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管理及实务精讲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及标准重点已画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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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管理及实务精讲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及标准重点已画好

1B43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及标准

  一、知识框架体系

相关法规及标准

1B431000公路法相关规定

1B432000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1B433000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二、历年考试情况:

10

11

12

13

14

单选

2

3

0

2

2

多选

0

2

0

2

2

案例

0

4

4

0

0

1B43200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1B43201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1B43202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1B43202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共分为六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二类: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类: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类: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类: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六类: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按施工内容分为5个分项施工企业。

即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企业;通信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收费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1B432022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1B4320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B432031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1B432032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人员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B432033 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

  1B432034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相关要求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在工程实施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估测,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评估范围

  1.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2)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

  (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2.隧道工程

  

(1)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

  

(2)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3)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VI、V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4)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

  (6)隧道改扩建工程;

  (7)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三、评估方法

  1.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1)总体风险评估。

  

(2)专项风险评估。

当桥梁或隧道工程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时,将其中高风险的施工作业活动(或施工区段)作为评估对象,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评估方法应根据被评估项目的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

  四、评估步骤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计划、选择评估方法、开展风险分析、进行风险估测、确定风险等级、提出措施建议、编制评估报告等方面。

评估步骤一般为:

  1.开展总体风险评估。

  2.确定专项风险评估范围。

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桥梁或隧道工程,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3.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接受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应明确重大风险源的监测、控制、预警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五、评估组织及评估报告

  1.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施工单位具体负责。

  2.评估工作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及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

  3.风险评估工作应形成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

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区域或节点、事故可能性等级、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

  六、实施要求

  1.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

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的风险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大风险源的监控及防治措施、应急预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或复评估。

  (3)施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危险告知牌。

  (5)当专项风险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且无法降低时,必须提高现场防护标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视情况开展第三方施工监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

  2.监理单位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不得签发开工令。

  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督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予以记录。

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风险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应向建设单位报备。

建设单位应对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组织专家或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论证或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当风险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1B432035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报告的规定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B432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1B43204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

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

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第三类:

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分级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1B43204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调查处理部门划分

序号

质量事故等级

负责调查处理部门

1

重大质量事故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

一般质量事故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

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或企业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三、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五、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1B432050 公路工程验收条件及内容

  1B43205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一、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范围

  1.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2.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三、竣工验收程序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6.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1B43205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二)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及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三)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二、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三)质量评定

  得分大于等于90为优良,75~90:

合格。

1B432060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1B43206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一)市场管理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二)行为管理

  5.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及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及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9.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二、分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三)合同管理

  1.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2.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3.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4.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行为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未及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4.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6.分包人有权及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及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及发包人不得出具。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督察方式和内容:

  2.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及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及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及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3.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

  四、公路建设市场督察工作规则

  

(一)工作内容及方式

  2.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及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专项或信用体系专项等行业监管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的督查。

综合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选取被督查省份;专项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对综合督查以外部分省份组织重点抽查。

  五、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二)考核评价程序

  1.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2.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4.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1.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3.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6.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9.评价等级划分。

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

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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