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037710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50.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docx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分为两类:

省际干线、省内干线的微波传输电路为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其它微波传输电路为支线微波传输电路。

第六条

第三章运维体系

第四章

第七条微波传输电路,应设相适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微波总站、微波管理中心等,以下称微波总站)负责全电路的运维管理工作。

干线微波电路可根据运维需要设置路段中心站承担相应路段的部分维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第九条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系统管理、统一调度、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保障机制。

第一十条

(一)微波总站应负责全电路的运行调度,及时掌握电路运行情况,指挥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并负责统一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微波站负责本站的运行保障,完成微波总站的各类指令。

发现电路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置,并向微波总站汇报。

无人值守站的运行应由微波总站远程监控管理。

第一十一条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科学计划、统一标准、责任明确、防护到位”的维护机制。

第一十二条

(一)微波总站应根据全年维护任务科学编制全年维护计划,并组织各微波站落实维护责任制,明确维护标准和维护任务,落实维护组织、维护人员;

(二)各微波站应负责本站的日常维护,按照计划和统一标准完成维护任务。

无人值守站应由路段中心站定期维护;

(三)各微波站应按照“预防为主”的维护原则,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和微波路由保护工作。

第一十三条微波站应结合本站的任务定岗定责,建立相适应的运行维护队伍。

第一十四条

(一)从事安全播出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考核;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五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六章

第一节传输网络系统

第二节

第一十五条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应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制式。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以N+1方式配置保护波道。

第一十六条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宜按环路传输方式组网,或在可能的节点与光缆干线传输网连通,形成互为备份的传输网络。

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宜以树形或星形方式组网。

第一十七条电路的波道设置应符合《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信部无[2000]705号)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微波传输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30万小时;N+1备份系统应采用无损伤切换开关;应选择采用空间分集、自适应均衡、时域均衡、自动发射功率控制(ATPC)等提高传输性能的技术手段。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在适当的节点设备份网络管理系统。

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xxx),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的有关要求。

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

第二十二条

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

第二十三条微波总站应使用公用通信网建立连接全电路各站的应急指挥通讯系统。

指挥中心设置在首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计算机终端和专用通信设备;各微波站应至少配置一路外线电话。

第二十四条

电源系统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微波站宜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干线微波传输电路的首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

(三)微波电路首站及只有一路外电的微波站应配置自备电源,保障全部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无自备电源的微波站应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设备的接入端口;

(四)微波总站、路段中心站应配置移动式发电机组,为全电路或路段各站应急备用;

(五)微波站直流电源设备应设置冗余,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交流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无自备发电机组的,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

信号系统配置

第四节

第二十九条上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配置不少于两路不同路由的信号源,下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向信号使用单位输出两路信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按1+1热备份方式配置信号分配、切换、编解码、复用及适配等设备。

并在相关节点配置应急人工跳线端口。

第三十二条

信号切换设备应具有主备路自动选择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

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自台监控系统

第五节

第三十三条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对发送信号的分配、切换,接收信号的输出等环节设置具备故障自动声光报警功能的监听监看系统。

首站应设置对信号码流的监测。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微波站应配置对本站信号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应具备故障自动报警、运行状态数据记录、查询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微波站应配置电力和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控系统,对供配电设备的分合状态、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相关参数进行集中处理和告警;

(二)微波站宜设置对天线、铁塔、蓄电池室等设施的视频监视系统。

无人值守站

第六节

第三十九条无人值守站的运行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条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三)应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自动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保监控系统。

第四十一条无人值守站应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供配电等系统的远程监控和管理。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和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

维护器材

第七节

第四十三条对干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按一定的比例配置全电路所需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

路段中心站应配备主要设备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对支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参照干线微波电路路段中心站配置备品备件。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各微波站应配置系统设备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微波总站的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微波站应配置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四十六条

环境要求

第八节

第四十七条站房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微波电路的空间通路和电磁环境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30)的有关规定;

(二)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三)微波站的防雷接地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J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相关要求,微波站的配电线路及信号线缆不得采用架空线方式进出机房;

(四)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第九节

第五十一条微波电路的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一)各微波站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防灾物资;

(二)宜建立应急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正常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传输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七章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第八章

第一节运行管理

第二节

第五十三条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第五十四条

(一)干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99.99%,支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99.97%;

(二)微波总站应将停播率指标按年分解到各微波站,作为对各微波站运行维护的考核指标。

第五十五条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一)微波电路的传输差错性能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二)微波传输设备及天馈线等附属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编解码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12)的相关要求,复用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6)的要求;

(四)节目的TS流指标应符合《信息技术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编码》(GB17975.1)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及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对微波电路统一调度指挥的原则、对微波总站指令的落实、对站间配合的规定等;

(七)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八)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五十九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第六十条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信号切换操作流程、传输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节目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三节维护管理

第四节

第六十一条各微波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各微波站应根据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及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电源设备、传输设备、网管系统、天馈系统、信号源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维护操作规程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操作规范。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一)微波总站应确定各微波站的维护任务和维护标准,明确站间维护界面,以及应急抢修、故障查询和电路调测中的跨站配合要求。

应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

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联络电话等。

第六十七条微波总站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抢修时限,并根据抢修时限要求制订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组织各微波站落实各类故障的抢修、配合责任,落实参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微波总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微波传输电路进行线路组巡,检查、测量、调试系统设备的技术指标,检查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天馈线、电源等易引发重大播出事故的设备。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相关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五节技术管理

第六节

第七十五条各微波站应按规定办理频率使用手续,并向当地规划部门提出电路的空间路由保护申请。

第七十六条

发现本电路频率受干扰或被盗用,应立即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并协助开展干扰源查找、排除工作。

微波总站应每季度组织路由巡查,发现空间路由被侵占或将被侵占应及时报告当地规划部门。

第七十七条新建微波电路需要试播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第七十八条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七十九条涉及站址迁移、扩容、更新的技术改造,国家干线应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省内干线应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支线微波电路应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一)微波总站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组织各微波站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八十三条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八十四条

(一)应制订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括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四)各微波站应增加值班人员配备,实行定时汇报,应加强对无人值守站的巡视和监控。

第八十五条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一)临时停传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八十七条凡节目传输技术参数(传输通道号、传输流参数等)变更,有可能影响下游播出单位接收的,变更前应通知下游播出单位做好配合,变更后经双方测试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条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

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

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九十一条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四)应根据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十三条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四条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九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

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

第九十七条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62)、《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63)、《运维规程》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天线和微波塔的维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九条微波总站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微波站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开展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百条

(一)系统配置:

检查技术系统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播出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

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

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

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播出系统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

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一条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节信息安全管理

第八节

第一百零三条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一)应针对本单位网管、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并定期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九章附则

第一十章

第一百零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零六条

(一)业务可用度指所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正常传输时长占业务传输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

%。

公式:

其中,每项业务传输总时长按24小时/天计,某项业务的“接收节点数”按该业务下节目站数计算。

如某业务在某下节目站接收时只有部分节目中断,则该站“受影响接收节点数”统计时按中断节目数与业务所有节目数的比值计算;

(二)技术系统指微波站与安全传输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

传输网络系统、信号源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天馈线防护等);

(三)支线微波电路,是指由固定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移动微波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不在其内;

(四)自台监控系统,是指微波站对本站信号源及下载信号质量、供配电及环境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

(五)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八条

《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信部无[2000]705号)

《广播电视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XXX)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

《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J31)

《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30)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12)

《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6)

《信息技术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编码》(GB17975.1)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63)

第一百零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