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与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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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与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汇编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与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汇编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扩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覆盖面,按照市市计生委的要求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制定20**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紧紧围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活动为总抓手,积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长效工作机制,突出抓好流动人口基层规范化管理、宣传教育、专项清理清查、信息联系等工作,切实扩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覆盖面,不断提高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建档率、流出人口办证率、流入人口持证率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联系率达到90%以上,纳入管理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免费落实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按照市人口计生委流管处各项工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县、乡、村三级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促进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1、规范基层服务管理

(1)、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档案。

县级主要存放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报表、各级文件资料、平台数据和区域协作协查等档案资料;乡级主要存放流出育龄妇女办证登记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和各类报表等档案资料;村(居)流动人口管理档案要规范齐全,设有专用的流动人口档案盒,存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报告单》、《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和村级流动人口信息反馈等档案资料。

村级流动人口信息反馈要及时准确,流出人口流向地要具体到村(居)。

(2)及时办理或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乡镇流管员免费办理和审验,对已经流出的,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供信息证明,经核实WIS系统信息一致的,可由村(居)计生主任或家人代办,严禁在办理和审验《婚育证明》时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押金。

(3)、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技术服务活动。

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突出抓好户籍地的管理服务,每年至少两次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报告单》(省内流动的由流动人口信息平台通报),流动人口回乡查体的,要将检查结果登记在村(居)已婚育龄妇女查体记录中;各乡镇(街道)也要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范围,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免费查体服务,并及时出具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报告单》(省内流动的必须由流动人口信息平台通报),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节假日、麦收、秋收等流动人口集中返乡的有利时机,以学习宣传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均等化“双十”工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等重点内容,通过开展“三下乡”活动、举办培训班、印发《致全县流动人口的公开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舆论宣传,集中力量对返乡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上门服务,了解婚育情况,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催办或更换《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集中清理清查

(1)开展专项清理清查活动。

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要结合查体服务工作集中开展一次流动人口专项清理清查活动,对辖区内的流出、流入全部人员进行清理清查,深入村(居)逐人逐项登记核查流出时间、去向、持证、婚育、节育以及现居住地等基本情况,对相关信息审核编辑,重点对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管理,建立管理服务档案;对未办证或证过期的,责任到人,要督促其及时办理、更换或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开展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要求,结合流动人口专项清理清查活动,每季度开展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对村(居)流出和流入全员人口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在《全员信息采集卡》上,并将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换工作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实时录入和交换。

4、强化信息联系

(1)信息平台管理:

凡流入、流出流动人口输入省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视为纳入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未输入的视作漏管,重点服务管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

信息平台实现适时更新;各乡镇(街道)每月5日将上月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未婚育龄妇女、违法生育情况信息等流动人口基本管理服务信息汇总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流管办;每季度后的第一月5日将上季度全员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流管办。

(2)强化部门信息共享。

各乡镇(街道)及时协调计生办、派出所、劳动保障所、工商等部门加强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服务管理活动。

(3)强化区域协作。

重点加强对流出人口的跟踪管理,主动与现居地联系,主要通过信息平台、电话随访、信函协查等有效形式,协查通报相关信息,督促流动人口主动配合当地计生部门管理,回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单》或《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报告单》。

各乡镇(街道)流管员要定期登陆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对流入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及时通报户籍地。

5、加强属地化管理工作

一是各乡镇(街道)要与企事业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府制定的《县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商普发[20**]6号),协调成员单位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着力落实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均等化“双十”工程》,确保流入人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生技术、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按要求完成各项绩效评估指标,全面做好迎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验收。

三是联合公安、工商、计生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流入人口进行两次全面彻底的专项清理清查。

在清理清查过程中做到“六同”,即同摸底、同登记、同查证、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四是以“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活动为起点,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强基础、促规范、破难点、出亮点”,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①建立”网格化”基层服务管理网络。

以居委会为单位,推行计划生育”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根据地域面积、数宇数量、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数量,以无单位管理的居民小区、敞开式楼院、零星楼宇为重点区域,科学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全面负责“网格”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成网格化定位、全城区覆盖的城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

