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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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报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完整版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中国医药报)

 

GMP学习资料

 

目录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一)1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二)3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5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四)7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五)8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六)11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七)13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16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九)18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20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一)21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二)22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三)23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四)24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五)26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六)27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七)29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八)31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九)33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一)

2012年9月11日中国医药报

编者按

当前,医药企业正在积极进行新修订GMP认证工作。

为推动认证工作顺利开展,从本期开始,本报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专栏,邀请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专家集中、公开解答企业在新修订GMP认证中出现的疑问,澄清模糊认识。

本栏目每周二刊登,希望从事药品GMP管理和检查的人员、药品生产企业予以持续关注。

1.问:

我厂冻干车间准备改造,目前正在设备调研,设备厂家建议在灌装线上加装动态监测的风速测定仪,是否必须要有风速测定仪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答: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对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

没有明确要求对风速进行动态监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风速的动态监测。

2.问:

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

答: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

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

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

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问:

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

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4.问:

我们无菌车间要进行厂房改造,因为面积受限,工器具灭菌设备只能安装一台湿热灭菌柜,无法安装干热灭菌柜,是否可以?

答:

干热灭菌柜的主要作用是去除工器具内表面的热原(内毒素),仅进行湿热灭菌只能完成灭菌,而无法进行热原(内毒素)的去除或降低。

降低热原(内毒素)水平有化学法、稀释法等多种方法,在无干热灭菌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方法和设备设施,并经过验证或确认,证明该去除热原(内毒素)方法和设备设施的科学合理。

5.问:

我们公司的冻干粉针车间正在改造设计,设备厂商告诉我们一定要使用冻干机自动进出料系统,否则就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是否一定需要购买自动进出料系统?

答:

采用设计合理性能稳定的自动化系统能够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干预引起的风险,但采用了自动化系统不意味着可以降低人员的无菌操作要求和意识,也不意味着采用人工操作就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企业应充分评估人工操作的风险,采取相关措施,如:

细化操作规程,加强无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无菌意识,并在生产过程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6.问:

我们厂正在改造常规化学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有人说称量室一定要有层流装置,是吗?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对于物料品种较多,称量量较大且产尘较大的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车间建议采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称量室的设计宜采用单向流,以达到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保护人员的目的。

对于称量物料品种较少、称量量较小且产尘量小的物料称量操作,企业可采用适宜的方法达到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保护人员的目的。

(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使用。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二)

2012年9月18日中国医药报

1.问:

我公司已对物料的供应商进行审计,是否可直接采用供应商报告作为物料的放行依据(鉴别项自己做)?

答:

供应商审计并不能代替进厂的物料检验和放行。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产品的特性和工艺的要求等制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放行。

对入厂的物料进行全项检验还是部分检验,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物料在产品中的作用、供应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决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用于制剂生产的物料,则不可以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

仅当物料的生产企业与使用物料的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运输过程无被篡改、假冒、替换、变质等质量风险,企业可考虑直接采用物料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作为放行依据,但鉴别项目必须由接收企业自己完成。

用于原料药生产的物料,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二原料药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

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他项目的测试”。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

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还规定,“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

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2.问:

规范要求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这里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是哪个部门的人?

我们目前是质量部门的人员,是否是有授权书并经过培训上岗资质即可,而不只是由QA或只是由QC执行取样?

答:

取样是质量控制的活动之一,应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取样。

经授权的取样人员应当是质量部门人员,可以是QA人员,也可以是QC人员。

取样的关键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取样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使样品具有代表性,这需要对取样操作人员进行较为完整的培训及考核。

无论是QA还是QC人员负责取样,都要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企业允许其从事取样操作的授权。

3.问:

关于职责委托的问题:

取样药品GMP规定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考虑污染的风险,QA最好不进入无菌操作区域进行监控。

我公司为非最终灭菌的疫苗生产企业,现在实行QA委托车间进行无菌取样,QA进行监督取样,这样合理吗?

日常环境监测的职责,需要生产操作人员协助完成,这是不是不能将职责委托呢?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取样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般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的人员完成。

质量部门人员进入无菌操作区域取样和环境监测,是常规无菌药品生产的一部分。

为了降低污染风险,企业应对需要进入无菌操作区域的质量部门人员进行充分的无菌更衣和无菌操作培训,使其能规范操作。

某些特殊产品生产过程需要对人员数量等严格管控时,由质量部门授权生产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予以协助取样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及确认,并须对整个取样过程进行监控考核,取样的职责仍属于质量部门。

4.问:

关于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中“具有不少×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质量受权人还要求“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关键人员必须具有两个区域的工作经验吗?

生产管理负责人也必须有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吗?

