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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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docx

施工方案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爆破作业安全距离

四、瞎炮的检查和处理

五、爆破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贵州省职工电力教育培训中心餐厅新建及培训楼改造工程

2、工程地址:

清镇市电力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内

3、建设单位:

贵州省职工电力教育培训中心

4、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7054。

63平方米

5、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6、建筑层数:

新建餐厅3层,建筑物高16。

2m;培训楼5层,建筑物高22.7m。

7、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

8、施工工期:

施工工期245天(日历天)

9、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10、场地条件:

通过对现场踏勘,场地三通一平基本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二、编制依据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爆破安全术操作规程》

3、《施工安全标准规范》

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三、爆破作业安全距离

现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以实际情况,对爆破时,爆破飞石和爆破地震对施工安全及建筑的影响作以下安全距离计算,以防止事故发生。

(1)爆破飞石的安全距离

查表得k=1.5、n=1。

2、故得:

Rmax=20Kfn2Wmin=20×1.5×1.22×wmin=21.6m

注:

R为飞石安全距离(m)、n为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作用指数。

(5)为减轻爆破点震动时对基础的影响,本工程采取分层递减开挖厚度的方法,或在最后留其厚度不小于10~30cm的保护层,然后用人工或风镐清除。

四、瞎炮的检查和处理

在爆破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爆药包雷管、传爆红或瞎火和炸药的部分或全部未爆炸的现现象叫做瞎炮。

爆破中发生瞎炮,不仅影响爆破效果,而且在处理瞎炮时有着较大的危险性.如果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事故。

因此,必须掌握发生瞎炮的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和安全处理方法。

1、检查产生瞎炮的原因、瞎炮产生原因包括:

(1)由于爆破材料内的缺陷,炸药逾期过久,受潮失效;

(2)在炮眼装药或回填堵塞过程中,炸药与雷管分离面未被发现;导为索,路受到损坏断路.

(3)岩石内部有较大裂缝、空隙,炮眼孔内有渗水,或防水处理不当,药包和雷管受潮失效。

2、瞎炮的处理方法;发现瞎炮应及时处理,处理方法要确保安全,并力求简单有效。

不能及时处理的瞎炮,应在其附近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难处理的瞎炮,应在爆破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处理瞎炮时禁止无关人员在附近做其他工作。

瞎炮处理后,要检查和清理残余未爆材料.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去警戒标志,进行施工作业.

(1)如果发现炮眼的主要方法是靠一听,二看,三判断;

(2)如果发现炮眼外的导火索不合要求,经校正后,方可重新起爆;

(3)当炮眼不深时(一般在50cm以内),可以用裸露爆破处理;

(4)如炮眼较深时,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将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如果硝酸铵类炸药,可用水浸泡并冲洗出整个药包,然后再重新装入起爆药起爆;

(5)距炮眼近旁60cm处,钻一平行炮眼,然后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钻入一木制炮棍作为炮眼方向的标志;

(6)如炮眼底还有剩药,可以在原炮眼内重新加药起爆;

(7)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拉出来。

五、爆破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一)施爆安全防护措施

1、在施爆、炸材运输、储存过程中,严格按照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当地公安部门管理制度进行施工、运输、储存管理.

2、严格按照本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合理选择爆破参数,控制炸药单耗量,单响最大装药量不超过0。

34公斤。

3、打眼时,按爆破设计选好最小抵抗线、孔位、方向、角度及炮孔深度,提高打眼质量。

4、装药前,检查施爆区是否有外来电流,外来电流超过30mA时,禁止使用普通电雷管。

改用非电管起爆网络。

装药前,检查炮孔质量(孔位、方向、角度及炮孔深度是否与设计相符),如有堵塞时立即进行补眼。

5、装药时,严格控制单孔装药量、最大药量和装药长度,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严禁用凿岩机进行捣通。

6、加强炮孔充填质量,炮泥用黄泥、沙子和水(4:

5:

