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交底主体班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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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主体班组

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钢筋调直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

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揳紧行走轮。

2.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3.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4.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并应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5.应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紧固螺栓,确认正常后,起动空运转,并应检查轴承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6.应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

调直块的孔径应比钢筋大2~5mm,传动速度应根据直径选用,直径大的宜选用慢速,经调合格,方可送料。

7.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

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并调整间隙。

8.当钢筋送入后,手与曳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接近。

9.送料前,应将不直的钢筋端头切除。

导向筒前应安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10.经过调直后的钢筋如仍有慢弯,可逐渐加大调直块的偏移量,直到调直为止。

11.切断3或4根钢筋后,应停机检查其长度,当超过允许偏差时,应调整限位开关或定尺板。

12.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批准人

交底人签字

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

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

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

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批准人

交底人签字

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3.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4.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

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5.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6.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7.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挡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8.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

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9.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

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

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10.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

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11.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2.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3.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14.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

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15.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16.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17.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18.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1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2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2.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停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3.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24.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直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25.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26.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27.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28.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批准人

交底人签字

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配电箱和开关箱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

2.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5.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闸及分路刀闸。

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不应供2个或2个以上作业组使用。

6.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或开关。

7.配电箱、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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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用电单位应建立、建全用电管理机构,组织好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管理机构与专业班组的职责。

2.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操作规定,熟悉本单位的供用电系统。

3.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4.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需要用电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接引。

2)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3)施工用电用毕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拆除。

4)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5)配电室和现场的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

6)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志。

7)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8)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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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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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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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人员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2.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检查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2)掌握必要的电气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3)掌握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4.用电单位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电气工作。

5.新参加工作的维护电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在正式电工带领下,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6.变电所(配电所)值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本变电所(配电所)的系统、运行方式及电气设备性能。

2)持证上岗,掌握运行操作技术。

3)能认真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7.变电所(配电所)值班负责人或单独值班人,应由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8.变电所(配电所)值班人员单独值班时,不得从事检修工作。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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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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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1.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2.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

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

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5.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6.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

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7.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

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8.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9.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按照射易燃物。

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批准人

交底人签字

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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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专业人员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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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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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的技术交底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1所列数值。

表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2所列数值。

表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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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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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内容

 

 

 

 

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安全技术交底

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

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

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9.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金属权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1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

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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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开关箱使用与维护安全技术交底

1.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2.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3.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1)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7.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专业用电人员“五做到”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

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编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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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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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机械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3.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

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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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1.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3.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编写人员

审查人员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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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照明装置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

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2.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3.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

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4.荧光灯管应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

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5.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6.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7.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8.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

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

9.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

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2)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10.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1.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备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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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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