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057971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7.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

  

(一)道路: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

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

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

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予以监督。

  按照职能分工,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部门,市路灯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国土、规划、公安、环保、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材料,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商业区道路、社区道路应同时将道路照明、灯光夜景照明列入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建设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贷款、发行债券和吸收社会民间资本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改造、大修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市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市政发展规划,并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与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业主在开工前,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项目施工前,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城市照明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商业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须同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居住小区内的各种道路应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

  第二十条 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费,应当用于该设施的还款和运行、养护、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养护、维修。

  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组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需要移交政府,符合移交条件的,分别由城市道路或城市照明设施行业管理部门接管。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市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对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

  第二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道牙、路肩、边坡、边沟、挡墙、路名牌等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发现城市道路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桥涵、地下人行通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桥涵、地下人行通道进行养护、维修,保持整洁、通畅、设施完好。

经常观测和定期检查其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采取措施,保证桥涵、地下人行通道使用安全。

  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六条 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安全、正常运行,亮灯率、设施完好率等达到行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行业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其所属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保持状况完好和城市道路景观。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有计划地实施,并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

影响交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紧急抢修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或城市照明设施处洒漏、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垃圾。

  

(二)在城市道路上,拌和水泥、沙浆、混凝土,打砸硬物,晾晒农作物,焚烧物品和明火作业,油浸或水泡道路。

  (三)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挖掘取土。

  (四)在人行道上停放各种机动车辆。

  (五)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七)在桥涵管理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建设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城市道路或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各类管(杆)线、设置广告牌等其他设施。

  (三)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五)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六)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七)在城市道路上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

  (八)其它影响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下列行为,不得危害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并应提前通知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桥涵管理范围(含沟渠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挖沙、取土等作业。

  

(二)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文件到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须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文件到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紧急抢修各类管(杆)线和危房等设施,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先行动工,同时通知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需临时占用、挖掘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或者迁移、改动财政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分别向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或迁移费。

  占用费、挖掘修复费、迁移费的收取,执行广东省政府制定的标准,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和建设。

  第三十八条 因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造成其它市政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补救,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的城市道路或批准迁移、改动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数量)、用途、期限占用、挖掘或迁移、改动。

确需变更项目或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15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做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或部分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道路原貌,并及时通知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照明设施设置牌、杆、亭、站的,应当向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具体设置方案,经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四十三条 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讯、消防等各类检查井(圈)盖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品标准并保持完好无缺。

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各类专用井(圈)盖须统一规格和尺寸。

  第四十四条 井(圈)盖须有表明检查井(圈)使用性质的标志。

没有标志的,应由井(圈)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圈)盖混用。

  第四十五条 井(圈)盖产权单位须建立日常的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圈)盖进行巡查,对丢失、损坏或影响安全的井(圈)盖,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因井(圈)盖缺损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该井(圈)盖产权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四十六条 大型桥梁的桥头应分别设置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高牌等标志。

机动车须遵守桥梁的限载、限速、限高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及其它开设路口的行为。

需要在人行道设置汽车出入口坡道的,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高、超重、超长等特种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超高车辆还应征得供电等部门的同意。

上述车辆获准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

  (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

(一)至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上款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公民可以并处100元以内的罚款。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第三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可以并处2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第三十条第(三)项的可以并处50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的可以并处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4倍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第五十三条 超面积、超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其中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超出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日4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对超出部分并处修复费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事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损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偷窃或者故意损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业管理人员或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业管理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下面为赠送的述职报告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本人被组织任聘为。

副校长已有五年,主抓德育教育工作,分管学校后勤、德育、艺体、安全、卫生、综合治理等工作。

身为副校长,我努力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邓小平教育理论。

用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武装自己,努力提高自身教育理论素养。

我在党的组织生活中,学习党建理论;在政治学习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在业务学习中,学习人文文化,加强自身政治理论,道德修养,培养高层次的道德感、责任感。

工作几年来,我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力抓好德育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作正常。

我的工作原则是倡导培养“勤奋乐干,善于思索,不断创新”三种优秀品质。

以奖励机制为主,及时勉励,激发老师团队精神,从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其出发点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校的生存、发展而不辍劳作。

下面我就德育工作管理谈谈自己的做法,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联系实际,提高认识

教师是一门终身学习的职业。

社会在不断发展,不学习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特别是作为一名校级领导和德育工作者,必须始终站在社会发展的前列,德育工作更要求紧跟社会形势的发展。

因此,我坚持做到每天看新闻和阅读一小时的书,提高自己对政治的敏锐性,提高对教育的认识和个人品德修养,提高管理能力。

在这一年里,我先后阅读了《德育文集》、《成功学校内部管理全书》、《教育管理》等各类书籍,这些为我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教育理念、加快德育创新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一)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古人云“直而影正,以己以正而为人之标”,作为一名校级干部,在很多方面都要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否则就没有进步,就不能为人之标,就没有能力去管理别人。

