004年保费收入应为3014.49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614.86亿元。

这讲明中国保险市场有巨大的进展潜力。

然而东部和西部进展速度不同,随着中国西部开发,西部保险业的进展速度将明显地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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