1)拌和均匀充填,炮孔堵塞长度必须按设计要求,严禁用石块和易燃材料进行充填和不充填炮孔放炮,炮孔堵塞时可用非金属进行捣通处理。

7、安全覆盖:

放炮前炮孔必须用安全网进行覆盖,每次爆破作业孔口及抵抗面不得少于6层覆盖。

8、严禁在闪电、暴雨、浓雾、夜晚进行爆破作业。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冲击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

9、每次放完炮后,要认真检查工作面。

如有瞎炮必须按照CB2003《爆破安全规程》4.14.3条款瞎炮处理的方法进行操作处理。

10、爆药包应在专设的加工房内进行.在室外制作要选在僻静、远离人群和建筑物的干燥处进行。

对所有起爆材料均应进行检查.使用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制作完毕后,应立即将两脚线接成短路,并以胶布包好,以防受其他电流影响而引爆。

11、炮眼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或竹制炮棍进行。

起爆药包应小心放入炮眼内,不得猛力冲击或挤压。

对于电雷管脚线必须注意保护,防止损坏。

12、电力起爆时,在敷设电爆网路的区域内,所有电气装置及动力照明线路,从装入起爆药包起应完全断电.对施爆区进行外来电流监测,监测值必须小于《规程》规定,若遇雷雨应停止作业,并将电爆网路短路。

敷设与检查网路时,无关人员应入安全地带。

放炮器的手柄、电源开关、干电池和蓄电池盒的钥匙,在爆破前的全部时间内应指定专人保管。

13、实施起爆必须由队长或指定专人在现场指挥,通往施爆区所有道路上设置警戒,通知危险区范围并及时组织邻近受爆破威胁的人员待避。

必须在防护及撤离工作均检查符合要求才准起爆。

人员的待避距离不得少于50m.

14、盲炮处理安全措施:

一是水浸泡处理后,将雷管提出来;二是用风管吹动以后将雷管提出来。

(二)施爆安全警戒方案

1、爆破工程必须按规定审办爆破手续,无公安机关批准手续不能施爆,爆破器材不能进场.

2、承接的各项爆破工程,必须制定合理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计划,实施步骤,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科室和领导审批,重大爆破应由公司总工及有关专家进行详细审查.

3、严格执行爆破指令。

明确警戒信号,明确起爆信号。

具体规定如下:

(1)、炮前要预先发出声觉第一声预警信号,在通往施爆区的所有通道上设置安全警戒,撤离爆区所有人员,施爆点50米范围内严禁有人。

最小抵抗线方向100米内禁止有人存在。

(2)、放炮员检查工作面情况,确保安全后发出第二声起爆信号开始起爆。

放完炮后,爆破员要检查工作面的安全情况,无事故隐患后,发出第三次解除警戒信号.

(3)施爆点周围50米范围各通道口处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哨并悬挂警戒标志,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员要密切注意爆破现场条件的变化和监测,及时修改和完善爆破设计,补充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民句居财产的安全.

(三)爆破地震效应的控制措施

由于爆破地震效应与爆破介质性质、爆破工艺参数、起爆方法以及建筑物、设施的结构类型等因素有关,通常采取如下技术措施来控制或减弱爆破地震效应。

1、严格控制爆破震动源。

控制炸药单耗、单孔装药量和最大起爆药量。

根据建筑物质点震动安全允许速度,和施爆点到建筑物的距离确定最大起爆药量。

2、分段延期起爆,降低单位时间内爆炸能量的释放。

采用非电管毫秒延期起爆技术,将最大起爆药量分散起爆.

3、均匀释放爆破能量,降低峰值效应.用低爆速、低威力炸药和采用不耦合装药结构,降低爆破振动.

