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基本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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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基本账务处理.docx

汽车4S店基本账务处理

 汽车4S店基本账务处理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

预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

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

库存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

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

库存商品

  二、精品装饰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

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装饰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

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

库存商品——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

应收账款——某保险公司

    贷:

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某保险公司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借: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贷:

库存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维修

    贷:

库存商品——配件

      应付职工薪酬

  五、售后维修

  1、收到预收维修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2、开具维修发票

  借:

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维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应付职工薪酬

  六、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应收账款——厂家

    贷:

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工时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借:

预付账款

    贷:

应收账款——厂家

  七、免费赠送账务处理

  借:

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一、汽车4S店偷逃税收主要式 

   1、“一车两票”的式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

由于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是车价款,也就是按机动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车价款按10%税率征收车购税,这样购车者在办理报牌手续时,总希望机动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车价款低一些。

于是,应这些购车客户的要求,汽车4S经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采取“一车两票”的式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一辆车同时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和商业普通发票,由机动车专用发票开具一部分车价款,余额部分用商业普通发票以“配件”的形式填开。

纳税人通过将豪华型改作普通型或改小汽车载重车型来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

造成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

   2、推迟销售实现时间。

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

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有的4S店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

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整车。

这些现象也是4S店普遍存在的。

另外,汽车4S店为促销或作广告,在销售时将一部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用户,或将随车收取代客户装车饰等费用,只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

 

   3、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

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多4S店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

有的4S店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多列工资及三费、招待费、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有的4S店因从银行贷款不容易。

就以向关联企业购货为由向银行申请以承兑汇票结算,再由该关联公司贴现后,将资金和贴现费用转入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当期成本。

同时,有的4S店出于从谨慎性原则考虑过多,不论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如,均按一个固定数额进行预提,结果造成多预提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未做纳税调整。

有的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先进行提折旧,也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式,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4、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

4S店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

有的4S店存在将非正常损失的车未作进项税转出,少计算税金。

也有的4S店将自用车辆不作进项税转出等等。

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

汽车4S店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

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4S店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5、汽车销售返利不入帐。

汽车销售行业不管是汽车4S店还是综合汽贸企业,销售车辆总是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一定的返利(4S店约为2-7%,综合汽贸相对较少),部分企业未入帐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还有一部分从事品牌汽车专卖的企业,虽然“返利”入帐了,但返利的形式有所变化:

厂家给专卖店发出返利结算通知单,不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或从往来帐结算,而是在下一期进货时,将专卖店上一期销售汽车的返点,在发票价款中直接少开少收货款,这样一来,经销商虽然未少缴税款,但生产厂家却形成少缴税款。

   6、由厂家负担的保养维修费用未做收入。

汽车销售后的首次保养或一定公里数的维修保养,是由汽车生产厂家来负担的,一般来说专卖店是以车辆维修保养专用结算单向厂家结算,除少量厂家用货币资金结算外,绝大多数厂家是以支付配件的式支付,对此,一些企业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7、隐瞒车辆售后服务收入。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专卖店虽然销售车辆的利润逐渐减少,但随着本地区本品牌的车辆占有率的增加,售后服务的保养维修量会逐年增加,因此汽车的保养和维修的收入逐渐成为专卖店利润的主要来源,一些企业隐瞒了正常的汽车维修收入和非本品牌外来车辆的维修收入,成为4S店偷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8、随同车款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

购车的客户,绝大部分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车,银行按揭就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因手续繁琐,客户怕麻烦,就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随同购车款(或购车首付款)一起支付给经销商一笔“管理费”或“考察费”,有的4S店未入帐申报纳税。

 

   9、帐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汽车4S店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帐面上没有任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

有的汽车4S店,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二、汽车4S店税收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实地监控不能到位。

由于汽车4S店经销行业在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计划性、规律性、稳定性,这就为我们实地监控提供了便。

比如每家4S店均有销售计划、商务政策、与厂家联网的数据库等,只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监控,就能准确掌握每户汽车经销公司的经营状况。

但是,由于管理力量的因素,税管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监控。

   二是日常检查深入不够。

日常检查主要浮在面上,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没有挖掘问题的根源。

另外,由于对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够,对企业的系统数据不能准确查清,致使管理工作一直浮在面上,导致管理漏洞。

  三是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首先在税务机关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

其次是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

第三是与车购税“一条龙”管理还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上。

  四是纳税评估效果不佳。

由于汽车行业对于我们来讲是个新兴产业,对其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就对评估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使评估工作没有一个科学的参考依据。

另外,由于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使纳税评估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致使一些面上的问题也不易发觉。

 三、加强汽车4S店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对汽车销售网点的税收监管。

在为汽车4S店销售网点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应责令其提供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经营合同,分清究竟是受托代销,还是自营销售。

如是自营销售应纳入国税征管围;如是受托代销,应督促其按市场价格全额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发票,防止其与生产厂家串通,将同一项销售行为人为地分割,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率差,逃避税收。

责任区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汽车销售企业了解资金运行及财务核算情况,掌握企业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对企业应收、应付款数额较大,购销业务发生后长期挂往来的;企业资金帐户数额不真实,现金日记帐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销售汽车和汽车维修业务账务核算混乱,修理领用材料无出库单,无材料明细账的要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建议管理员按月或按季收集汽车销售企业库存商品盘点资料,及时掌握库存商品的进、销、存情况。

防止汽车销售企业虚增库存,造成留抵税额较大的假相。

对企业库存商品经常出现负数,业务不真实的情况要重点关注。

税源管理部门要对汽车销售行业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税收评估和检查,发现企业在税收上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偷税企业采取厉措施,进行处罚或停供发票。

    2、加强对购车者取得发票的审核。

在征收车辆购置税环节,应认真审核购车者取得的专用发票是生产厂家开具的,还是汽车销售网点开具的。

如是生产厂家开具的,应对其价格进行评估,不仅要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比对,而且要与市场公允价格比对。

发现异常,不仅要从高核定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而且要按照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通知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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