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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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XX.1—XX.3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guidelinesforMonitoringon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PowerPlantCapitalConstructionproject

forCheckandAcceptofCompletedProject

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汽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程的条文。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8《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DL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国家及本行业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要求制定的新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经颁布也应被本技术规范引用。

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使用其最新版本。

3.验收操作程序

3.1验收监测操作程序

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按照图3-1所示验收监测操作程序开展工作。

3.2验收监测技术程序

火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须遵循以下验收监测技术程序。

3.2.1准备阶段:

资料收集、现场勘察、环保检查;

3.2.2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阶段:

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确定验收监测工作目的、程序、范围、内容;

3.2.3现场监测阶段:

依据验收监测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监测及检查;

3.2.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阶段:

汇总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得出结论,以报告书(表)形式反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结果。

4.验收监测工作的前期准备

4.1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调研

4.1.1资料搜集

建设单位应向验收监测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报告资料: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试生产报批手续、设计和施工变动报批手续的批文;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图件资料: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规划图、厂区总平面布局图(含厂区周边环境情况)、所在地风向玫瑰图、灰场地理位置图、生产工艺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

相关资料调研

现场勘查和调研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修改验收

监测方案

技术主管部门审核

现场监测

监测项目分析及数据整理

修改验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

技术主管部门审核

验收监测报告提交

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建设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

图3-1验收监测操作程序

 

流程图、水平衡图、废水废气排放监测点位平面和立面图。

4.1.2资料的调研

对搜集到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研究,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主、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规模。

若为改、扩建项目应查清“以新带老、总量消减”、“上大关小、等量替换”等具体要求,以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

生产流程及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及产品,并按生产流程分析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的产生情况、主要污染因子、相应配套治理设施、处理流程,去向,以落实现场勘察重点调查项目;

厂区生产布设情况,常年主导风向,拟布设的废气无组织、有组织排放监测点、废水排放监测点、厂界噪声监测点,环境保护敏感点监测点,以拟订现场勘查的顺序及路线;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保护敏感点,包括受纳水体、大气敏感点、噪声敏感点、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保护目标,确定是否涉及必要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及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包括环保监测站的设立及日常监测计划、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要求、并将环保投资计划(包括环保设施、措施、监测设备等)列表统计待现场勘察时核对。

4.2现场查勘与调研

4.2.1现场勘查工作的分类

4.2.1.1检查工作

按照报告资料、批复文件核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确定验收监测范围;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资料核查项目污染物外排、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情况,并按照环境保护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投资计划核查废气、废水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成运行情况,噪声防治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以确定验收监测的主要内容;

4.2.1.2勘察工作

按工艺流程逐项勘察主要污染源,主要包括:

废气:

烟囱数量、高度、内外径;烟道平直段长度及截面几何尺寸;除尘器、脱硫装置、脱硝装置进出口监测点位置;主要污染因子及烟气量、治理设施(含效率)、有无预留监测孔、若有是否符合监测规范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及气象条件;

废水:

各类生产废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排放量、处理(含处理设施的进出口水水质指标或处理效率)及各类废水汇集、排放或循环利用情况;生活废水来源、排放量处理情况;主要外排口的规范化及受纳水体;

噪声:

声源在厂区平面布设中的具体位置及与厂界外噪声保护敏感点的距离;

固废:

固体废物来源、种类、数量、临时堆场及永久性贮存处理场类型、位置、运行管理;贮存处理场可能造成的大气、土壤、地下水等二次污染敏感点的确定。

4.2.2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4.2.2.1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及生产线现场查勘

(1)主机系统:

了解火电厂建设规模及机组型式,查看锅炉、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引风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油净化处理装置及锅炉型号、蒸发量、锅炉数量及运行负荷,查看与调查燃料的种类(设计燃料及校核燃料参数)、质量、产地、用量;了解发电机组循环冷却水方式及排水处理方式、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量;了解单位发电量取水量及单位发电量能耗;

(2)输煤系统:

查看煤码头、重件码头、油码头、卸船机、带式输送机、堆取料机、筛煤机、碎煤机,除铁器、电子皮带秤、校验装置、自动采样装置、煤取样设备、犁式卸料器、冲洗水泵;燃料贮存设施、燃料的贮运方式;

(3)除灰渣系统:

干除灰设备、空压机、灰库气化风机、干/湿灰装车设备、刮板捞渣机、水力喷射器、渣仓、碎渣机、渣泵、高压水泵、低压冲洗水泵、灰库、灰场;锅炉灰渣去除方式、处理处置方式、排放方式、排放数量、收集、运输、贮存及去向,固体废物处理单位的相应资质;

(4)污染物排放及环境保护设备:

烟囱、烟道、静电除尘器、烟气脱硫装置、烟气脱硝装置、低氮燃烧器、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废水处理站

4.2.2.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现场查勘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

