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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及奖惩办法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长对本矿防治自燃发火工作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燃发火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矿要配足从事防灭火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各工种工人。

2、一、二级自燃矿井调度室在指挥生产的同时,还要同时调度防治自燃工作。

3、矿在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燃措施与处理计划,并在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燃发火工程所需的材料资金,由矿长、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4、矿主管领导和通风科要认真搞好一年一度的矿井自燃等级鉴定工作,并将每年的煤层自燃危险情况做一比较,有效地指导矿井防自燃工作的开展。

5、凡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燃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6、一、二级自燃危险矿井必须建立灌浆系统,新投产的采区移交生产时必须同时移交灌浆系统。

管路必须到位,保证井上下灌浆系统的完好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7、厚煤层分层开采的要实行随采随灌,要把灌浆工作纳入生产工序;一次采全高采后封闭灌浆必须保证“两巷一线”充灌密实,并将灌浆情况详细记录,建档上卡,定期向通风管理中心上报。

8、采面结束前,生产矿长应召开平衡会,对结束的时间,设备支架回收及封闭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回采结束后1.5个月内对采面进行永久性封闭。

9、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矿通风部门对所有密闭、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每周至少观测检查一次,特别对自燃隐患大的密闭、高温点、高冒点,现场要挂牌管理,并定人员、定时、定位、定仪器进行检查。

10、采面参数设计要合理,尽可能的采用长壁采煤法。

对发火周期短的煤层,要加快回收速度,使老塘冒落压实带始终处于遗煤自燃发火期以外。

11、提高预测预报手段。

已装备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一定要对系统认真地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监测的稳定性、可靠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早期预防自燃的目的。

积极推广流动汽雾阻化防火新技术,严格其现场实施管理,将火灾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12、各矿按规定对所有回风侧密闭,凡为一次采全高的,两个月要对密闭内气体取样分析一次;分层开采的一个月要取样分析一次;属火区密闭的,进风侧每月都要分析一次。

一、二级自燃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防内因火灾分析,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立即处理。

13、加强地方小井的通风防火管理,及时做好地方矿与大矿穿透地点的密闭堵漏工程。

14、矿通风科要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

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每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7日内由矿通风科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报由矿长签字的火灾事故报告书。

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

防火墙附近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15、新火区的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份,每周取样化验一次;当CO气体涌出趋于稳定后,可每月取样化验一次。

新火区的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确定。

16、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进行启封工作。

二、矿井、采区设计、巷道布置的防内因火灾管理

1、自燃矿井采区的布置与设计必须有防内因火灾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移交防内因火灾工程,否则,验收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2、煤层自燃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要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设计,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关,采取综合措施,为防止自燃创造有利条件。

3、煤层自燃发火危险矿井的巷道断面设计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通风阻力尽可能小,以减少压差、减少向采空区漏风。

受压变形后,一定时间内保证通风断面。

4、矿总工程师要切实把好生产布局关,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造成采掘接替紧张而引起巷道布置混乱,生产过于分散而引起的风量分配不均衡,被迫增阻调节增加系统阻力。

5、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进行系统风量调整时,一般不宜采用增阻法调节,尽可能利用降阻法进行调节,避免系统阻力升高,必须采用增阻调节时,要把发火点置于升压区外。

三、正常回采、掘进期间的防内因火灾管理

1、合理选择采煤方法,特别是煤层自燃发火期短的回采工作面,要能保证月回采进度最少不低于30米,使老塘冒落压实带始终处于自燃发火期以外。

2、采用走向长壁顶板陷落法采煤时,不得留护顶煤,特别是在推溜、放顶时,必须要把浮煤清干净,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空区留煤和提高回采率。

3、开采自燃煤层,严格控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若采用时,必须编制防自燃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同一自燃煤层不同分层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5、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应严格控制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若要布置沿空巷道,必须编制防煤层自燃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自燃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米,但应视其煤层厚度,倾角硬度等因素适当加大,隔离煤柱内不许掘进巷道。

7、正常回采的工作面要严格控制向采空区漏风,对暂时停采的工作面视其停工时间长短给予临时或永久封闭,不准长期停工不做任何处理。

8、分层开采自燃煤层时,必须保证上分层结束封闭有足够时间,保证顶板充分锈结,形成再生顶板,超过其自燃发火期,方准掘进下分层巷道,否则不准揭露下分层。

9、自燃发火期短的矿井,掘进下分层时,在上分层停采线前后5米,必须包帮包顶,充填黄泥。

10、掘进中下层巷道时,必须按中心,腰线施工,不准以任何理由与上一分层采空贯透,一旦失误贯通,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11、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要严格防止空帮空顶,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12、严禁用浮煤充填报废溜煤眼、废巷。

