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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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0】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办理范围

在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的核准。

三、申请条件

(一)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2.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3.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4.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5.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6.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7.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单位章程;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7.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8.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9.检疫处理场地情况(可附图);

10.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证》编号、技术职称);

11.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设施、设备、药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情况);

12.近三年企业检疫处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新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提交核准申请书。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核准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书面凭证;对在规定期限补正有关材料,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专家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核准证书》有效期为6年。

(二)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3)其它事项变更。

2.符合规定要求的,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三)延续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换发《核准证书》。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检疫处理单位进行换证考核,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无不良记录的,换发《核准证书》。

五、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

检疫处理单位资质核准每个机构收取500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每人次收取100元。

七、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电话:

4866311

附件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许可办理流程图

送达《核准证书》

直属检验检疫局决定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件2: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受理编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申请表

■新申请

□注册登记延续

□注册登记变更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受理机构:

受理日期: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邮编

注册地址、邮编

经营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

联系人、电话、传真

原核准证书编号

(新申请不填写)

原核准证书有效期

(新申请不填写)

核准登记变更内容

(变更填写此项)

申请检疫处理类别

 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E类,热处理;

F类,辐照处理;

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单位章程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检疫处理场地情况(可附图)

□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证》编号、技术职称)

□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设施、设备、药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情况)

□近三年企业检疫处理业务情况简介

 

申请单位申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处理药品、仪器、设备和材料,实施安全、有效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我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特请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证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审查考核,你单位符合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考核要求,准予从事:

 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E类,热处理;

F类,辐照处理;

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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