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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相关法律比较排版后说课材料

世界主要国家废弃物相关法制比较

在经历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发展阶段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意识到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的重要性,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形成了适应各国国情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出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定出主要指标及达标年限。

其中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理是各国循环经济领域中研究的重要内容,各国将废弃物的处理纳入循环经济相关法律中,并细化了废弃物处理的个别法令,从单项污染物的点源控制转变为区域综合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重点转变为对生产全过程实行控制,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和促进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文首先从世界主要国家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律、主要个别法令、废弃物概念、废弃物处理原则、再生利用理念、废弃物生产与排放责任、废弃物处理的个别法令、部分经济调节手段等八个方面进行比较,再将废弃物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领域:

容器包装、报废汽车和报废电器的个别法令进行比较,最后列出这些国家的一些循环经济的指标和主要经济调节手段、方法,以供比较、参考,希望对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有所裨益。

一、基本的法律及其法律理念和方针

中国

1989年,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

1996年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理念: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原则.

3.开发利用与污染者负担原则。

日本

《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

理念:

“环境立国”

形成循环型社会。

(通过抑制废弃物排放、确保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适当处理,来抑制对天然资源的消费,达到有效减轻环境负荷的目的。

特点:

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再向循环经济具体领域推进

德国

《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理念:

为构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型经济社会,从生产到排放废弃物所有环节减少废弃物排放量,推进所有可循环利用的经济活动。

总体目标

第一,尽量减少垃圾的生产;第二,寻求对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最大限度的再利用;第三,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能考虑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而实施这些措施时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环境。

特点:

先在具体领域实施,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

欧洲

基本方针:

1997年2月24日为管理废弃物而形成的相关共同战略决议。

美国

《资源保护与回收法》

《有害固体废弃物修正法》

主要目的:

便于减少和管理有害废弃物。

(有害废弃物以外的家庭垃圾等由州法决定)。

二、主要个别法令

中国

1.《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修定,包括防治燃煤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2.1996年修定《水污染防治法》、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3.1995年10月修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了特别的规定,包括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等等

4.1996年制定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防治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5.1982年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6《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8《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9.2003年年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

10.2005年即将推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日本

1.处理及清扫废弃物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废弃物处理法》)

2.《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3.《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促进再生利用法》等相关法律。

4.《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

5.《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等相关法律。

6.《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等相关法律

7.《促进食品资源再生利用法》等相关法律

8.国家环境资源宏观调控相关法律

德国

1.木材废弃物条令

2.污泥条令

3.废弃容器包装条令

4.报废车辆管理条令

5.生化废弃物条令

6.居民区垃圾处理条令

7.生化处理设施条令

8.废弃卤化溶剂条令

9.FCKW生化禁止条令

10.废电池条令

11.废油条令

12.废弃通迅器材条令

13.工业废弃物条令

14.垃圾处理场管理条令

15.普通废弃物处理技术指南

16.特殊废弃物处理技术指南

17.《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促进方案》、

18促进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未来投资计划》、

19家庭使用可再生资源补助计划

20《生物资源发展法规》

欧洲

1.欧盟理事会废油处理相关法令(87/101/EEC)

2.欧盟理事会废弃包装相关法令(94/62/EC)

3.电池及蓄电池相关法令(93/85EEC)

4.欧盟理事会报废车辆相关法令(2000/53/EC)

5.废电器

6.欧盟理事会电子器械相关法令(2002/96/EC)

7.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垃圾焚烧相关法令(2000/76/EEC)

8.欧盟理事会垃圾掩埋相关法令(9/31/EEC)

美国

联邦层面:

以通知、指导方针等文件形式

1.提倡原料再利用通知

2.循环再利用宏观调控政策指南

3工业废弃物管理相关政策指南

州个别法令:

美国已有12个州实行了可再生能源份额的标准政策

三、废弃物概念

中国

1.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含有此类有害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

(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额)

《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环境标准体系

2.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日本

1.大块的垃圾、烧尽物、污泥、屎尿、废油、废酸、废碱、动物尸体及其它被遗弃的脏东西,固体及液体(除去放射性及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2.区分普通垃圾和需特殊处理的危险垃圾,工业垃圾和需特殊管理的危险工业垃圾

