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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建设。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的变动;对于改线路段,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第1.0.2条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5,000-25,000辆,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忙的城郊公路。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为沟通县及县以上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为沟通县、社、队等支线公路。

第1.0.3条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适当考虑远景发展的交通量,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综合确定。

对于现有不符合等级的公路,应根据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线形,改建危桥,改渡为桥,加铺路面,增建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停车设施等,使其逐步提高使用质量和通过能力,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2.0.1.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2.0.1(见附件1)

注:

自行车的外廓尺寸为宽0.75米、高2.00米。

第2.0.2条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2.0.2.(见附件2)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级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条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钢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三)

第三章路线

第3.0.1条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形标准的均衡性。

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线形设计,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

为保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

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3.0.2条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

注: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第3.0.3条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第3.0.4条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

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4.

注:

中间带宽度表(略)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3.0.5条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

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5.注:

各级公路肩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微丘区≥1.25米(0.75)米,山岭、重丘区≥1.00(0.50)米;一级公路平原、微丘区≥1.00(0.50)米,山岭、重丘区大于或等于0.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和表3.0.5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

其宽度一般为0.5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1.50米;其余情况下为0.50米。

二、三、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止设施所需宽度。

第3.0.6条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25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在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3.0.7条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4.5米的单车道路基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点,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错车道的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20米。

第3.0.8条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应将快、慢行道分开。

快、慢行道分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扰较大的路段;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应以足够尺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

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米。

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0.75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0.5米的倍数增加。

第3.0.9条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3.0.9的规定。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

其它各级公路的视距应不小于两倍表3.0.9规定的视距的长度。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根据需要,应结合地形设置保证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第3.0.10条平曲线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规定于表3.0.10.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径,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方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半径。

注: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表(略)

改建公路利用现有公路路段,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50米;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25米。

采用以上极限最小半径时,宜相应增加超高横坡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长直线的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平曲线。

第3.0.11条平曲线超高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

超高的横坡度按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结合路面种类、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超高横坡度不超过10%,其它各级公路不超过8%。

在积雪、寒冷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于6%。

当超高横坡度的计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时,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3.0.12条平曲线加宽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米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

双车道路面的加宽值规定如表3.0.12.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折半。

注:

平曲线加宽表(略)

四级公路和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公路采用第1类加宽值;其余各级公路采用第3类加宽值,对不经常通行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的公路,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

第3.0.13条缓和段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所列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设缓和曲线。

四级公路的缓和曲线可用超高缓和段代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曲线,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表3.0.13的规定。

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进行。

第3.0.14条回头曲线

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极限指标规定如表3.0.14。

第3.0.15条纵坡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3.0.15的规定。

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应不大于8%。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0.3%的纵坡。

第3.0.16条纵坡长度

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3.0.16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

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第3.0.17条平均纵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二、三、四级公路越岭路线的平均纵坡,一般以接近5.5%(相对高差为200-500米)和5%(相对高差大于500米)为宜,并注意任何相连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3.0.18条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过表3.0.18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在山岭、重丘区的工程特别艰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适当增大。

各级公路在积雪严寒地区,合成坡度值应不大于8%。

第3.0.19条高原纵坡

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3.0.19的规定折减。

最大纵坡折减后,如小于4%,仍用4%。

第3.0.20条竖曲线

各级公路在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的半径和竖曲线的最小长度规定如表3.0.20。

通常应采用表列一般最小半径值。

(略)3.0.20表

第3.0.21条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当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

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平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

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3.0.22条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大、中桥,以及各级公路上的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三、四级公路上的大、中桥线形,一般为直线,如必须设成曲线时,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

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宜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

第四章路基

第4.0.1条用地范围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提或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

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3米,一级公路3米,二级公路2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

高填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行道树一般应在用地范围内种植,有条件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公路沿线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量利用荒地或坡地,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现有公路,一般保持原有用地范围不变;改建公路时,应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埋设电杆、管线,修建渠道等;确属需要时,应取得地区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4.0.2条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基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材料情况等)并结合施工方法进行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拦截或排出路基以外的措施。

设计排水设施时,应保证水流排泄畅通,并结合附近农田排灌,综合考虑。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尽量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减少弃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寒河道。

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作好调查研究,并应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个别设计。

第4.0.3条路基宽度

公路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

当设有中间带、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慢行道或路上设施时,均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

各级公路路基宽度,一般规定如表4.0.3,表4.0.3(略)

四级公路一般采用3.5米的单车道路面和6.5米的路基。

当交通量较大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采用6.0米的双车道路面,7.0米的路基,在工程特别艰巨的路段以及交通量很小的公路,可采用4.5米的路基,并应按第3.0.7条的规定设置错车道。

路基横断面条4.0.4第

各级公路的路基标准横断面一般规定如图4.0.4.其各部分尺寸,如行车道、路缘带、紧急停车带、中间带、土路肩等部分的宽度,应按本标准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第3.0.6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城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快,慢行道分开的横断面类型,可根据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

第4.0.5条路基高度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要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路基设计标高,一般为路基边缘高度。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高度,一般应高出表4.0.5所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0.5米以上。

第4.0.6条路基压实

公路路基应有足够的压实度。

当路基修竣即铺筑路面时,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表4.0.6的要求。

表4.0.6(略)。

第4.0.7条路堑边坡坡度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石种类及其结构、边坡高度和施工方法等确定。

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匀时,可参照表4.0.7所列数值范围,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注:

非均质土层中,路堑边坡可采用适应于各该土层稳定的折线形状。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其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

