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旅游用地转国有旅游用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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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旅游用地转国有旅游用地

集体土地如何成为国有土地

A、各类土地的概念:

按土地主体可分为: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按土地用途可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注:

农用地不光农民集体有,国家也有农用地,如国有农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1、农用地:

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

耕地(耕地中占80%以上划为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以外的独体。

B、征收农用地的(包括农民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我国农用地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审批权限: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注: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应指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注:

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三、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附注: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四条

三、关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按照这一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报次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

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应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附具具体建设项目或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

  四、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用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即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

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时,应当认真贯彻新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再实行限额审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供地目录的要求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C、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D、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程序。

(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

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

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

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

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

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

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

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E、征收集体土地赔偿项目及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

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1、土地补偿费:

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河北省2009年规定:

20%归集体,80%归村民)。

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2、安置补助费:

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补偿对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补偿标准: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补助费,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三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补偿费:

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补偿对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补偿标准:

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补偿对象:

附着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

评估或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5、其他补偿费:

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

恢复费等。

补偿对象:

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

见各省、市、县或评估规定。

附:

补偿项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F、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文件(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一、受理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该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

  4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5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备注:

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占地项目,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分批次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其他涉及农转用的占地项目,由市政府批准。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2县政府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土地情况调查表

  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补偿协议

7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8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公示材料

  9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0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

  11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和附图

12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4补充耕地协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位置图(指区县分局做补充耕地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5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指市局做补充耕地方案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6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

  1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8拟征(占)用土地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19拟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0依法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交)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1发改委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2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修改规划的)

23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4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5公路横纵断面图(非公路项目免交)

2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非公路项目免交)

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征地补偿协议符合民主程序,征地补偿费不低于最低保护标准;

5征地范围与立项、规划批准范围一致,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怎样才能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详情:

//www.clr,这样的话子孙后代还能留下什么呢。

我不明白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应该属于集体土地吧.cn/front/read/read。

我们的村民有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要盖楼房去卖了,可是我从http:

//www,现在为什么变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了。

也就是说我们村马上就要全变成楼房了.cn/front/read/read.asp?

ID=174575看到滨州市邹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上已经把我们村里的现有的住宅区当成国有建设用地要给出让了.asp我们村每户农民都有住宅.clr?

现在有谁能说一下国家为什么或者是通过什么样子的法律把我们的住宅区(应该是集体所有土地)变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了,现在在村西头开发商已经盖了两栋楼了

回答:

 集体土地如何成为国有土地A、各类土地的概念:

按土地主体可分为: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按土地用途可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注:

农用地不光农民集体有,国家也有农用地,如国有农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1、农用地:

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

耕地(耕地中占80%以上划为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以外的独体。

B、征收农用地的(包括农民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我国农用地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国务院审批权限: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注: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应指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注:

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三、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附注: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四条三、关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机关批准。

”按照这一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报次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

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应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附具具体建设项目或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

四、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土地管理法》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用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即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

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 时,应当认真贯彻新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再实行限额审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供地目录的要求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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