(1)厂区地理位置、厂区生产布局及厂区周边环境情况,常年主导风向;厂区周边居民分布及噪声敏感点情况。

(2)建设项目废气废水环保处理设施种类、排污方式及处理、治理、排放等环保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

(3)建设项目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有组织排放监测点、污水排放监测点和厂界噪声监测点的布设和监测点位及数量。

(4)建设项目涉及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和废水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型号、配置、生产厂及最近三个月连续运行记录;

(5)建设项目灰场、渣场及处理设施情况及管理水平,了解灰渣场周围生态环境情况。

(6)厂区绿化面积。

(7)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8)对照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逐一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现场环境查勘内容参考表4-1。

5.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38号文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有关要求编制。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

5.1总论

表4-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现场环境查勘

类别

现场查勘内容

(1)锅炉废气排放及处理设施

1、主体工程平面布局;

2、烟气除尘器、脱硫装置及氮氧化物脱除装置的原理、安装位置;

3、烟囱几何高度、烟道平直段长度及截面几何尺寸;

4、烟尘、烟气监测口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监测现场是否具备监测条件;

5、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监测点位;

6、烟尘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方法原理、生产单位、型号、配置及安装时间、安装位置和运行情况。

(2)燃料贮存场环保设施情况

1、燃料贮存场的地理位置;

2、燃料贮存场的环保设施情况;

3、燃油和燃气电厂燃料输送和储罐的安全、环保措施。

(3)固体废物贮存场环保设施情况

1、灰(渣)贮存场的地理位置;

2、灰(渣)场环保设施情况;

3、固体废物的去向及其再利用率;

4、贮运过程的环保措施等。

(1)电厂综合排放废水

1、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及处理方式;

2、清污分流情况;

3、废水排放去向和流量;

4、外排口的位置及规范性;

5、流量在线监测仪、COD在线监测仪的仪器型号、生产单位、运行情况等。

(2)灰场(灰池)排水

(3)工业废水(含冲渣水)

(4)厂区生活污水

(5)其他废水

(6)各类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外排水

(7)初期雨水

(1)生产设备噪声

1、生产设备主要噪声源情况及位置;

2、降噪设施调查;

3、勘查厂界及厂界周围敏感点布局情况。

(2)厂界噪声

(3)敏感点噪声

(1)燃料渣

1、勘查固体废物产生方式及产生量;

2、固体废物的分类;

3、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运输的环保措施及处理方式和去向。

(2)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灰(渣)

(3)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5.1.1项目由来

项目立项、建设、试生产审批过程简述,委托单位、验收监测工作承当单位、现场勘察时间等的叙述.

5.1.2验收监测的目的

通过对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达标考核、污染治理设施指标考核、必要的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检查,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及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5.1.3编制的依据

5.1.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5.1.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5.1.3.3建设项目环保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初步设计;

5.1.3.4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境保护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执行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批复*;

5.1.3.5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变更的相应批复文件;

5.1.3.6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5.1.3.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相关文件,

5.1.3.7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委托函。

5.1.4监测工作范围及内容

按照报告资料、批复文件资料核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尤其要注意项目“以新带老,总量控制”、“上大关小、总量替换”需要落实的环保工程或措施,以此确定验收监测工作范围及内容;

5.1.5验收监测工作程序:

参见图3-1.。

5.2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5.2.1原有工程概述

原有工程概述中应详述原有工程改造及环保治理要求,并将其确定为验收监测的内容之一。

5.2.2新建工程建设内容及建设过程

工程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平面布置、新旧工程对比、主辅工程一览表、工程总投资、环保设施投资、敏感目标位置、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批复的行政主管部门、投入试运行日期、工程原辅料、燃料成分分析表、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等论述和图表图件,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5.2.3地理位置及平面布设

以图件表示。

地理位置重点突出项目所处地理区域内有无自然保护区。

平面布设重点标明噪声源、大气无组织排放源所处位置,厂界周围噪声敏感点与厂界、排放源的相对位置及距离。

5.2.4设计燃料和校核燃料情况

列表表示。

5.2.5水量平衡

以水量平衡图表示。

5.2.6生产工艺

以生产工艺流程图表示。

5.3主要污染及治理

5.3.1主要污染源及治理

按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四个方面详细分析各污染源产生、治理、排放、主要污染因子、排放量等。

附污染来源分析及治理情况一览表。

5.3.2“三同时”落实情况

5.3.2.1以新带老、总量消减;上大关小,等量替换等执行情况

5.3.2.2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环保设施建成、投资分析及运行状况:

列表对比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提出的要求及实际建成情况。

5.3.3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敏感点分析)

分析项目受纳水体、大气敏感点、噪声敏感点及固体废物处置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保护目标。

5.4环评、初设回顾及其批复要求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结论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内容作出摘录,应特别关注环境保护敏感点;以新带老、总量消减;上大关小,等量替换等要求。

5.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列出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标准限值、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验收评价标准。

同时,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5.6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5.6.1监测期间工况监督

验收监测数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75%以上(含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有效。

