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吴1211定.docx
《施工招标文件吴1211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招标文件吴1211定.docx(7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施工招标文件吴1211定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2008年12月1日
前附表
第一章投标须知
总则
招标文件
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文件的编制
评标、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章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章投标文件
投标函及附件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报价组成明细
第四章设计文件
第五章拟签订的施工合同
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建设地点:
1.3结构类型:
框剪结构
1.4建筑层数:
11层
1.5建筑面积:
16000㎡
2
工程要求
2.1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备案制验收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的标准
2.2工程工期:
210个日历天
2.3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2.4投标报价方式:
根据施工图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2.5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承包
3
招标时间
3.1发放招标文件时间:
2008年12月2日
3.2投标截止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4
投标要求
4.1独立法人单位
4.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
4.3施工图领取押金:
人民币现金2000元(大写:
贰仟元)
4.4履约保证金: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缴纳
5
工程款支付
5.1完成1#、5#楼五层以下主体结构,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5.2完成1#、5#楼屋面断水工程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5.3完成1#、5#楼装饰工程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5.41#、5#楼竣工验收后至结算办理完毕支付结算总价的94%
5.51#、5#楼质量保修金留结算总额的6%,保修期满无息付清余款。
7
其
它
6.1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6.2报价、工期、工程款支付优惠承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和工程要求
本期工程为1#楼和5#楼,建筑面积16000㎡,基础为沉管灌注桩,主体为框剪结构,共11层。
其他内容详见详“前附表”中说明。
2、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
3、投标人合格条件:
a完全同意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条件;b具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相关要求的相应资格,经招标人考察,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可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前附表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章投标文件
第四章设计文件
第五章拟签订的施工合同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规范和图纸等所有要求。
三、投标报价的说明
1、本工程造价采用按施工图上所标的全部内容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特别注明部分除外)。
该价格一旦确定,将直接作为协议造价,在结算时,凡是施工图所确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出现错算、漏算等均不再做任何调整。
2、投标报价应是施工图所确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和一切风险、责任、让利。
3、本次招标报价范围包含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上全部土建、装饰工程(户内木门及入户防盗门不做)、水电安装工程(详见水电施工图。
水部分:
进水不做。
电部分:
变压器至入户口部分不做)。
4、投标报价方式: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部施工图纸和规定的技术资料要求计算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及各种费用。
①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设计图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及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计取费用。
②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发生的全部费用按2004清单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包干计取,不因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改变,结算时不作调整。
③材料单价按《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2008年第期(月份)进入报价,材料价格以乙方投标报价为准,风险包干。
但在施工过程中当期钢材、水泥、砖的信息单价与投标报价清单中材料价格差超过10%(含10%),按当期投标清单中材料用量,调整超出10%部分的价差。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组成:
由组织机构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附主要员工姓名及履历、证书〔复印件〕)
2、商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b、授权委托书
c、有关资信证明资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②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③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颁发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
④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
d、投标报价书;
e、工程预算书;
f、签字盖章同意的合同主要条款。
g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书、施工补充协议条款的签署按照本招标文件附录的要求签署。
五、评标、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招标评标小组具体负责。
招标人在投标人中按报价的高低选出以合理低价报价的投标人两个。
2、招标人在资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的签订:
由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前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公司所在地商谈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前附表4.4条规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招标人无息全款退还中标人。
第二章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一、现场施工条件:
已满足施工具备的条件。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采用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分户验收规范、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文件
一、本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的部分投标文件及附件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1、投标函(含附件1-5)
投标函附件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函附件2-授权委托书
投标函附件3-需提交的有关资信证明资料
投标函附件4-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函附件5-投标报价组成明细。
2、其它没有提供的样本由投标单位自行设计。
第四章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
招标人提供投标用施工设计图纸壹套。
2、勘探资料:
招标人提供地质勘探资料壹套(复印件)。
第五章拟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QJDC00003
工程名称:
“庆吉.誉峰”项目
工程地点:
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
发包人:
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本工程由发包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定由承包人承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南充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庆吉.誉峰”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
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与于陛路交汇处;
3、工程内容:
施工图上全部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工程及发包人委托部分(详见《工程内容及范围》)
4、工程投资来源:
发包人自筹。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范围
1、工程内容:
本项目第一期(1#、5#楼)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上全部土建、装饰工程(户内木门及入户防盗门不做)。
2、水电安装工程(详见水电施工图。
水部分:
进水不做。
电部分:
变压器至入户口部分不做)
3、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月日(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书为准)
竣工日期: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合同绝对工期总日历天数:
为210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地方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准,工程竣工备案一次性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总造价金额:
¥:
(大写:
)。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南充市嘉陵区
双方约定本合同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到发包人帐上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也可简称发包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也可简称承包人。
1.5分包人:
指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当事人(单位);或承包人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8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0总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发包人工程师: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工程师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发包人现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总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造价工程师:
指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工程师。
1.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6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7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0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1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2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30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1.2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6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7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质量保留金:
指发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第26.6款扣留的款额,用于工程缺陷修补或质量保修。
1.30期中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任何支付证书。
1.31最后支付证书:
指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最后支付证书。
1.3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4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日即日历天或天,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包括节假日)。
1.38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39接收证书:
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40保修期:
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41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及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和发包人,并需征得总监理工程和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