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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各项会议的组织管理,完善会议议事规则,提高会议质量,实现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一)各类会议的组成和议题范围

1、局常务(局长办公)会议

局常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如遇紧急情况,由局长酌定。

会议议题范围:

(1)研究决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2)审定本局或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重要行政文件;

(3)决定本局重大案件的处理;

(4)决定本局规章制度;

(5)讨论决定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商办、下级请示的重要工作;

(6)决定重大财务开支和福利事项;

(7)决定集体、个人行政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8)研究会议组成人员建议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的其他议题。

2.局务会议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如遇紧急情况,由局长酌定。

会议议题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局常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2)汇报、通报、总结、部署工作;

(3)讨论重大财务开支和福利事项;

(4)讨论对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和处分事项;

(5)讨论由局领导建议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的其他议题。

3.全体民警会议

全体民警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全体民警参加。

会议议题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局常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2)通报、总结、部署工作;

(3)需要公开的政务方面的内容。

(二)会议的准备和要求。

1.会议的主题由办公室汇集,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于会前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一律不列入会议讨论。

2.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通知准时进入会场。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的,须提请抽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列席人员按照通知进入会场,与其有关的议题讨论结束后向主持人告知自行退出。

3.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集中精力于议题,积极发言,明确表态。

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离开会场或办理其他事项。

4.会议讨论的议题,与会人员不得传播扩散;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三)会议记录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记录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整理后,经局长审核后签发。

(四)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将会议制度、会议内容、决定报办公室备案。

保密制度

一、对查办案件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放在加锁的文件柜内。

二、对与自己无关的案件要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

三、自己查办的案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

四、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五、不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

六、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全局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

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4、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5、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6、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各项开支必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全局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支出前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卡,报局长批准,发票回来后持经费支出审批卡找局长签字报销。

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二)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经局长批准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

2.制定统一的经费支出审批单,各部门支出需先报告,支出票据由经手人签字确认,经单位负责人、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3.各部门设报账员一名,每月对各部门的收入、支出与财务室进行结算。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机关和派出所工作用车,做到车辆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及使用原则

1.局机关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派出所机动车辆上班时间由派出所负责管理,8小时以外及节假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星期天、节假日全部车辆钥匙交车管员统一保管。

3.实行派车登记制度。

凡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科室,须事前到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并进行登记。

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无法办理派车手续的,经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出车,但事后要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4.警车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茶馆门前和其它娱乐场所。

5.用车范围及派车方法

(1)局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2)机关各科室在城区内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提前提出用车计划,以便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

(3)派出所车辆由所长调派,并原则上在本辖区内行驶,如需驶离本辖区应报主管局长同意,驶出本县范围须报局长批准,进京车辆必须填写车辆进京派车单。

(4)节假日所有车辆非公事不得动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须经局长批准并按要求使用,用后及时归位并报告局长。

(二)车辆维修的要求

全局车辆的维修必须报告局长,经局长同意后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局指定的修理厂修理费,并做好修理登记。

(三)驾驶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驾驶警车要做到驾驶证、警官证、行驶证三证齐全和着警服。

2.禁止酒后出车和出车期间饮酒,禁止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保障车辆安全。

3.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禁止开英雄车、赌气车、违章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4.所有警车每日出车后必须在18时前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办院内或车库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位的必须电话请示分管车辆领导,不得将车辆私自开回家或在外停放过夜。

5.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爱护车辆,做到平时勤保养、勤检查,节约用油,尽量减少车辆各种费用。

出车前一定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树立安全意识,专职驾驶员未出车时要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接处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扫除执法盲区,规范接处警,规范民警执法办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交通工具、文书等装备,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到达案发现场,规范处警;

二、处警后,处警人员要及时对当事人、现场见证人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1.当事人自行调解走开的,处警人员在处警结束后,要制作《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要求双方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登记表末尾签名(或捺印)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处警人员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字即可。

2.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处警人员处警后要告知当事人到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同时制作《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对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办案部门管辖的案件,处警人员要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移交有权管辖的部门时,连同调查材料及违法行为人一同移交,被移交单位在《移交案件登记表》中签字。

3.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处警民警要及时提出处警意见。

(1)明显够立刑事案件的,处警民警要及时接受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展开调查工作;

(2)行政刑事案件界限不明的,先按行政案件受理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或《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3)应受理为行政案件的,及时按行政案件受理,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或《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4)根据处警情况,认为符合调解范围,可按《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处警民警处警结束后要及时制作《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以便法制室及局领导及时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民警由于个人原制作《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的,如果因处警不规范造成当事人上访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4.案件受理后,办案民警要按照《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办理案件流程》办理。

5.法制中队要对每起警情的处置及案件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规范的地方要提出督办意见。

办案民警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法制室将督办意见提交办案单位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下督办意见,办案民警仍不整改的,分管局长将督办意见提交局长,由局长下发督办意见。

局长下督办意见后仍不及时整改的,根据情节给予扣发年终资金、降低年终考核等级、建议行政处理的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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