4、阻碍、削弱爆破振动传播。

可在建筑物周围钻单排或双排振动孔,实施预裂爆破、或防振沟、槽等.达到减振的目的。

 

(10)、其他有关安全制度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加强爆破器材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化操作,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破器材库房的选址

设物部门负责提出爆破器材建库计划,报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配合公安部门按照既便于施工又确保安全的原则选址建库,库房应设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威胁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并保持干燥、凉爽。

二、人员及证件办理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挑选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并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爆破器材保管员,每个爆破器材仓库不少于3人。

设物部负责办理爆破器材的“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施工现场建立临时储存室或设防爆箱临时存放时,也必须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三、库房要求

(一)仓库四周应以刺铁线或砖石作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到最近库房距离不小于5米,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库区内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和有效,其保

管员均应熟悉使用方法。

(二)库房宜为平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库内净高不得低于3米;库房门必须是双门双锁结构;外门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窗、门应向外开启。

库内必须有温度计和湿度计.

(三)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讯、防盗和防雷装置

1、库房内不能安装灯具,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2、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3、值班室设与安检部和设物部的直通电话.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器,冲击接地电阻检测不应大于10Ω,电阻应进行定期检测。

5、库区内必须设防盗报警装置,并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

四、爆破器材验收与存放

(一)采购的爆破器材在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库。

爆破器材必须按性质分类分库存放,每个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严禁超量储存.

(二)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之间;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三)库内爆破器材的堆放规定

1、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纸箱不高于1。

5米;一般每垛不应多于5箱,堆垛之间留有通道,距库墙不小于0。

2米,底部应垫高0。

2~0.3米。

2、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别堆码,并对品名、规格、箱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入库日期进行严格标识.

3、雷管、导爆索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6米;电雷管必须放置在保险箱内存放;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五、爆破器材的使用

(一)申请

1、由各工区主任或副经理书面委托爆破工为爆破器材领取人员。

若有分包方时,必须将其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原件、(过程中若需更换领用人员,需提前向设物部门提出人员变更申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爆破器材领取人员爆破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项目设备物资部备案。

设备物资部将委托书、爆破证(含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复印件分别交安检部和看守房各一份。

(“爆破器材领用委托书”见附件1、2.)

2、爆破器材领取人员认真填写“爆破器材领用申请表"(附件3),经各岗位签字确认后到爆破器材仓库进行领取。

3、入库前,保管员核对爆破器材领取人员身份,检查是否有携带火种、易燃物及穿着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入库人员填写出入库记录(见附件4).

(二)发放

1、保管员依照签署齐全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表”和“爆炸器材现场使用登记表”(附件5)进行发料,并做好编号、帐务登记。

同时严格执行“五不发"制度,即:

(1)爆破器材无合格证不发。

(2)非指定爆破员不发,不对号不发。

(3)无签署齐全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表”和“爆炸器材现场使用登记表”不发。

(4)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5)质量有问题不发。

2、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电雷管时,必须将每个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三)运输(指库房到作业地点之间的运输)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

运输爆破器材。

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2)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3)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6)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7)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8)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9)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10)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3、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②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运输。

③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④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2)用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电筒。

②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③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④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⑤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3)人工运输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①雷管:

5000发。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④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⑤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四)现场临时存放

运至施工现场作业地点暂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立即装在包铁皮的木箱或铁箱内并上锁,严禁将爆破器材(特别是雷管)怀揣于身上或放置于工具袋、箱内。

2、洞内存放宜选择在已二次衬砌砼部位或围岩较好、且无作业人员之处。

3、存放的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看管。

4、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不得与炸药存放在一起。

雷管箱和炸药箱距离25米以上,并标志“严禁烟火”。

5、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器现场存放应避免受潮,起爆器钥匙必须由施工责人保管。

(五)爆破

1、爆破警戒

(1)现场涉爆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装药警戒区由当班爆破作业负责人确定,警戒区域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爆破警戒距离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米;②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米;③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米;④双线上半段面开挖时不小于400米;⑤双线全断面开挖或深孔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⑥露天爆破不小于200米。

(2)爆破警戒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3次信号,即预警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信号.

①预警信号:

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

作.