上下层巷道冒透的地方不准用浮煤充填,必须用砂浆或黄土充填。

13、正常回采的工作面或掘进头遇地质构造需留煤垛时,必须在图纸上准确地标出来,并提前采取防火处理措施。

四、通风设施质量、位置的管理

1、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管理,所有设施必须建帐上卡,特别是密闭,在册的必须完好,能查到,若遇注销,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严格控制相邻工作面机、风巷小川个数,小川所建密闭,必须按永久设施施工,密闭到两巷口的距离不得超过6米。

3、回采工作面布置应尽量减少边切眼和中间联络巷,必须送的采面,形成后该处的通风设施必须是永久的。

4、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其通风设施必须牢固可靠,每年进行一次局部反风试验,试验结果建档并报集团公司备查。

5、自燃矿井同一水平进风巷与回风巷之间尽量减少中间联络巷的个数,以减少漏风。

6、对已有自燃发火象征地点需要打风门或密闭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在某一风路中安设调节风门或局扇以后,必将引起有关风路内压力分布的变化,从抑制CO外泄的角度,其设施通常打在其沿风流风压降低的一侧,以提高压力,抑制有害气体外泄。

(2)对比较复杂的通风网络,应首先根据系统图做出网络图,从而精确判断出角联巷道、漏风通道,进而合理确定设施位置。

(3)打调节门,除位置要选择正确外,其风窗面积一般应由大到小,逐渐控制。

(4)调节风门、风墙均应设置在围岩(煤)坚固、地压稳定的地点。

(5)掘进工作面由于高冒或贯通上分层引起的自燃,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增设通风设施的方法进行灭火。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封闭完毕,封闭材料必须是料石、砖等不燃性材料,严禁用木砖、木板打临时密闭。

8、采空区密闭必须按规定安齐、注浆管、观察孔、放水孔(反水池)。

并用带有丝扣的盖子封堵严密。

9、分层开采的煤层,上分层采面结束后打密闭时,其位置选择应考虑开掘下分层巷道时不被破坏。

10、已结束或报废采区必须在所有通道口按有关规定进行永久封闭,不允许用临时密闭代替永久密闭。

五、预防煤层自燃的管理

1、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坚持对所有密闭每周检查一次,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分析,自燃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防内因火灾分析,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积极处理。

2、提高预测预防手段,已装备束管监测系统,一氧化碳传感器的矿,要切实发挥设备效益,逐步摸索本矿井煤层赋存条件下的自燃规律,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

3、开采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或采区)必须建立灌浆站,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厚煤层分层开采的要实行随采随灌,铺网,总工程师要把灌浆工作纳入生产工序。

一次采全高采后封闭灌浆必须把停采线空间和两巷密闭内平巷段充填满,并将注浆情况详细记录,建档上卡。

4、采取阻化剂防火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确定适宜的阻化剂类别,合理的使用浓度和使用量。

5、地面或井下打钻预防性灌浆,要有专门设计,确保钻孔位置准确,临时(或永久)停止灌浆时,必须采取措施把钻孔填严,防止漏风。

6、已封闭采空区,充分利用连通巷道,尽量使其密闭处于同一压力侧,以减少压差和漏风。

7、最大限度地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对于个别系统阻力超过300毫米水柱的要进行降阻改造,对风路上无用的设施要及时拆除,消除局部阻力,减少压差和漏风。

六、已有自燃象征的管理和处理

1、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度,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2、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3、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预兆或自燃火灾应立即向矿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情况,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将火灾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

4、凡发现有自燃征兆,矿通风部门应采取措施并报集团公司,不允许拖延和隐瞒不报。

5、正在回采的工作面其老塘发现有自燃征兆进行处理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不论在工作面或回风流中不准在有害气体超限情况下作业,超过规定,必须按安全规程规定,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

(2)凡火源位置明确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方法灭火,如注水,挖除火源等。

(3)CO不超限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快回采速度,向老塘灌浆或注水措施,但顶要放实,上下出口超前,防止局部瓦斯积聚。

(4)如果老塘发生自燃的同时,伴有大量的瓦斯,应考虑采取冲淡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5)发生自燃的采面风量调节必须慎重,如需冲淡回风流中一氧化碳而增加风量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供氧,原则上应采取在回风流控制,增加压力,抑制CO外泄的措施。