答:

按照药品GMP对关键人员的要求,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都在资质中提到了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

在此不能狭义地理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无论从事生产、质量控制还是质量管理工作都是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对于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来讲,既要有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还要有管理经验;对于质量受权人来讲因为要履行产品放行责任,则更加强调了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以确保其能够正确的评估检验情况。

从企业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具有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去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更能正确理解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好地执行药品GMP中的各项要求,与质量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也更为顺畅。

5.问:

我公司企业负责人下设2位副总,其中一个副总负责生产部,质量部,工程部,另一副总负责研发部,前一个副总能认为是兼任质量和生产吗?

在此基础上,质量负责人为质量部经理,生产负责人为生产部经理,是否就可以了?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更多的是考虑要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该企业负责人授权该副总行使企业负责人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职责,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分别由质量部经理和生产部经理担任,并向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副总汇报,他们之间互相独立,这样是可以的。

6.问:

规范要求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请问保存时限有何规定?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培训记录的保存时限未作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定保存时限。

建议长期保存,至少应留存至员工离开企业时其参与生产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以保证企业能够对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进行相关调查。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

2012年9月25日中国医药报

1.问:

规范要求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接触药品,但是在口服固体制剂生产制作过程中,因原辅料每次来料有差异,制料要根据手感作适当调整,是否必须要戴手套?

戴手套有时感知较差,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

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

避免操作人员裸手接触药品,就是为了减少对药品的污染。

根据操作人员的手感来调整制粒操作,是口服固体制剂所用物料和工艺不稳定的表现,说明企业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制粒工艺和物料的研究不充分,无法合理确定工艺控制的参数和范围,也难以通过科学的、客观的方法来对物料和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所以,操作人员依靠手感调整制粒,不仅会造成产品的污染,还难以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企业应建立根据历史数据制定的相应物料或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如:

使用粒度、堆密度、紧密度、水分等指标,帮助判别物料的粒径和流动性,以代替传统依靠手感进行各种中间控制的方法,降低药品被污染的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2.问:

规范中没有提及“消毒剂轮换”,是否说消毒剂可以不轮换?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四十三条规定: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

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

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

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虽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强制规定消毒剂必须轮换使用,但实际上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为科学的要求。

企业以往通常是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剂轮换,而对消毒剂轮换使用对洁净区消毒的效果不做研究。

新修订药品GMP要求企业对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进而确定不少于一类的消毒剂如何使用,最终确保消毒剂在洁净区内的消毒有效性。

3.问:

规范要求“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这里的“生产”是否包括外包装过程(仅加包装盒和说明书)?

如果只是性激素类药品的外包装,是否需要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外包装生产车间是否必须与其它生产区严格分开?

(注:

以上外包装仅指二级包装,与药品没有直接接触。

答:

上述要求主要是从风险角度考虑。

一旦高致敏性的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高活性的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对其他类药品造成污染,将使患者产生严重后果。

尽管通常认为外包装前的产品已为密封状态,但完成内包装的产品往往外表面还残留有药品。

因此,对于这类高致敏性、高活性的药品,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即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完成内包装的产品在进入外包过程区域前已经将表面残留的药品彻底清洁。

另外,还应关注外包装过程可能会出现的内包装破损的处理,如果没有好的措施,同样会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4.问:

规范要求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那么,中药固体车间能否生产中药保健食品,即经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中药类保健食品是否能委托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中药类固体制剂生产企业生产?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中药固体车间能否生产中药保健食品,企业应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至少应包括产品的安全性、交叉污染等方面),确定生产保健食品是否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是否能够生产保健食品。

同时,鉴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一般会好于药品,一旦与药品共线生产,令人关注的往往是生产线上残留的药品对所生产保健食品的污染能否被接受。

因此,中药固体制剂车间能否受托生产中药类保健食品,还应当符合中药类保健食品的有关要求。

5.问:

制剂曲咪新乳膏所使用的原料醋酸曲安奈德属一般激素。

目前采用独立称量区域、独立灌装区域,与其他非激素类产品共用配制区域(此三个操作间均为全排、不回风),也有共用品种受激素影响的验证。

请问:

该品种的生产区域是不是一定要建独立空调系统?

假如不建,尚需做哪些工作方可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企业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对是否需要使用专用设施进行风险分析。

对某些安全性较差的激素类产品,其微量残留即可导致患者产生严重不良作用。

因此,要非常慎重地考虑共线生产带来的交叉污染;通常情况下应该采用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特殊情况下,或者对于那些对患者产生风险程度不高的激素类产品,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与交叉污染进行详细深入的风险分析,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验证该防护措施确能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后再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与非激素类产品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6.问:

规范要求,如果厂房设施设备多品种共用,需进行评估。

我公司口服固体制剂有多个品种共用设备,但无特殊品种,也需要评估吗?

答:

需要评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无论何种药品,都会对人体机能产生影响。

对于不同药品而言,其药理活性和安全性也均不相同。

因此,企业应在厂房设计阶段即对产品和工艺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措施(必要时还需要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投入生产后做好相应的清洁验证,将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本期问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

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四)

2012年10月9日中国医药报

问题1:

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的洗瓶、灌封、配料的洁净级别如何划分?