其宽度视边坡高度和土质而定,一般不小于0.5米。

当边坡已适当加固或其高度小于2米时,可不设碎落台。

第4.0.8条路堤边坡坡度

路堤边坡坡度,当路堤基底的情况良好,可参照表4.0.8所列数值,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路堤受水浸淹部分的边坡应采用1:

2,并应视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加固及防护措施。

第4.0.9条护坡道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米时,取土坑内侧坡顶可与路堤坡脚径相衔接,并采用路堤边坡坡度;当高差大于2米时,应设置宽1米的护坡道;当高差大于6米时,设置宽2米的护坡道。

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等地段,若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堤稳定时,可不设护坡道。

第4.0.10条路基排水各级公路应根据沿线的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地下排水、路基边坡排水等设施,这些排水设施应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基、边坡的稳定。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五)

第五章路面

第5.0.1条路面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和慢行道等均应铺筑路面。

公路路面应根据交通量及其组成情况和公路等级、使用任务、性质、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

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达到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的要求。

各级公路路面可根据交通量发展需要,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逐步提高。

第5.0.2条路面等级

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一般按表5.0.2A和表5.0.2B的规定选用。

第5.0.3条路拱坡度

土路肩横坡度一般应较路规定的数值采用。

5.0.3按表路拱坡度根据路面类型和当地自然条件,

面横向坡度大1—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六)

第六章桥涵

第6.0.1条桥涵设计的基本要求

公路桥梁应根据所在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发展的需要,按照适用、经济和适当照顾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大、中桥桥位,原则上应服从路线的总方向,路桥综合考虑,尽量选择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质良好的河段上。

小桥涵位置应服从路线走向。

公路桥涵应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原则,合理选用适当的桥(涵)型。

一般不宜采用木桥涵。

公路桥涵应适当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以支援农业生产。

在靠近村镇、城市、铁路及水利设施的桥梁,应结合各有关方面的要求,考虑综合利用。

公路桥涵必须能安全宣泄设计洪水,必要时应修建导流构造物或防护构造物。

第6.0.2条桥涵跨径

一、大、中、小桥及涵洞的划分

大、中、小桥及涵洞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划分,一般规定如表6.0.2.

注:

①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而言。

②多孔跨径总长仅作为划分特殊大桥、大、中、小桥及涵洞的一个指标:

梁式桥、板式桥涵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涵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它型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③圆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二、标准跨径

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当跨径在60米以下时,一般均应尽可能地采用标准跨径。

桥涵标准跨径规定为:

0.75、1.0、1.25、1.5、2.0、2.5、3.0、4.0、5.06.0、8.0、10、13、16、20、25、30、35、40、45、50、60、米。

注:

①标准跨径:

梁式桥、板式桥涵以两桥(涵)墩中线间距离或桥(涵)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涵、箱涵、圆管涵以净跨径为准。

②在不致淤塞的情况下,灌溉涵洞的跨径可小于0.75米,但以不小于0.50为宜。

三、桥梁全长(总长度)

桥梁全长规定为:

有桥台的桥梁为两岩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长度。

第6.0.3条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永久性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一般规定如表6.0.3

三、四级公路的永久性大桥,在水势猛急。

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必要时也用1/100的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三、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允许修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

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时间久暂和对上下游的农田、城镇、村庄的影响以及泥砂淤塞桥孔、上游河床的淤高等因素确定。

第6.0.4条桥面净宽

桥面净宽应遵守本标准第2.0.3条关于公路建筑限界和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

各级公路桥面行车道净宽标准一般规定如表6.0.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般以建上、下行的两座独立桥梁为宜。

各级公路上的涵洞和二、三、四级公路上的跨径小于8米的单孔小桥的桥面宽度,应与路基同宽。

临时性桥梁的桥面行车道宽度不受本表的限制,但如下部构造为永久性时,其墩台宽度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改建时,在满足现有行车需要的前提下,对于符合净—6的原有大、中型桥梁可暂不加宽。

四级公路,只在路基宽度为4.5米的路段上采用净—4.5的桥面外,一般均采用净—7.

弯道上的桥梁,应按路线要求予以加宽。

桥上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与前后路线布置配合。

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必要时宜设适当的分隔设施。

不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桥梁,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栏杆和安全带。

与路基同宽的小桥和涵洞可仅设缘石或栏杆。

漫水桥和过水路面不设人行道。

第6.0.5条桥下净空

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水位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桥下净空应按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有淤积的河床,桥下净空,应适当加高。

在通航和流放木筏的河流上,桥下净空应适应通航要求。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七)

第七章荷载标准

第7.0.1条车辆荷载

设计公路桥涵或其它受车辆影响的构造物所用的车辆荷载,分为计算荷载和验算荷载两种,计算荷载以汽车车队表示,验算荷载以履带车、平板挂车表示。

一、计算荷载

计算荷载的汽车车队分为汽车—10级、汽车—15级、汽车—20级和汽车—超20级四个等级。

车队的纵向排列和横向布置规定如图7.0.1A和图7.0.1B,其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1A.

二、验算荷载

验算荷载分为50吨履带车(简称履带—50),80吨、100吨和120吨平板挂车(简称挂车—80、挂车—100和挂车—120)等四种,其荷载图式规定如图7.0.1C,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1B.

第7.0.2条对于车辆荷载的一些规定

设计各级公路的永久性桥涵或受车辆影响的构造物,所用的车辆荷载等级,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的发展等具体情况,一般可参照表第7.0.2确定。

对于四车道的桥涵按四行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可折减30%,但折减后不得小于用两行车队计算的结果。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硬路肩(停车带)部分应布载,但不另增加一行车队。

用验算荷载进行验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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