②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街道、居分别建立住宅小区信息档案,居委会或住宅小区建立居民及流动人口详细档案;通过外出参观学习,于上半年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一个住宅小区使用电子版户况显示软件的试点工作,登记居民或房屋信息做到全貌化片数字化、户况显示动态化,实现对实有房屋、人员管理全覆盖、落实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对象。

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苏依〔20**〕7号)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08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20**〕70号)精神,结合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进一步深化人口计生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行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是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可以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

近年来,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采取宣传、教育、引导、示范、培训、劝告、告诫、建议、提醒、鼓励等非强制力的手段和方法,灵活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并结合工作实际,重点落实服务引导、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工作内容,达到了既提升人口计生执法效率、又减轻基层负面压力、还有利于政策衔接配套的多重效应,在优化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和预防违法生育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毫不动摇地深化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31号),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构建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为目标,建立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把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告诫监管等手段运用到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使教育、服务和规范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人口计生部门执法的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市法治政府建设20**-20**年规划》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坚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全面实施行政监管劝勉、执法工作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

强化人口计生行政信息公开力度,优化不符合政策怀孕疏导工作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导办制(如引导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等)、争议纠纷调解制等工作机制,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2.合法原则。

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将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便民原则。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行政指导工作

全面落实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免予征收工作。

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已经生育和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结婚证的,不进入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但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再次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制度

1.建立说理式执法制度。

说理式执法制度要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行政处罚、再生育许可行为等重要执法活动中,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征收或处罚事先告知、组织听证、作出决定、征收或处罚执行等重点环节,执法人员要向管理相对人“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讲透法理”。

在说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中规定的要求,规范表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寻求救济的途径。

通过执法全程说理,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理解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规定,通过说理彰显人口计生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新形象,赢得群众对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信任。

2.建立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要根据人口计生管理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深入基层,扩大宣传效果。

要及时采取发放执法宣传单、执法事项告知书、上门宣传等形式,向管理区域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提示管理事项,明确法律依据、政策文件、注意事项,引导其加强自律,自我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其按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尽可能地争取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减少和预防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3.建立轻微问题告诫制度。

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够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告诫、警示等方式责令管理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并告知其法律依据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口计生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轻微问题告诫制度,轻微问题告诫不等同于不调查、不处理,而是要求管理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为后续依法调查取证、固化证据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理做好铺垫。

在告诫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依法向管理相对人送达执法文书。

4.建立突出问题约谈制度。

对存在严重违反人口计生管理规定的管理相对人,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对其进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讲清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听取管理相对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以及对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审批、处罚等行为的意见。

通过约谈,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了解执法人员在调查违法行为中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案件事实是否查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在组织实施约谈过程中,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约谈情况记录在案,收集相关证据。

参加约谈的执法人员要及时做好询问笔录。

对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责令执法人员补正;对事实不清的,责令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令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约谈后,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要求管理相对人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5.建立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件案件、管理相对人多次违法超生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在作出有关决定后,人口计生部门各执法机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非该案件承办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回访。

回访采取现场走访或以书面形式回访。

通过案件回访,了解管理相对人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已经依据征收或处罚决定履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案件处理审批意见和案件讨论决议作出征收或处罚决定,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征收或处罚决定督促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对回访中发现有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督促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6.建立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与本行政机关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室设在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室,信访工作人员同时为行政调解员,负责受理、办理行政调解案件。

行政调解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计生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及计生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产生行政争议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有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以及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

(三)统一人口计生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文书

在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或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生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事项时,可以采用政务公开、折页发放、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行政信息服务;对涉及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和不符合政策怀孕等重点对象,出具书面行政指导文书,开展不符合政策怀孕疏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办“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预约服务,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审批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审批事项办理,同时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对人口计生行政指导、柔性执法的考核评估

各地要将柔性执法、行政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融入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中,准确把握行政指导工作要求,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指导的实际应用能力。

要规范台账资料。

行政指导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行政指导个案台账资料一般可以包括行政指导文书、疏导记录、照片、行政指导情况个案记录、实施过程报告等。

行政指导台账资料制作格式可以参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格式,制作封面、目录并进行页码编号。

要加强对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各县(市)、区每年要提供5份优秀行政指导个案台账资料,同时提供1份典型行政指导案例材料参与优秀执法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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