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工地员工管理制度样本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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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工地员工管理制度样本标准版

 

电厂工地员工管理制度样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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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工地员工管理制度样本(标准版)

前言:

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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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公司形象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总则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保安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保安队。

本制度规定了保安队的职责、权限和考核事项等,适用于公司的全体保安队员。

保安队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二、保安人员责任

1、岗姿岗态规范、展现公司良好形象。

2、做好人员进出门管理和来客接待等日常工作,做好记录和检查。

3、做好(内外部)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

4、物资监管,做好物资出门核查工作。

5、协助做好防火、防盗检查工作,做好记录,确保灭火器材完好。

6、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具体管理细则

(一)岗位要求

7、长白班上下班时间(8:

00和20:

00)和重要人员来访单位时,保安队应有人员站岗,要求姿势正确,着装规范,用语文明,服务主动。

8、值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报纸、吃零食、玩手机、听音乐等;值班时不得睡岗、喝酒,一经发现有睡岗、值班期间喝酒者第一次予以200元罚款,再犯者直接开除。

9、保安值班室应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严禁在保安值班室内吸烟。

10、保安员在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应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交接-班时应移交清楚,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责任明确。

11、保安员应准时上岗,因故不能上岗的,必须向综合管理部请假。

当值保安在交接-班时应提前10—15分钟到岗办理交接-班手续。

(二)、人员进出管理

12、公司大门分:

公司南门、公司北门。

原则上所有人员外出和来访应由南门卫管理。

北门为送料车使用。

13、来访人员应询问是否有预约,对于有预约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没有预约的,应与相关责任人联系,责任人同意接待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放行。

14、当班保安在公司区域发现可疑人员,应仔细盘查,并及报告综合管理部主管,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5、为确保厂区内设施、财产、人身安全,厂区大门到夜间关闭:

南门关闭时间为:

冬季为晚21:

30分,夏季为23:

00。

北门关闭时间为:

冬季为晚21:

30分,夏季为:

22:

00。

其中,如遇特殊情况视情况上报后,方可开门。

此外,遇夜间上、下班的运行员工应予以提前开门。

(三)、车辆出入管理

16、当班保安有责任、有权力对进出公司大门的车辆进行检查。

17、载货车辆进入公司大门,保安人员应收取相应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或行驶证),并登记。

出门时,应检查手续是否齐全,当班保安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

18、保安应引导外来车辆按规定停放;杜绝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大门,严禁进入生产区域。

19、对于进入公司的外来车辆上的自带物品要登记并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进入公司。

出门时,依据登记内容放行,不在登记范围内的物品需凭有效证明资料,否则不予放行。

20、本公司内部员工开车进出时应将车辆通行证放置在保安能看见的地方,如进如公司时无通行证的,一律不许进入。

21、出租车一律不容许进入,如有本厂员工引导出租车进出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四)物资出入管理

22、携带公司工具、物资等进出公司大门的必须有工程技术部、综合管理部联合开具的车辆通行单方能出厂,同时,保安必须进行检查。

23、当班保安有权对外出人员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24、手续不全或不接受检查的,保安不得给予放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物资持出人员和当班保安共同承担。

(五)日常巡逻及劳动纪律检查

25、保安员在巡查中应做好防火防盗检查,如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应记录并反馈给保安队长;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消除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26、保安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员工在禁烟区吸烟的,应对吸烟人员进行劝止;不听劝止的,应记录其个人信息,反馈给综合管理部及。

27、安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盗窃行为或打架斗殴等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保安队长反应,并可越级汇报给后勤主管,同时应及时制止。

由保安队长或后勤主管确定是否需要报案。

28、在节假日或公司(车间)放假休息期间,巡逻保安应检查门窗、电灯、水龙头及其它用电、用水设施是否关好,同时做出处理、记录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四、附则

2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行中如有问题,可根据需要定期调整。

30、综合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员每天对在岗保安人员进行考勤查岗,抽查次数不少于4次。

3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

管 理 制 度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

“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

“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

“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

“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

“外来人员”在厂工作预计15天以(包括15天)上由安监室负责入厂安全教育,不满15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

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政府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 外来人在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遵守及执行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临时工的管理

第七条 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在监护人员的带领下,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员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必须记录在案。