作为校级领导成员、党的教育工作者,面对当今变革的时代,面对不断膨胀的知识信息和日趋多元性的社会给我们的教育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常常使我有一种危机感,因此,我必须不断努力充实自己、丰富自己。

因此,我对自己提出了“凡事为先”的工作要求,只有自己身体力行,严以责己,严以律己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使工作更好地开展,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全校师生。

(二)健全德育领导机构,重视班主任工作

(1)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成功召开班主任经验交流会和例会;

(2)迎接各类验收,打造学校品牌。

一年内,学校三度受到省级表彰,先后被评为“省绿色学校”、“省先进体育学校”、“省文明单位”;

(3)建立德育长效机制,注重活动育人。

先后举行校第六届艺术节、第六届校体育运动会,开展了“阳光体育活动”,迎接了省“四个一”验收并获一等奖,开展“感恩教育”系列活动成效显著,举行元旦文娱晚会,多次召开家长会,宣传学校品牌;

(4)狠抓学生常规管理,养成良好习惯。

中午静校、桌椅归位、三禁止等活动有声有色;

(5)成功组织高一新生军训,为学生奠定了学习和生活基础。

三个年级在班主任的管理下,教学秩序稳定、教师培训和考核到位,无论教学工作还是学生管理都有条不紊,开创地开展了学生小型体育竞赛活动,使管理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且成效显著。

一是健全德育领导机构。

成立了由。

校长、书记、我、政教处主任、团委书记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德育工作,由我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二是建立德育工作网络。

在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了由政教处、年级组、团委、学生会、班主任、家长委员会组成的德育工作网络,覆盖了学校的各个层面。

三是重视班主任工作。

学期初,我和政教处的全体同志都要精心挑选班主任,并对班主任及后备班主任进行了2次为期3天的岗位培训。

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老师工作总结暨经验交流会。

在学校阅览室为班主任老师订阅了《班主任之友》、《中国德育》和《德育报》。

通过经验交流,岗位培训、教育管理理论学习,提高了全体班主任老师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艺术水平,为我校德育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有效的德育机制,把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规划机制。

学校所有规划都体现德育为首,都有德育内容。

1、在我的组织下,政教处编印了《德育工作手册》,收录了我校多年来德育工作的规定及一年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发到全体教师及学生手中,作为德育工作的导向。

2、学期初我负责制定德育工作规划和政教处工作计划。

(二)是管理机制。

德育工作重在管理,重在落实。

目标责任制。

我按德育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层层签定责任状,学期末总评兑现。

一年来,我和政教处的同志一起以经验交流、学习材料、请专家做讲座等各种形式对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进行培训,同时,也通过加强日常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细化考核内容,来提高他们对德育工作的认识和工作责任心,鼓励班主任、年级组长发现问题,大胆创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通过各类学习活动,丰富了班主任、年级组长的工作理论和经验,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水平,大大推进了德育工作的进程。

作为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我尽量仔细、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工作,抓住细微的工作亮点去看待其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并经常和教师探讨研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实效。

同时,我建立了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周一与政教处成员召开德育工作例会,商讨学校近期工作,研究学生发展状况。

(三)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加强德育队伍建设。

德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最重要的是培养一支有敬业精神、能力强,工作有特色,团结互助的以班主任和年级组长为主的德育队伍。

加强班主任和年级组长队伍的建设,首先是加强学习,其次是挖掘典型,鼓励创新。

2)完善管理制度。

通过几年德育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完善的制度能使管理工作游刃有余;明确各项制度,能正确引导教师开展工作。

今年,我和政教处的几位同志,通过研究和探讨,调整了各项考核内容,细化了考核依据,使班级考核和班主任考核既有机结合,又有所区别,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使班主任工作目标更明确、更具体。

同时,在管理制度上,充分利用网络管理,发挥年级组的作用,大胆放心地发动年级组长承担起组长的职责。

各个年级组长根据本年级的情况,在开学初和某些重要活动中制定了具体详细的工作计划,使家长会、学生会议、教师会议和师生活动等各类活动顺利开展。

各个年级组在自主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个体作用和主动性,积极开展工作,形成了各个年级的工作特色。

3)构建全员德育机制。

拓宽育人渠道,拓展育人队伍,构建“三位一体”的全员育人机制,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长期目标。

在校内,我着重加强了德育团建设和学生自主管理建设,学生通过自主管理委员会,能基本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德育团”工作使教师人人都成为了德育工作者,使家长、学生成为德育工作者成为可能。

在家庭,我着重加强了家校合作途径的建设,通过数次的家委会会议,完善了《学学生家庭行为准则》和《学生家长行为准则》,并付诸于实施,使学生、家长的行为都有了明确的目标。

这一项工作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这一系列的工作,使我校的德育基础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4)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

校园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居安思危,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在校长和学校总务部门的支持下,我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系统管理,做到:

人员进出严格把关;学校24小时有人值班;每月对学校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学校各项管理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