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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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工作规范

河北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小型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的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民主管理制度。

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县、区及以下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企业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有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等)原则或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近)原则,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原则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数不超过50个。

如有必要,可在同一区域内组建若干个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活动费用,由所属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协调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代表的条件与构成

1、享有政治权利,与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以及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人员、相关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经民主选举可当选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企业,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3、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较多的区域(行业)应有农民工代表。

4、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覆盖企业职工总数的15%左右确定,正式代表不得少于30名,每个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代表。

5、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置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代表的产生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覆盖企业为选区,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工会组织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

正式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应到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并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工作。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代表,经选区民主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和增补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作出罢免决定。

3、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及时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条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等情况进行监督。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努力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诉求,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质询和评议监督。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区域(行业)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在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区域(行业)负责人关于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共性问题、重要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报告;听取劳动、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通报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听取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负责人工会工作报告和关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等专项协议草案以及需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者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审议通过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罢免参加区域(行业)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

4、检查监督所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决议执行及提案落实情况。

5、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标准化建设情况和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认证活动进行自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送达企业负责人。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三或五年,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

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1、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经营者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报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确定议题;

(3)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2、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1)工会或提案专门小组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发放提案表。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2)提案应由一名提案人和两名以上附议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小组对采纳的提案,分送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阶段

1、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1)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鼓掌形式。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区域(行业)经济形势发展报告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专题议案报告;

(3)区域(行业)负责人通报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工会组织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关于集体合同履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

(6)对集体合同(草案)、所属企业应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会议议案和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7)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大会总结。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50人以下的,一般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负责人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50人以上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主席团的组成

(1)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职工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行业)管理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2、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和区域(行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提名,经预备会议通过。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

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提案征集督办、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小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一般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负责人、所属企业工会小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熟悉区域(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名单由区域(行业)工会提名,经正式会议通过。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职责

(1)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2)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

(3)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区域(行业)工会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劳动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律师、工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区域(行业)工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

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建议。

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代表公开会议议题。

2、职工代表大会期间: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负责正式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3、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案;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管理,组织代表巡视、培训和述职。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区域(行业)内企业劳动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域(行业)负责人,是指一定区域的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或者是行业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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