6、掘进工作面因高冒区或分层开采的巷道与上分层贯通发生自燃时,对高冒区应尽量采取直接灭火,捣掉浮煤,而后喷洒阻化剂或石膏,对煤层比较松软,应视情况在高冒区两端数米内挑顶,按密闭墙要求砌至老顶,防止自燃蔓延。

7、已封闭采空区发生自燃时,应首先查明漏风通道,及时堵漏洞。

8、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无论是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或其他地点采取均压措施时,必须有保证整个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的前提,其内容包括风流稳定,通风设施质量、位置可靠准确,每处风门不少于两道。

(2)采取区域性均压时,应查明该区域所有漏风通道并进行处理,不得使邻区老塘和其他地点漏风增加,严禁此处均压使得火灾气体涌向生产地区,同时在所均压范围所有密闭挂上U型水柱计,以观察其漏风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节。

(3)回采工作面采用局扇增压法均压时,必须保证均压风机连续稳定运转,机、风巷调节设施均不少于两道,并制定均压风机突然停止运转,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时保证人员安全撤出的措施。

9、进行打钻灌浆灭火时,钻孔的个数和角度应合理掌握,视其泄水及出水温度适当调整钻孔角度和流量,避免一个孔长时间注形成忡沟和强流量注影响灌浆效果。

10、无论什么地点出现一氧化碳,在处理过程中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回风设置监测点,进行检查记录,超限状态下,此项工作由救护队员完成,同时,在通往火区的通道口设置栅栏,设上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11、自燃趋势迅速恶化,采用均压、灌浆等技术手段控制不住时,报请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同意,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封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应尽量靠近火源,封闭范围最大限度的缩小。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把工作地点的设备及支架回收出来,减少经济损失。

(3)封闭位置要给均压灭火创造条件,封闭结束后,应尽快采取均压技术,使之尽可能摆脱主扇风压的影响,以减少向火区漏风。

(4)火区进风侧密闭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可由非救护队员施工,回风侧密闭必须由救护队员施工,其封口顺序必须先堵入风侧后回风侧及同时密闭的原则。

(5)火区密闭原则上不准使用临时板壁,但打永久密闭来不及时,可由救护队员先临时板壁隔绝火区,立即选择位置打隔爆墙及永久密闭。

(6)视火区内有害气体变化情况,由灭火总指挥决定密闭结构,在瓦斯积聚地区封闭火区,为防止爆炸,原则上应选择沙袋、水沙、黄泥充填构筑隔爆防火墙,充填物长度不应小于5~10米。

(7)无论何种密闭结构,都要安设注浆管,观测管,放水管,注浆管直径不小于4寸,观测管不小于2寸,其位置按通风设施技术质量标准贯彻执行。

(8)在倾斜巷道构筑密闭,应考虑其位置选择,掏槽深度,密闭结构,强度、泄水孔等因素,防止溃浆事故发生。

12、封闭火区采用局扇均压时,应建立调压气室,密闭挂水柱计,随时进行监视,调整。

13、封闭火区灌浆系统利用不上时,应采取在火区附近建立临时注浆站,用泥浆泵或其他工具直接向火区注浆,不准以无注浆系统为由,拖延事故的处理。

14、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燃事故,除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情况外,五日内要按照部颁《防灭火规范》第二章第23条“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内容要求报公司,由公司向上级汇报。

七、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

1、火区启封后,近期内每班都要派救护队员检查封闭状况,并直接检查其外部有害气体成份,并抽取火区气样,直至密闭墙外部有害气体浓度稳定在《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交由通风部门进行检查。

2、火区不同时期其取样间隔时间也应不同,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工程师确定,直至密闭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规定以下,并持续稳定一段时间后,方可按正常密闭每周检查一次。

3、密闭内取样时,应先从管中排出10倍于管内体积的气体。

4、火区封闭以后,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火区封闭以后,七天内不见熄灭征兆时,或长久维持不灭时,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检查漏风通道,进一步处理。

6、封闭的火区,只有在连续定期取样分析确认具备《规程》规定火区已熄灭的条件后,书面报请集团公司,认定火区是否熄灭。

对已经熄灭的火区,应办理注销手续,编制注销报告一式三份,报集团公司审批,不准以火区名义无限制保留下去。

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启封工作。

8、启封过程以及打开密闭入内侦察,必须由救护队员完成,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条规定,不准违章指挥和莽干。

