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地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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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地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海口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本人18位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张。

调入/续保:

本人18位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张。

停缴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不能跨年补缴。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新增:

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能跨年补缴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

3、办理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每月的1-20号。

所需资料

1.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3.近期一寸免冠相片3张;

4.《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在三楼社保大厅关系科打印);

6.《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带齐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局养老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待遇(中断3个月或累计中断6个月后,恢复参保缴费连续6个月或一年后才可享受);

2、异地住院:

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按条例规定报销

3、特殊病种门诊方可报销。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连续缴费满一年,且就医时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入院时带相关证件及医疗手册交院方医保办即可。

所需资料

基本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发票;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4、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

5、本人或单位开户行账号门诊报销:

特殊门诊复式处方、个人自付发票复印件等。

办理流程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2、事故发生当月必须有参工伤险;

3、必须至工伤合同医疗机构治疗;

4、伤残鉴定达到等级。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发生工伤3日内备案,30日内书面报告劳动行政工伤认定部门(电话65230699)

周期:

1个月内划款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带原件核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机构档案登记资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事故现场人员旁证材料2份以上(须摁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

65370556)通知交资料,受理手续完备后1个月内划款到单位或个人账户。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

周期:

按月发放,每月划款时间和员工申报的时间大致相同。

所需资料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份;

4、2寸彩色照片2张;

5、失业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流程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五、生育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累计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时正常缴费;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

2、按政策规定生育的参保职工。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生育津贴是产后三个月后申报,其他是24个月内;

周期:

1个月。

所需资料

生育津贴:

(1)本人、配偶身份证;

(2)双方户口本;

(3)双方结婚证;

(4)生育证明;

(5)银行存折;

(6)产前检查发票和住院时生育的费用发票。

生育手术报销:

(1)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2)疾病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

(3)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账号及开户行。

办理流程

手术费在就医医院直接报销,生育津贴需在生产3个月后,到公司提交材料,由公司代办。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提取条件:

1、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2、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

3、购买、建造、贷款一年内。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申领报销时限

周期:

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所需资料

提取资料: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基础性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配偶的以上1-3项资料。

(二)使用提取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须承诺半年内办理房产过户。

(有效期限一年);

3、购房改房的,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限一年)

4、职工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房改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一年内有效)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发证之日起1年内有效)

6、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当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房屋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另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附上中心和银行审批联)

8、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需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支付房租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各2份;

7、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发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8、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合法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3份,房改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单位公章;

9、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2份,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原件、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办理流程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提供材料→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申请人持批复等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己委托银行办理的业务可以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1、跨省转入:

先参保,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符合条件,则有社保局与转出单位进行传送办理转移,成功后提交参保资料

2、省内转入:

异地先停保,且在海口市参保满一个月,在异地打印缴费凭证到海口市社保局办理即可。

转出

1、跨省转出:

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到转入地申请转入,转入地同意转入,则由社保局之间传送办理转移,终止在转出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省内转出:

海口市先停保,异地参保,在海口市打印缴费凭证。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转入

省内转移: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个人公积金银行账户信息单(原单位和现单位);

3、调动函或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需要单位出具委托。

转出

转出省外: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外省公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转移证明函。

三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

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

城镇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1、2级残疾人等还应提交相应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

1、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城镇从业人员:

参保人员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的。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

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证等材料。

城镇从业人员:

1、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

2、《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4、养老金存折复印件。

另:

病退人员须提供《非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领取流程;

城乡居民:

1、乡镇服务机构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清单,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2、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服务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城镇从业人员:

1、提供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到保险关系管理科查询缴费情况,打印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病退人员须提供《非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凭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到市邮政局营业部(市人民医院对面)办理养老金存折,然后携带身份证和存折复印件到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职工

(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居民

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城镇居民

户口薄和身份证(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携带上述办理资料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职工

用人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所需资料:

住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疾病诊断书(外伤附带住院病历和意外受伤证明)、出院证明书及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证件和资料;

门诊:

《门诊特殊病种证》。

报销流程;

住院:

出院当日凭上述办理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窗口结算,所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以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支付。

门诊:

凭《门诊特殊病种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职工登记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亡)认定书或视同工伤(亡)认定书;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6.住院或门诊的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如需直接拨入工伤职工本人账户,需由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

8.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9.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认定流程;

来访登记→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调查取证→工伤认定结论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职工或雇员。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提供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社保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参保流程;

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三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三亚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参保满1年以上(含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非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1、提交《失业保险手册》;

2、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原件;

4、提交在三亚市邮政局(市人民医院对面)开户邮政储蓄存折时所填写的《个人结算帐户开户申请书》;

5、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二张一寸相片。

领取流程;

个人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受理、登记、审批→按月报市财政局核发→转入代发银行→转入个人帐户→报到签名并领取《失业登记证》→办理再就业培训入学手续→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积极求职实现再就业。

注意事项:

办理失业登记需在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去当地社保局办理。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参保流程;

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料:

1.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发给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产前检查的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出院证明书(原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

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费用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的,需提前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

未经申请到异地生育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流程;

个人申请——提交资料——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按规定拨付待遇。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装修自住住房的。

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5.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非住房提取:

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1、离休或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买断工龄的(男满60岁,女满55岁);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信息单)。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住房类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税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备案号以及查询密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本市(县)购房的需提供备案确认表。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税控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同意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购买经济适用房名单或申购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三、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契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电子转账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过户受理回执单或已过户房产证(复印件)及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公有住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或详细表复印件。

  五、.购集资建房:

  1.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复印件;

  2.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大修自住住房:

  1.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正常还贷:

  借款合同原件;

  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还贷(仅限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原件;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贷证明材料。

  租赁自住住房: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房发票;

  3.家庭收入证明。

非住房类提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需提供职工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证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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