它们的辅助功能间与其生产操作间的洁净级别一定要相同吗?

如操作间是B级背景下的A级,它的辅助间是B级可以吗?

答:

对于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各工艺步骤应处于何种洁净级别,药品GMP附录1第十三条给出了示例,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洗瓶可设在D级,灌封在B级背景下的A级,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在C级,无菌配料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

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该示例进行选择。

应当注意的是,核心区域的布局应合理,尽量减少辅助功能间的设置,如必须设置辅助间,应尽量减少其对核心区域的影响。

辅助间的具体洁净级别应根据在该房间内进行的操作或所存储物料和器具的特性确定。

问题2:

我公司将小容量注射剂与大容量注射剂的浓配与稀配放在C级区,提高了浓配的洁净级别,这是否可行?

答:

是否可行,需要考虑浓配工序对稀配工序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被接受,能否可以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例如,浓配过程中可能使用大量物料,有粉尘产生,可造成污染或交叉污染(活性炭的称量、配制等)。

企业应考虑能否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将粉尘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问题3:

规范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如果生产核心区域为A级,那么从核心生产区A级到非洁净区是否至少会有40帕斯卡的压差?

如何达到?

答:

是的。

可由专业的设计院对空气净化系统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通过送风量与回风量的合理配置以及不同洁净级别的换气次数的差异来达到这一要求。

问题4:

相同洁净区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压差应当多少合适?

无压差可以吗?

答:

药品GMP第四十八条规定: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在相同级别的洁净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内进行的操作有产生交叉污染潜在风险或储存的物料或器具有受到其他功能区域的污染的潜在风险时,应保持一定的压差,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

设置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的压差时,企业应对整个区域内的压差数值进行全面计算评估,一般可以小于不同洁净级别的压差。

同时还应对关键区域的气流组织形式进行研究,以防压差梯度不合理或过大而产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问题5:

药品在轧盖完成或灌装封口完成后,其传出通道是通过缓冲还是加装层流送风?

答:

药品GMP对于该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附录1第五条对物料如何进入洁净区进行了规定:

“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药品轧盖或灌装封口后已为密封状态,因此,无论其传出通道采取何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外部对核心区域的环境造成污染。

传出通道采取通过缓冲的方式或是加装层流送风的方式均可接受,但设计时必须要注意对核心区域环境的保护,可参照附录1第五条的规定进行。

问题6:

B级区域中送风口和回风口的位置如何设定?

答:

B级的气流组织为湍流,在设定送风口和回风口的位置时,应当避免B级区域存在气流无法到达的死角。

同时,还应考虑B级区气流组织方式对于A级区的影响。

无论如何设置,企业都必须进行厂房设施的确认,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管理,确保洁净区符合要求。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五)

2012年10月16日中国医药报

1.问:

固体制剂车间多品种生产时,除洁净走廊保持正压防止交叉污染以外,是否还需要采取别的措施,比如加穿洁净服、设置气锁进行隔离等?

答:

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列举了数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采用压差控制便是其中之一。

企业采用何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应首先综合考虑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而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风险情形,再根据风险的级别进一步确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污染或交叉污染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并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问:

对于疫苗生产有毒区排风排出室外时应当怎样处理?

如果在末端装有高效过滤器进行过滤,对于高效过滤器该如何检测?

有无标准,怎样规定更换周期?

答:

企业应当根据有毒区的具体情形选择疫苗生产有毒区排风的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有:

物理收集、化学处理、综合方法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三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过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

企业应当首先确定所生产的疫苗毒种是属于哪一类的病原体,若属于第一类、第二类高致病性病原体,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先通过除菌过滤器,然后再向外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应遵守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病原微生物安全性、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对于在空气排放系统末端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企业应确保该过滤器在使用期间的完整性。

应对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端的压差进行监测并记录,及时发现高效空气过滤器泄漏、堵塞的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换。

更换的周期由企业根据监测数据情况及风险控制的策略制定。

3.问:

某些激素类产品经过验证后可以和其他类别产品分阶段生产,指的是哪些产品,有没有明确的分类?

普通药品的生产线是否可以分阶段生产激素类产品?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该规定的出发点是针对少量或微量即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伤害的特殊产品,如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从规范角度给予了一定的要求和建议,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最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某些药品是不是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是否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由企业根据该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正常使用剂量、已知和未知副反应的严重程度,以及药物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等)、给药途径、吸收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后,根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控制或防护措施决定。

4.问:

某公司现有“性激素类避孕药品”专用生产厂房,该产品属口服产品。

现准备在该厂房中生产另一种腔道用雌激素类产品,请问是否可以将这两种药品在同一厂房内通过阶段性生产进行生产?

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企业应首先分析此腔道用雌激素类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的机理,进而分析与原有性激素避孕药共线生产的风险。

除非与现生产的性激素类避孕药具有同种药理作用的药品,方可在同一厂房内采用阶段式生产方式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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