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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附件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

国内合资公司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

企业健康、安全及环保部编制

版本:

1.0

生效日期:

2009年9月10日

姓名

签名

日期

编制人

董励

10/9/2009

韦庆

审核人

张健华

10/9/2009

批准人

邝超灵

10/9/2009

(注:

本指引是按HSE文件格式编制,供合资公司参考。

各合资公司应根据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身的“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

重要声明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企业健康、安全及环保部已竭力在本文件内提供准确、可靠而全面的数据,但并不确保内容绝对无误并能涵盖各国内合资公司可能面对的安全及风险管理事宜。

合资公司应自行因应公司情况作评估。

合资公司履行本文件的要求、指示、建议等并不等同满足各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各合资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仍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政令、规定、决定、办法、规程、规范和标准等。

本文件属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所有,任何人仕在未得受权或同意下,不能以任何方式复制或转载。

如对内容有意见,请与企业健康、安全及环保部联络。

作业指引修订页

 

文件编号:

XX港华/HSE/ZY–37

文件名称: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第一页(共一页)

版本号.修订次

生效日期

章节/页

修订内容

核准

日期

1.0

 

2009年9月10日

 

全部

初次发出

如果受控印戳不是红色,则本文件只是非受控的副本,只有受控的副本才会自动更新,请只参考受控的副本。

 

受控印戳

 

XX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HSE作业指引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

 

编制

审核

批准

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引

 

目录页

附表1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

附表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附表3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附表4吊车及吊物与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附表5不设边坡沟槽深度

附表6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

 

此作业指引可在作业负责人判断下作适当的变更。

作业指引乃根据出版时最充份之资料撰写,但将会随着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司相关政策、守则、规定等变动时作出适当的修订。

作业指引是以改版或发出修订附页的方式作出修订。

使用指引的人士应确定持有最近期的修订附页或版本。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港华集团属下各燃气公司的燃气户内、户外管及附属设备、燃气场站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施工。

3参考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1999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SY6444-2000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GB12942-91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2

4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4.1施工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

4.1.1合资公司应参考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及港华集团相关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计划和落实各级安全巡查。

4.1.2合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人员及承包商管理人员应每週不少于2次到工地进行安全巡查,督导和监察施工现场情况,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部门经理应作不定期抽查。

4.1.3合资公司风险管理部人员应每月对施工工地进行不少于2次安全巡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确保施工安全及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可靠。

4.1.4合资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等应作不定期安全巡查,以确保施工安全及各级监管制度完善。

4.1.5应预先编制一套施工安全管理检查内容及标准,配以现场安全检查表执行巡查,记录所有巡查时情况。

4.1.6对于在巡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合资公司应及时通知及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按时作出跟进并记录。

4.1.7监理单位应履行其职责,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2事故呈报及应急管理

4.2.1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呈报制度,包括对合资公司、监理单位事故上报流程、时限、上报的方式及要求等。

合资公司应按照港华集团事故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事故,不得瞒报、不报。

4.2.2施工单位应建立紧急应变预案,在预案中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建立应急组织体系,保障体系等。

施工前做好现場紧急应变措施,包括应急物具准备和人员培训等。

5施工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5.1资质、培训及持证上岗

5.1.1燃气工程施工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5.1.2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在限制/防爆区域内作业或进行带有潜在危险性的工作前,如动火、密闭空间、高空作业等,必须按照合资公司工作许可证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工作许可证。

有关许可证必须得到公司授权人士签发后,方可进行施工。

5.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如:

起重吊装、高空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合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確保有关措施足够、有效。

5.4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安全交底,内容包括:

施工要求、施工现场的潛在危险、正确的施工程序、具体的安全和紧急应变措施等。

合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5个人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的施工环境进行评估,识别有关工种、工序、设备装置、物料、施工现场布置等所涉及的危害,并确定在其他用以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措施未能有效地执行时,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作最后的防线。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建议如下表:

防护用品名称

作业环境

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

施工现场

防砸雨鞋

泥泞区域作业的施工现场

安全带

高空作业

护目屏/眼罩

焊接、喷砂、破路、砂轮切割

救援绳

深度小于2米容易坍塌且无法自救的沟槽,或大于2米的深沟作业

呼吸器

密闭空间、有毒作业场所

防尘口罩

喷砂、粉尘场所

反光衣

在夜间、行车道路或有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在需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环境下,施工单位及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各工人适当地佩戴这些设备。

5.6施工现场

5.6.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5.6.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配置适当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标志,合适的围栏及路障以防止行人和车辆误闯工地,沟井坎穴须加以覆盖,并设置警示标志。

5.6.3管材、设备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条件须符合产品的要求,应避免暴晒和雨淋。

对易滚动的对象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它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5.6.4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建立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熟悉施工设备、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关人员操作。

5.6.5施工现场应根据消防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具,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爆炸性、易燃、有毒等化学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不可超出规定数量。

5.6.6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5.6.7夜间施工提供充足的照明,配置适当的夜间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

5.6.8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5.6.9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料、粉尘、烟气等有害物质应作出妥善处理,保持工地卫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工人及公众人士的健康。

5.6.10工地内应设置适当安全标志,以便向在场人员提供必要安全讯息。

6季节性施工安全

6.1雷雨季节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6.1.1雨季前应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1.2雷雨时不应露天作业。

6.1.3避雷及接地装置在雨季前应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6.1.4通道、脚手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6.1.5大雨过后,要及时对现场的排水系统、土方边坡、护栏等进行检查,防止塌方和滑坡。

6.1.6大雨过后,要及时检查脚手架、围墙等临时设施,有变形,下陷现象时,及时处理。

6.1.7电气装置及机械设备有防雨设施,开关箱采用铁皮防雨盖,机械设备尽可能搭棚防雨,无法搭棚时,应对电机采用覆盖措施防雨。

雨停后,检查其状况、性能后方可进行试动转。

6.2高温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6.2.1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工作,防止中暑和传染病。

6.2.2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暑季施工避开中午前后高温作业时间,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6.2.3在容器内等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通风等降温措施。

6.2.4长时间露天作业,应搭设防晒棚。

6.2.5乙炔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应有防晒措施。

6.3低温条件下施工安全要求

6.3.1寒冷季节施工应制定防寒、防冻、防滑措施。

6.3.2车辆在冻、滑的路面上行驶时轮胎上宜装防滑链。

6.3.3支在冻土上的模板、脚手架等,应防止冻土融化而引起变形、倒塌事故。

6.3.4设备、管道、阀门在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试压后应将水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吹干。

6.3.5施工现场的道路、脚手板上的积水、冰、雪应及时清除。

6.3.6取暖应符合防火、防中毒和安全用电要求。

6.3.7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防寒用品。

7施工用电

7.1一般规定

7.1.1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其它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

7.1.2使用电工具及电气设备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漏电等应停止使用,只可使用合格认可的产品。

7.1.3不准超负荷用电,避免在潮湿的工作环境下使用电工具及电气设备。

7.1.4配电箱应设有漏电断路装置,贴上识别及警告标志,并加以上锁。

在露天地方使用的电线和接头须使用防水类型。

7.1.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

7.1.6进行电力的安装及维修时,应将电源切断,在无带电的环境下工作。

若工程必须在带电的环境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守则,并采用有效绝缘手套、衣物及鞋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使用绝缘手工具和绝缘地席等。

7.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经审批后方可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7.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7.1.7.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7.1.7.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7.1.8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应定期由专业电工检查和维护,不得带故障运行。

在进行维修时,应执行上锁挂牌程序,现场展示危险警示标志。

7.2用电环境

7.2.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堆放机具、材料等。

7.2.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附表2规定。

7.2.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附表3规定。

7.2.4当达不到以上附表要求,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等措施,严禁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施工。

