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046153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物权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物权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物权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物权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物权法.docx

《物权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物权法.docx

物权法

第十一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其他财产权的前提和归宿。

物权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质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主要表现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用益物权、同一物上设立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主要表现为物权破除债权、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四、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已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区别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此外,还可以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等。

第四节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统称。

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取得的原因

买卖、互易、赠与、设立抵押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取得时效、征用、没收等。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

抛弃、合同、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时效届满等。

三、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性质。

第五节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机关将不动产发生和变更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国家登记机关经审查后予以登记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依法应当公示,一经登记,便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公示的惟一方式。

预告登记。

二、动产的占有与交付

交付是指动产物权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权利凭证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交付的意义。

交付方式包括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替代交付、占有改定、动产所有权的保留等六种。

 

第十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永久性。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实际掌管和控制。

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使用是指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使用权可由所有人行使,也可由非所有人行使。

收益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收益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

二、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取得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取得又各有不同的方法。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生产和孳息、添附、无主财产、善意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权利转移的方式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主要包括买卖、互易、接受赠与、接受继承和遗赠等。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时间。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人的所有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不复存在。

具体包括:

(一)所有权的客体消灭

(二)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三)所有权因转让、抛弃而消灭

(四)所有权依强制措施而消灭

三、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节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主要特征。

国家所有权权能及行使的特殊性。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客体具有广泛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所有权共同组合而成为一种“复合物权”。

区分所有与共有的区别。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二个方面:

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第二、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第三、必须能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第六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特征:

(一)共有的主体是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共有物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三)共有人对共有物依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和公有的区别。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按份共有的特征。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共有财产分割方法、效力。

第十三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二)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的。

(三)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四)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相邻关系按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

相邻地界和地界上林木归属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建筑物施工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第三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公平合理、协商解决原则;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

(三)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物权;

(四)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五)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依法转让、出租权、设定抵押、继承等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支付土地使用权费、土地的使用、保护、恢复原状等义务。

四、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土地使用权的撤销、期限届满、抛弃、混同、国家征收、土地灭失等原因。

第三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优先承包权、继承权等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义务。

2.缴纳承包经营费用的义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原因:

提前收回、被撤销、期限届满。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镇或农村居民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自然人经审批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不得损害国家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自然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只能用于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用途。

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转让。

受让人和因实现抵押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收回和调整、征收、抛弃、灭失。

第五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分类

三、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可以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也可以依其他事实而取得。

四、地役权的效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供役地的使用权。

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建造附属设施的权利。

支付租金的义务。

对附属设施的保养维修义务。

(二)供役人的权利义务

1.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2.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权利。

五、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地役权期限届满、被撤销、目的不能实现、抛弃、混同、土地灭失、国家征收等原因消灭。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或支配他人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的内容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折价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一)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的物权

(三)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而设定的物权

(四)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物

抵押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可以用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不得用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二)抵押合同

(三)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机关。

登记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源于抵押权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直接表现为抵押权人的法定权利和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一)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重复抵押时,登记的抵押效力在先;同样条件下,时间在前的效力优先;同一财产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

(二)抵押权的保全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债务。

(四)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时,抵押权就抵押人所取得的赔偿金继续存在,抵押权人可就该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特殊抵押

(一)共同抵押是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又可分为分配式共同抵押和连带式共同抵押。

(二)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内,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关系引起的债权设立的抵押。

(三)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之财团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

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与固定式财团抵押。

(四)法定抵押权是指与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特定种类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节质押权

一、质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的特征:

(一)质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

(二)设定质押必须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

(三)质押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特征。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签定书面合同而产生。

动产质权合同的内容。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

对质物占有、留置、收取孳息权、保全权、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2.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

收取质物收益权、质物处分权、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出质人的义务:

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四)动产质权的实行

动产质权的实行是质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了债权的优先受偿的实现而处分质物的行为。

对于质权的实行方法:

折价、拍卖、变卖三种。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可以质押的权利的种类:

有价证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比较。

四、质权的消灭

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主债权消灭、质押物灭失、丧失占有、质权实现。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与其债权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得由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权、收取孳息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返还留置物。

(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偿还保管费用、损害赔偿。

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种:

主债权的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第十六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的特征:

占有的客体是物。

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占有是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的意义。

占有制度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二、占有的分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

三、占有的取得及效力

(一)占有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二)占有的效力

权利推定、即时取得、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

四、对占有的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保护请求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