②起爆信号: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③解除信号:

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3)隧道爆破结束后,通风15min,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露天爆破结束15min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2、电雷管起爆

(1)加工起爆药包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棍插眼。

(2)电雷管插入药包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3)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或炮孔进行清理验收.

(4)自爆破器材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5)爆破装药现场不得用明火照明。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6)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7)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头用防水的绝缘胶布包紧,不得少于三圈,然后再用强扎紧,确保接头牢固、绝缘良好。

接头接好后,在靠近接头的地方打一个结,防止拉断.

(8)电起爆网络不得使用裸露导线,必须与大地绝缘,禁止将导线挂在墙上。

在起爆前必须对电线逐段进行检查,发现损伤的部分必须剪去,重新接好并用绝缘胶布包缠后方可使用.

(9)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10)必须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11)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禁止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网络连接时应保证接头处导通良好,连接后应用绝缘胶布包裹好。

(12)起爆网路接入起爆器前必须始终保持短接.

(13)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进行爆破。

(14)遇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雷管起爆作业。

(15)爆破作业结束后,当班爆破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将起爆网络收好,并妥善保管起爆器。

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2)导爆管网路可采用电雷管、起爆枪、激发笔或导爆索起爆,但有水或雷电天气不得采用电雷管起爆.

(3)在有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爆破作业时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必须在木板上用锋利刀具切割导爆索,不得使用剪刀剪断导

爆索。

(5)导爆索起爆网络应采用搭接、水手结、形结、双向搭接等方法,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小于15cm,中间不得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牢固,支线和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小于90°。

(6)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

(7)起爆导爆锁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盲炮处理

(1)盲炮处理前应通知现场负责人和安检人员到场,并确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盲炮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选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6)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7)可用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30cm;对于药壶爆破法,平行孔距药壶边缘不应小于50c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盲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

(9)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落实预防措施。

(10)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记录"(附件11),详细记录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提出预防措施,并组织学习。

5、其他

(1)严禁将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改装为火雷管使用。

(2)有下列情形时禁止装药:

①照明不足;②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③出现流沙、流泥尚未处理;④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⑤没有警戒好;⑥电雷管起爆时,现场杂散电流超过30mA。

(3)瓦斯隧道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依据瓦斯检测结果进行爆破操作.

(4)禁止无爆破作业操作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六)退库

1、爆破作业结束后,当班爆破器材领取人员负责将剩余爆破物品和签署齐全的“爆炸器材现场使用登记表”交回库房.

2、退库的爆破物品必须按性质分类,单独存放,并于下次爆破时优先领取.退库数量列入总帐。

3、退库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器材运输规定,严禁带回住地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截留。

(七)销毁

对于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必须交回爆破器材库,登记清楚,单独存放,退交民爆公司或由设物部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配合公安部门在批准地点销毁,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八)剩余爆破物品处置

使用爆破器材作业的工序即将结束时,严格控制爆破器材采购量。

积压或工程完工后剩余的爆破器材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必须退交民爆公司,无法退回时,按销毁程序进行。

六、库房记录管理

严格按照附件6~10的格式进行分类管理,记录不得涂改,签名便于辨认.各爆破器材退库数量必须进总帐。

禁止退库数量单独建帐。

七、检查

(一)保管员每天对库区周边环境、库内消防、避雷、报警装置、爆破器材实物及当天收发帐务进行清理和检查,发现问题要作记录并向设物部长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材料负责人至少每3天对爆破器材库的库区安全、帐务登记情况和帐、卡、物相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安检人员每天对作业班组的爆破器材使用安全情况、剩余爆破器材的退库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每7天对爆破器材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项目每月安全大检查时对爆破器材库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种检查后,及时填写“爆破器材库安全检查记录”(附件12),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相关人员负责人整改,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验收。

八、注销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按规定及时撤库,并对IC卡进行注销。

撤库后,材料部门应将各种原始资料送交本单位相关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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