7.2.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7.3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开关箱

7.3.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7.3.2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7.3.3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3.4施工现场应用橡皮线,不得使用花线,线路不得破皮、绝缘老化。

7.3.5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7.3.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在干燥、通风场所,能防雨、防尘,并装有门锁。

7.3.7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导线为下进下出,不应从箱门缝隙中引进和引出导线。

7.3.8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7.3.9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7.3.10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箱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7.3.1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3.12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4电动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

7.4.1任何电气设备在未查明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

7.4.2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应作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的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7.4.3用电设备应接地良好,电焊机及小型手持电动工具的连接软线应绝缘良好。

接地线不应连接在生产设备、管道及其相连接的钢结构上。

7.4.4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

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7.4.5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7.4.6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7.4.7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7.4.8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7.4.9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

7.4.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7.4.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完好、无破损。

使用前要做好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7.4.12施工现场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照明灯时,不应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开关上。

7.5施工照明

7.5.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7.5.2在潮湿场所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7.5.3特别潮湿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7.5.4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型照明灯具。

7.5.5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得低于3m,距易燃物距离不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碘钨灯作移动照明。

7.5.6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须设置醒目的红色警戒照明。

8土方工程

8.1一般要求

8.1.1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8.1.2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8.1.3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它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8.1.4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8.1.5沟槽宜每周及在恶劣天气后由专业人员进行详细检验,证明一切安全才可工作。

8.2土方工程作业安全要求

8.2.1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8.2.2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8.2.3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8.2.4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设置安全护栏,护栏上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

8.2.5挖掘工程深度超过1.2米及有塌陷或泥土移位危险的地方,尽快提供适当的撑架。

8.2.6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应满足规范要求。

(见附表6)

8.2.7在无法达到土壤条件和边坡的要求时,应采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8.2.8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1/3。

8.2.9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

堆土前应对消火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8.2.10距离开挖边缘1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和机具。

8.2.11深沟应提供防滑梯子作为安全上下通道,梯子要求固定。

8.2.12避免将泥砂或物料近距离堆放在坑道边缘,防止坍塌。

8.2.13重型或震动之机具应避免靠近坑穴边缘,以免影响坑壁泥土之稳固,当不能避免时,应加强坑壁支撑装置。

8.2.14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

9热工(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燃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9.1一般要求

9.1.1凡没有办理动火手续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以及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须办理工作许可证方可动火。

9.1.2在整个动火施工过程中,应指定工程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动火措施的实施。

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

9.1.3在动火作业中,应由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按照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

9.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9.2.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9.2.2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如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9.2.3动火现场5m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非动火人员不准随意进入动火现场。

9.2.4施工场所配备与动火作业性质相应的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

9.2.5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加装阻火器。

9.2.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2.7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9.2.8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9.2.9在管道、储罐、容器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9.2.10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2.11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20%。

9.2.12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9.2.13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9.2.14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9.2.15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9.2.1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2.17在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

9.2.17.1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9.2.17.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9.2.17.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9.2.17.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9.2.17.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9.2.17.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10焊接作业

10.1一般要求

10.1.1焊接作业须避免恶劣天气,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作业。

如风、雨天施焊,必须采取可靠的遮挡措施。

焊接场所附近应保持干燥,夜间施工要有充足的照明。

10.1.2焊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可操作。

10.1.3焊接时操作人员应配戴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绝缘鞋、防火手套,合适的护眼设备等。

10.1.4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批准方可进行。

10.1.5禁止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或在密封的容器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等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场所进行焊接。

10.1.6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知容器内的残余油脂和可燃、易燃物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10.1.7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应在可拿取范围内配备有效合适灭火器材。

10.1.8在焊接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

10.1.9焊接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10.2电焊作业安全要求

10.2.1电焊机必须有完好的隔离防护装置和保护性接地及接零装置。

严禁利用油管、水管、钢脚手架等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机回路导电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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