监测期间监控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负荷,火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衡量,热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蒸发量衡量。

若生产负荷小于75%,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

5.6.2验收监测的内容:

火电厂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气、废水外排口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监测;厂界噪声监测;

(2)输煤系统及灰场无组织排放监测;

(3)各项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指标的监测;

(4)灰(渣)场周围土壤、植被的环境质量监测;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需现场监测数据评价的项目和内容及总量控制指标;

(6)工程验收登记表中需要填写的污染控制指标:

新建部分产生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处理前浓度、实际排放浓度等;

5.6.3监测点位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确定各项监测内容的具体监测点位并绘制各监测点所在的厂区位置图、各监测点位的平面图,涉及采样方式的监测点(例如烟尘烟气采样点)应给出测点尺寸示意图。

5.6.4验收监测因子及频次

火电厂验收基本污染因子见表5-1。

表5-1火电厂验收基本污染因子

污染源类型

监测污染因子

频次

废气

有组织排放源

燃煤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不少于2天,每天3个平行样

燃油锅炉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燃气锅炉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无组织排放

燃煤锅炉

总悬浮颗粒物

不少于3天,每天4次

燃油锅炉

非甲烷烃

燃气锅炉

甲烷烃

灰场

总悬浮颗粒物

敏感点

燃煤锅炉

可吸入颗粒物

燃油锅炉

非甲烷烃

燃气锅炉

甲烷烃

废水

脱硫废水

pH、硫化物、氟化物、水温

不少于2天,每天4次

外排口

pH、COD、SS、硫化物、石油类、氟化物、氨氮、挥发酚、水温

冲灰水

pH

敏感点(地下水)

pH、COD、硫化物、

石油类、总酸度

1-3天,每天1-2次

噪声

厂界噪声

等效声级

不少于连续2昼夜,昼夜各2次

敏感点噪声

等效声级

噪声源(必要时测)

等效声级

灰(渣)场地下水(必要时测)

pH或酸碱度

不少于6次

注:

厂界噪声布点原则

(1)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2)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点布点;

(3)厂中厂不考核;

(4)面对海洋、大江、大河原则上不布点;

(5)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5.6.5火电厂验收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施的参比评价

火电厂验收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施的参比评价方法见表5-2,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参比评价标准表5-3。

表5-2排放连续监测设施的参比评价

连续监测设施类型

参比测试项目

参比方法

频次

烟尘烟气排放

连续监测系统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烟气流速

要求系统给出分钟测试值,取参比测试时间段系统打印记录平均值,与排放监测平行样品测试值对比。

不少于2天,每天3个平行样,

与排放监测同步。

COD排放

连续监测系统

COD、(氨氮)

不少于2天,每天4次,

与排放监测同步。

表5-3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参比评价标准

项目

评价指标

颗粒物

CEMS

相对误差

按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中复检要求执行。

二氧化硫

CEMS

相对准确度

氮氧化物

CEMS

相对准确度

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相对误差

5.6.6验收分析方法

火电厂污染物分析方法参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水和废水分析方法》(第四版),常见分析方法详见表5-3。

5.6.7验收监测仪器

根据被测污染因子特点选择监测分析方法,并确定监测仪器。

列出现场监测仪器一览表。

参见表5-4。

表5-4现场监测仪器一览表

仪器名称

仪器型号

监测因子

测量量程

分辨率

分析方法

生产厂

检定时间

5.6.8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火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测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有关章节要求进行。

5.6.8.1人员资质

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证上岗。

5.6.8.2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

表5-3火电厂污染物监测分析常用方法

污染类型

污染物

分析方法

废气

有组织排放

烟尘

重量法

SO2

燃煤锅炉

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定电位电解法、

燃油锅炉

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

燃气锅炉

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

NOx

燃煤锅炉

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化学发光法、定电位电解法

燃油锅炉

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化学发光法、

燃气锅炉

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化学发光法、

无组织排放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非甲烷烃

气相色谱法

甲烷烃

气相色谱法

可吸入颗粒物

重量法

废水

pH

玻璃电极法

SS

重量法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CODCr

重铬酸钾法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法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汞

原子荧光法

酸碱度

酸碱滴定法

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

即做到:

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5.6.8.3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分析方法和仪器的选用原则

a.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

b.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之间。

(2)烟尘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

校核。

烟气监测(分析)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对其进行校核(标定),在测试时应保证其采样流量。

(3)烟尘采样部位的选择应符合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当条件不能满足时,选在较长直段烟道上,与弯头或变截面处的距离不得小于烟道当量直径的1.5倍。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监测孔前直管段长度必须大于监测孔后的直管段长度,在烟道弯头和变截面处加装倒流板,并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采样部位的选择应符合GB/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选在脱硫、脱硝装置或系统进入烟囱的烟道上,或烟囱的合适位置。

与烟尘采样部位的距离不小于0.5m。

5.6.8.4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时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dB,若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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