进入厂区必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厂行政部发放),进厂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

外来施工人员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厂安监室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原件并复印备案。

第八条 临时工在入厂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监室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 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

禁止安排临时工在上述工作场所独立进行工作或在大型起重机械、卸煤机上操作或替岗。

第十一条 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

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及厂下发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要求各使用部门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必须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见附件)。

第三章 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以及周安全活动内容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账。

即:

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等机具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记录。

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电气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经厂安监室或指定承包部门检验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在现场使用,所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遵守厂《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厂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包施工人员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华能济宁电厂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第四章  参观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佩戴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全程陪同。

第二十四条 厂规范化的参观路线图为:

二期固定端北端→电气主控制室→#3、4机组集控室→#3、4机零米→三期#5、6机零米→三期控制室→三期#5、6炉九米→三期#5、6炉零米→110KV、220KV升压站。

重点参观路线或部分参观路线可由参观人员提出,有关接待部门可重点陪同参观。

第二十五条 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如凉鞋、裤头、背心、裙子)。

第二十六条 为防无线通讯系统干扰信号进入DCS系统(含重点防火部位),部门陪同人员应向参观人员要求将无线通讯停用,进入重点防火部门参观人员应将火种存放在大门固定“火种箱”内。

第二十七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生产区域前,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或陪同人员必须对其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的厂规、厂纪,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参观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控制室参观。

如确需进入控制室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监室的同意。

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能与监盘人员交谈。

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陪同接待人员退出控制室。

第二十九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前,应由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厂安监室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安监室联系值长,值长同意后向各专业负责人发布接待外人参观命令。

第三十条 接待陪同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

因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不安全情况,由接待陪同部门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

第三十三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遵守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

第六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运行当值值长和安监室汇报。

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负有责任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十一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部、xxx分公司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策划部安监室归口。

本制度起草部门:

策划部安监室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厂策划部安监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厂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xx年5月6日修订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制度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附件A

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遵照股份公司对《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临时工(外包工)人身安全及我厂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原则,望有关人员及部门严格执行。

A1、对于外包工程,不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应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2、被派到部门及班组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必须遵守工作负责人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或安规的有关部分),并随工作负责人同时进出生产现场。

A3、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于正式职工同等,列入工作班成员之内。

A4、临时工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凡需进入厂房等重要生产现场的外包工,必须在设备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在指定位置工作,如无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不准擅自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并随监护人同时上下班。

外包工不准单独留在现场作业。

否则,发生触电烫伤等人身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事故追究应负的责任。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设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A5、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胸前必须佩戴行政部发给的“临时工作证”并携带安监室发给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A6、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符合要求。

A7、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接触热体必须戴手套等。

A8、外包工、临时工不准无本厂人员带领即擅自进入生产现场,更不准单独在现场流动,逗留或进行任何作业。

A9、临时工、外包工不准摆弄任何开关、按钮、阀门、仪表等,更不准操作任何设备。

A10、临时工只能进行辅助性劳动,不准进入汽包、油箱等容器内工作,更不准进入发电机定子膛或在开关、电动机等导体及绝缘部分上工作。

A

11、外包工、临时工凡在2米以上或没有栏杆的1.5米以上的平台,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必须扎安全带,必须用绳子、工具袋进行工具材料的上下传递,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东西。

A12、外包工、临时工上下垂直爬梯不准携带任何工具或材料,临时梯子不准无人扶、晃动不稳或斜度过大就盲目上下。

A13、外包工、临时工不准在厂内或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火,不准在起吊重物下穿过或在附近逗留。

A14、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不准穿凉鞋、拖鞋或只穿汗衫、短裤等;女同志进入现场不准穿高跟鞋、花衣服,长发长辫必须盘在工作帽及安全帽内。

A15、不准靠近转动设备、热力管道、安全门、电线、电缆等,带电设备,更不准挪动各防护罩,阀门、警告牌等各种安全设施。

A16、招收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无妨碍所需工作的病症。

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禁止招收使用。

A17、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以上各条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及临时工的招收单位在外包工、临时工进入厂后组织发放学习并认可,安监室监督执行。

外包工、临时工对违反上述守则的任何指令必须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进行刁难或威胁,必要时可直接向发包单位及招录单位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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