《废弃物处理法》

德国

1.被所有者遗弃或想要遗弃或不得不遗弃的所有物品、本来的用途报废并且有效利用价值到此为止的物品

2.区分家庭垃圾与其它垃圾。

按处理方法不同区分垃圾与可再生垃圾

欧洲

物品所有者遗弃或想要遗弃或不得不遗弃的物质或物体(理事会废弃物相关法令)

区分普通垃圾中的有害垃圾

美国

被丢弃或被回收利用的或本质上已报废的所有物品

区分有害废弃物与非有害废弃物

四、废弃物的处理

中国

1制定排放标准: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限制排放量

《生态环境保护法》

2.推进循环经济制度,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环境标志制度,污染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1992年以后)

《清洁生产促进法》

日本

限制排放量

循环再利用

处理顺序优先(《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

(规定了对废弃物处理的优先顺序,即:

避免产生一循环使用一最终处理的程序,并制定了操作的依据。

德国

限制排放量

循环再利用

处理顺序优先

(把资源循环经济思想推广到所有生产部门,其重点侧重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是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规定了对废弃物的优先处理顺序)

欧洲

限制排放量

循环再利用

处理顺序优先

(规定了对废弃物的优先处理顺序)

美国

限制排放量

循环再利用

焚烧、处理顺序优先(规定了对废弃物的优先处理顺序)

五、再生利用理念

中国

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世纪80年代前。

循环经济萌芽:

“三废”利用。

第二阶段:

20世纪90年代~2002年。

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理:

清洁生产和减少消耗,以生态规律指导经济活动,发展经济生态系统。

第三阶段:

2003年起进入循环经济理论和实践推进阶段。

日本

1.限制排放、循环再利用、热回收、适当处理(《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

2.《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法》中包括的行业

3.法令中指定的品种

德国

1.原料循环再利用或热量循环再利用(适合环境的方法优先)

2.联邦政府裁定一定种类的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的优先顺序

3.只要技术允许、经济可期待、被回收的原材料或生成的能量存在市场或能够创造市场,就要遵守循环再利用的义务

欧洲

1.根据污染者负责原则及赔偿原则,所有经济主体、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流通业者、消费者都必须承担限制排放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垃圾处理等责任

美国

1.限制排放、循环再利用、重复利用

2.为促进循环再利用,也可采用不在有害废弃物相关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方式处理垃圾,进行环保

六.工业废弃物生产排放责任

中国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

1污染者付费原则:

①征收排污费制度;

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③“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④限期治理的制度(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

⑤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做了规定。

2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

3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对于一般废弃物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流失、丢弃。

3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4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5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危险废弃物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的,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2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3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4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上能上岗。

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5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6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日本

《排出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

1废弃物排放者责任制

2负有限制排放、循环利用、正确处理废弃物的义务(《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

3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循环利用的义务,如标明材料的质地和成分,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环保的因素等

(《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

4负有在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实现可循环再利用,并且在思想上认识到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的重要性,使循环资源有效利用的责任

(《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

5在正确处理废弃物的同时,进行废弃物的再生循环利用,减少污染、开发环保制品、容器等,提供合理处理废弃物品方法的相关情报

(《废弃物处理法》)

德国

按个人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罚

开发易回收利用的产品、标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承担处理特殊废弃物并进行循环利用的责任(加大生产者责任)

(2000年德国废物循环利用率约为50%,废物回收利用年产值约400亿欧元)

欧洲

根据污染者负责原则及赔偿原则,所有经济主体、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流通业者、消费者都必须承担限制排放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垃圾处理等责任

美国

1.废弃物排放者责任

2.如果是危险废弃物,则⑴必须取得环境保护司的ID番号⑵必须要雇用持有环保司ID番号的搬运工及利用TSD(处理、保管、处罚)设施进行废弃物处理⑶必须要履行声明中规定的义务

3.产品制造等相关规定不属于联邦政府级别(州级法律中有相关规定)

七、废弃物处理的个别法令(按领域进行比较)

1.容器包装领域

中国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

1.产品应采用易回收、消纳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2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3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日本

《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

各地方自治团体(消费者等)分别负责回收、保管,由业内人员(容器包装的制造及销售商)进行再生利用

对象:

玻璃器皿、纸类容器包装、塑料制容器包装、PET瓶(性能鉴定试验瓶)

再生利用:

容器包装的制造商及销售商有义务将其再生成新的商品

德国

《废弃包装法令》

要求制造商、运输、贸易商循环回收

回收对象:

杯子、马口铁、铝、纸类、复合材料、塑料

欧洲

《废弃包装相关安理会指令》(94/62/EC)

对象:

纸及纸箱、玻璃、金属、木材、塑料

达成循环再利用率以2008年为目标(2001年6月修改了新的环保标准数值)

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重金属(铅、镉、水银、六价铬)以100ppm为上限(2001年6月已达到)

美国

无联邦法律

2.报废汽车领域

中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无个别法令

日本

《汽车再生利用法》

1由汽车制造商和进口贸易商进行回收再利用

2在新车出售时向消费者征收回收处理税(每人每车约2万日元左右)

3循环再利用目标:

2015年实现95%以上可循环率,2002年以后的新型车达到90%以上可循环利用率

德国

《汽车政令》

制造商、进口贸易商无偿领取报废车进行循环再利用

废弃物数量:

由2002年的15%以下----2015年5%以下

欧洲

《报废汽车相关理事会指令》(2000/53/EC)

制造商无偿领取报废车进行循环再利用

美国

无联邦法律

3.报废家电产品领域

中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2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3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日本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家电再生利用法》

1.以促进制造商采取自主再生利用为目标(设定再生利用率的法定目标)

再生利用费用(包括从回收中心到再生利用企业的搬运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2.企业报废电脑由企业自觉送往指定地点进行回收。

回收处理费用由该企业负担。

3.小型废电池由出售商店在店门口等设置回收箱进行无偿回收

4.家用报废电脑要由消费者送往指定地点进行回收。

搬运费用500-1000日元/台不等由消费者承担。

回收处理费用在出售时征收。

具体费用为:

空调3500日元、电视机2700日元、冰箱46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

德国

《报废通信工具政令》

1.制造商必须对其制造的报废商品进行无偿的回收及最终处理

2.家庭用报废电器,该使用者有义务协助政府回收

欧洲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指令》

《禁止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

1.2006年7月以后禁止电器中使用铅、水银、氯素系耐火剂(PBB\PBDE)

2.制造商和进口贸易商必须对其产品进行无偿回收再利用

3.到2006年底,按照年初定下的回收目标,电器、电子产品及电子器械必须达到人均回收4kg。

美国

由州政府和电子机械业界共同对报废电视、电脑、监控器,打印机,键盘,扫描仪等实施回收再利用

八、部分经济调节手段

中国

1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8条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3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如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窗口指导,限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过热行业的贷款;

4激励机制。

(正在逐步建立:

企业资源再生利用的激励机制,节约使用资源的激励机制,有效的技术支持机制等等)

5运用税收、拨款、信贷、利润、价格、奖金等价值工具进行调节

注:

尚未形成适合区域性循环经济网络发展需要的经济机制和政策体系。

日本

先由一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向工业废弃物排放者征收税金(包括正在研究的产废税),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产废税(2003年已完成中期报告)

德国

1对一次性饮料包装采取押金制度。

饮料包装不足1.5公升的按25马克、1.5公升以上的按50马克扣税(2003年1月1日起)

2.成立DSD非政府专门组织

欧洲

无特殊手段

美国

1无联邦法律

2地方行政罚款

1990年加州《综合废弃物管理令》,该令要求通过资源削减和再循环减少50%废弃物,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将被处以每天1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3税收和鼓励机制

1978年出台《税收法》和《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

《能源政策法》企业用太阳能和地热发电的投资永久享受10%的低税优惠。

亚利桑那州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回收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

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了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地减少。

4建立非政府组织:

成立了美国全国物资循环利用联合会,与美国环境保护局的职能相同

参考资料:

1.废弃物处理的现状和科学研究:

《海外废弃物处理技术情报》,日本环境省

2.《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专项法》,中国环保网,罗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3.《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经验》,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4.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的全文、概要、宗旨,日本环境省

5.中国环境法网《中国环境立法评估:

可持续发展与创新》,李启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6.《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中国网,经济参考报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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