火区启封以后,应编写启封工作总结,报公司备案。

9、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严格按照《规范》和《规程》规定执行。

八、自燃矿井防火机构及设备的管理

1、自燃矿井通风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防灭火工作,主要内容有:

灭火工程的监督落实,各种防火记录台帐整理、资料收集等。

2、自燃矿井通风部门必须配备6~8台一氧化碳检定器及一定备用量的各种类型检定管,2~3台氧气检定器等,并处于完好状态。

3、自燃矿井救护队或辅助救护队要把预防处理自燃事故作为一项训练内容,不定期组织防自燃事故的处理演习。

辅助救护队每天要安排值班人员,隶属通风部门的辅助救护队,其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救护队的正常训练和值班制度。

4、自燃矿井通风部门要经常安排防止煤层自燃内容学习,尽快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九、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规定

1、在有自燃倾向煤层中布置采面设计时都要考虑留有防灭火煤柱。

工作面之间的煤柱宽度不得小于6米,隔离煤柱中不得掘进巷道。

下分层巷道不得外错布置。

2、一、二级自燃发火矿井不得沿空送巷或沿空留巷。

特殊情况确定布置沿空送巷时,隔离煤柱不小于3米,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高沼矿井或低沼矿井的高沼采区的放顶煤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保持稳定的通风系统,在保证瓦斯和温度需要的情况下,工作面适量配风。

若出现自燃征兆,需实施均压通风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5、一、二级自燃矿井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到:

(1)有完善可靠的灌浆系统,并做到随采随灌浆,纳入生产工序。

(2)采面上下隅角、架后(老塘)不间断的喷洒阻化剂。

(3)自燃严重的矿井,要有一定的抗御灾变能力,有技术手段和装备。

(4)有可靠的监测装备,如装有CO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及温度传感器等,并逐步实现地面监视。

(5)装备束管监测系统。

(6)工作面月推进度不得小于35米。

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低于35米时,要增补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6、三级自燃矿井除可装备井下临时灌浆系统,并做到随采随灌浆,纳入生产工序。

7、工作面上、下隅角要及时放顶,并与切顶线放齐,冒落严实,分别挂导风帘和挡风帘吊挂的要求要在防灭火专门设计中明确。

当上隅角CO超限时,下隅角必须用黄泥堵塞严实。

8、工作面机、风巷出现的空帮空顶、过老巷、上分层停采线或局部有煤体松动现象的地点,都必须及时进行防灭火处理。

9、工作面采空区一侧不得留有任何老巷和尾巷,采前和采后都必须及时封闭。

因地质构造、薄煤带等原因需要跳眼时,工作面搬家后必须对新切眼以里的机、风巷进行永久封闭。

10、每班要对工作面上隅角及机、风巷进行防灭火检查,每月取样分析不少于2次。

当出现CO超限时,取样分析必须达到每周不少于2次。

检查和分析的资料由通风科防灭火专管人员按规定整理和保管。

11、工作面结束时必须做到:

(1)停采前50米开始,加大对采空区喷洒阻化剂的浓度和数量,或沿架后底版喷注凝胶,厚度不低于10mm。

(2)停采后,在保证工作面瓦斯、温度及风速符合《规程》的前提下,要及时降低工作面风量。

(3)及时封堵上下隅角。

即在上下隅角(支架尾梁处或切顶线)分别建一道密闭,堵塞采空区漏风通道。

(4)停采后,必须继续对工作面及回风流气体和温度的检查和监测。

(5)支架回收期间,发现CO超限或局部高温,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

(6)设备、支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收结束,通风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永久封闭,并确保工程质量。

(7)工作面封闭后,必须采取均压措施,降低采空区漏风。

十、责任划分和奖惩

1、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火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2、由内因或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

凡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一万元的物资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需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3、采面结束未按规定时间封闭的,每个采面罚影响单位1000元,因未安排,罚责任者50~100元,因封闭不及时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加倍处罚。

4、自停产之日起,工作面结束1.5个月,必须打好永久密闭,否则,第一个月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个月罚款2000元,第三个月罚款4000元,依此类推。

5、矿井每发生一次内因(自燃发火)或外因火灾事故,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6、不经通风部门同意,对随意破坏密闭者,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

造成自燃发火事故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

7、放顶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落实防灭火措施,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造成上隅角出现高温火点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8、对所有密闭、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不按规定检查和取样,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

9、密闭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不按标准造成密闭漏风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因密闭质量问题造成自燃发火事故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0、防自燃发火工作按规定建帐上卡,对在公司、矿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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