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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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

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7号及附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1999年12月29日起5年。

2003年1月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1号公告,经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决定对提出复审申请的一家韩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做出调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4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4年12月28日到期。

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4年10月28日,商务部收到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东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潍坊富维塑胶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聚酯薄膜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和继续征税

  经审查,申请人聚酯薄膜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

  商务部对申请书中关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要求。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4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范围

复审调查范围为适用于韩国聚酯薄膜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措施。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39206200。

本次复审内容为确定终止聚酯薄膜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四)立案通知

  商务部在发布立案公告之前将申请有关事宜通知了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12月28日,商务部向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并通知了已知的韩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五)登记应诉

  2004年12月28日,商务部在2004年第84号公告中对外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

就倾销调查,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4年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韩国SKC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倾销应诉登记表以及损害调查应诉申请,商务部审查后依法予以了登记。

(六)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利用下述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

向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韩国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提交答卷;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世界和中国聚酯薄膜市场等方面的相关证据;

  向国内产业了解了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近几年来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商务部调取了2000年-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金额等数据;

  向有关机构收集了韩国国内聚酯薄膜产业的产能、产量、进口量、国内销售量、出口量、对华出口量、库存、投资等方面信息;

  向有关行业协会调查了中国聚酯薄膜产能、产量、进口量、表观消费量、市场份额、投资情况、设备利用率等情况;

  查阅了原始调查和期中复审档案中被调查产品、中国企业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售价格、及韩国聚酯薄膜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价格、库存有关资料;

收集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韩国聚酯薄膜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案例及有关情况。

调查机关对收集的证据和材料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2)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进行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利害关系方未对披露提出意见。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聚酯薄膜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调查工作。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年1月2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和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2005年3月1日和3月6日,国内申请人企业、韩国SKC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对无法按期完成调查问卷答卷的原因作了解释和说明。

调查机关同意了他们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答卷。

(3)听取申请人陈述

2005年2月3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的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相关意见。

(4)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接待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韩国SKC公司代表的来访,认真听取了他们对本案的相关陈述意见,接收了各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评论意见和证据材料。

(5)实地核查

2005年6月至7月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富维塑胶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6)信息披露

在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为其提供了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39206200。

有关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0年第7号公告(原始调查终裁公告)一致。

产品名称:

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化学名称: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英文名称:

Bi-orientedStretchingPolyesterFilm(BOPET)

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轴向拉伸后产出的一种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拉伸强度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性好、耐寒(-70℃)、耐热(200℃),且具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等特性。

主要用途:

该产品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像及娱乐用软件等,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烫金膜、镀铝膜、印刷膜、包装膜、包装材料、复合材料、激光防伪商标、绘图纸、电气绝缘塑料及电容器等。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与中国国内生产的聚酯薄膜在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使用原料、最终用途等方面均是相同的,属于同类产品。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和中国国内生产的聚酯薄膜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应属同类产品。

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质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产品规格、厚度和性能等指标上基本相同。

2、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均为聚酯切片,相互之间没有实质差异。

3、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大都采用同样先进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及过程基本相同,都是双向拉伸制膜。

4、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像及娱乐用软件等。

5、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表现为相同或相似,具有相似性。

  

(二)国内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4家企业,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东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富维塑胶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

4家申请人企业聚酯薄膜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倾销的继续

  1、正常价值

  由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不合作,致使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的可比价格、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费用、利润,以及相关调整因素的数据和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

  2、出口价格

  由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不合作,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由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不合作,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因素方面的数据,因此,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4、倾销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上述经过调整的韩国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调整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3.23%。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存在倾销继续的背景

  调查结果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被调查产品在面对中国反倾销终裁13%-46%的较高反倾销税税率的情况下,对中国的倾销仍在继续。

这一事实表明,如果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很有可能会继续发生,考虑到反倾销措施终止给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带来更大的出口价格空间,这种倾销有可能加剧。

2、生产商、出口商的情况或市场条件表明存在加大出口数量继续倾销的可能

(1)韩国存在巨大的生产能力、生产数量和出口能力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1998-2004年韩国国内聚酯薄膜的产能、产量和出口销售状况如下表。

表1:

韩国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表

单位:

万吨

年度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生产

能力

27.33

29.40

30.21

29.93

30.58

29.86

29.7

产能

利用率

117%

84.56%

88.50%

87.30%

88.54%

88.70%

91.90%

生产量

31.98

24.86

26.74

26.13

27.08

26.49

27.29

出口

14.48

13.35

11.63

12.73

12.93

14.06

数据来源和方法说明:

由于韩国生产企业不合作,有关产能利用率数据为调查机关自行收集的韩国企业产能利用率数据及申请人提供的数据。

韩国生产量为依据产能利用率数据计算得出。

其他数据为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

从表中可以看出,韩国在1998-2004年生产能力和产量保持在30万吨左右。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4年韩国聚酯薄膜产能和产量占世界产能和产量的近20%,产能和产量巨大。

并且韩国生产企业的出口数量占生产量比例达40%-60%,这显示韩国生产企业拥有巨大的出口能力。

(2)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被调查产品向中国的出口数量有可能大幅度上升

表2:

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数量表单位:

 年度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数量

20723

3509

2343

3682

10281

13449

12596

增长比例

 

-83%

-89%

-82%

-50%

-35%

-39%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说明:

增长比例为各年度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数量与1998年数量同比。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见表2),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的1998年,韩国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的数量巨大,达2万吨之多。

在1999年中国对韩国聚酯薄膜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后,韩国聚酯薄膜对华出口量迅速降到每年2000-3000吨的水平,下降幅度达80%以上。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2000-2004年),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的数量在大幅减少后又有所增加,尤其在2002年以来,出口数量增长幅度较大,但与1998年相比仍减少30%以上。

2004年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的数量与2003年相比又有所减少。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在中国对韩国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前后,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的价格从1998年的每吨1053美元上升到了2000年的每吨2327美元。

从上述数据可见,在被中国采取反倾销调查后韩国聚酯薄膜在出口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向中国的出口量大幅度减少,说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在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对倾销行为的影响下,不通过低价倾销难以维持对中国持续大量的出口。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数据,韩国生产企业在中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前的1996-1998年的产能利用率高达117%-158%。

从表1可以看出,在中国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开始后,韩国生产企业的产能利用率迅速下降,立案前后的1998-1999年产能利用率下降幅度达27.7%,在1999-2004年韩国生产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基本维持在84%-92%之间,个别企业的产能利用率甚至更低。

如果韩国生产企业按照在1996-1998年的产能利用率进行生产,则其生产数量和出口能力将更为巨大。

考虑到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所拥有的巨大产能、产量和出口能力,特别是反倾销调查后产能利用率大幅度降低的事实,如果终止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利用其巨大的出口能力,导致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被调查产品。

3.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对中国出口价格的变化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2000-2004年),韩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如表3)。

但2004年韩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平均价格比2003年又有较大幅度上升。

表3:

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价格单位:

美元/吨

年度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平均价格

2327.36

2381.63

1741.64

2080.81

2907.38

增长比例

2.33%

-25.17%

-10.59%

24.92%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说明:

增长比例为各年度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价格与2000年出口价格同比。

申请人主张,2004年韩国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价格有所上升的主要因素有两方面:

一方面聚酯薄膜主要原料价格上升(聚酯切片价格2004年比2003年上升25%),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加强了在差异化产品方面对中国市场的出口,由于差异化产品相对常规产品价格更高,导致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平均价格有所上升。

除去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差异化产品进口因素的影响,韩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没有明显的变化,仍然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认为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前四年内(2000年-2003年)韩国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

尽管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出现了上涨,但这种现象与韩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走势一致。

而且从总体看,排除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外,随着中国国内产业差异化产品生产的不断增加,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仍有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4、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出口聚酯薄膜价格的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韩国聚酯薄膜国内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为每吨2412.50美元。

2004年韩国聚酯薄膜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733.33美元。

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韩国向美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墨西哥等主要市场的平均出口价格(FOB价格)为每吨2133.77美元,低于2003年韩国聚酯薄膜国内市场销售价格278.7美元。

2004年1-6月韩国向美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墨西哥等主要市场的平均出口价格(FOB价格)为每吨2653.62美元,低于2004年韩国聚酯薄膜国内市场销售价格79.7美元。

根据上述数据,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韩国向美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墨西哥等主要市场的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其本国的市场销售价格。

从以上数据可见,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涉案产品也存在以低价出口的情况。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可能会将其低价出口策略运用于中国,向中国市场倾销出口被调查产品。

5、第三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贸易救济调查及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

(1)欧盟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

2001年8月13日欧盟做出裁定,认定原产于韩国和印度的进口聚酯薄膜存在倾销,并且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决定对来自韩国和印度的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对韩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将持续到2006年8月。

(2)美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

1991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1999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

2000年2月,美国商务部裁定:

取消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

取消对韩国聚酯薄膜的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2000年3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5年2月美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

2005年9月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日落复审裁决,裁定取消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韩国聚酯薄膜对美国市场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2005年10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美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和日落复审作出的肯定性裁决,说明倾销是韩国聚酯薄膜生产商、出口商向世界主要市场出口聚酯薄膜的贸易策略。

6、贸易转移的可能

(1)欧盟反倾销调查前后韩国涉案产品在西欧的销售情况变化: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欧盟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呈现出随着反倾销立案调查而下降的趋势。

在1997年到1999年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西欧的市场份额从14.3%增长到22.1%,销售数量稳定在4-6万吨之间。

在2000年上半年到2001年下半年欧盟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西欧的市场份额从20%下降到了11%,销售数量从5万吨以上下降到3万吨。

(2)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前后韩国涉案产品在北美销售情况变化: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北美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呈现出随着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立案调查而迅速下跌的趋势。

在1997年到1999年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北美的市场份额占10.3%-13.2%,销售数量稳定在6-8万吨之间。

在1999年上半年到2000年上半年美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北美的市场份额从13.1%下降到了6.4%,销售数量从7万吨以上下降到4万吨。

(3)中国反倾销调查前后韩国涉案产品在中国销售情况变化: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的1998年,韩国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的数量巨大,达2万吨之多,在中国反倾销调查开始后韩国聚酯薄膜对华出口量迅速降到2000-3000吨的水平,对中国出口数量下降幅度达80%以上。

(4)同期韩国涉案产品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贸易转移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1999-2001年美国、欧盟、中国对韩国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和反倾销调查期间,韩国涉案产品呈现出大幅度贸易转移的趋势。

以日本为例,1999-2001年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日本的市场份额从6.8%增长到11%,销售数量从4万吨增长到了6万吨以上。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在进口国对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期间,对北美、西欧和中国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迅速下降。

韩国涉案产品向日本等对其未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贸易转移。

欧盟和美国是韩国聚酯薄膜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中国是韩国聚酯薄膜的第三大出口市场,目前欧盟和美国均对韩国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如果中国终止对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受到欧盟、美国反倾销措施制约的韩国聚酯薄膜很有可能向中国进行大规模的贸易转移。

(三)结论

  调查表明: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根据韩国生产商、出口商的情况或市场条件,调查机关认定,韩国聚酯薄膜存在对中国大量倾销出口的能力。

  3、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向未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第三国以低价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很可能会将其低价出口策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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