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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

  篇一:

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①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

  ②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③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

  (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劳务合同的特征有:

  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

  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

  ②标的物的特定性。

  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

  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

L

  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

  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

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

  ④在报酬支付方式上:

  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

  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

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

  篇二:

劳务和承揽合同区别

  从案例中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付陈友发布时间:

20XX-06-2810:

42:

23

  摘要: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往往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容易产生混淆。

我国的《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目前的法律对雇佣合同确没有太多的涉及。

本文从一很小的案例出发,尝试将两种合同彻底区分开。

关键字:

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区分损失赔偿

  引言: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民法上两种不同的合同,但在现代民商法律关系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合同存在着一些相似性,特别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究竟是雇佣合同或者是承揽合同,常常让人一时无法断定。

笔者试图从一个简单的案例中,初步区别出两种合同的不同之处。

  案例:

某村村民夏兰建造私房时,与木工熊水田达成口头协议,由后者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报酬500元,模板由熊水田提供。

夏兰雇车将模板从熊水田家运到工地。

之后,熊水田带着徒工等三人到夏家安装模板。

工作中,熊水田不慎跌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去医药费近2万元。

事故发生后,夏兰向熊水田支付模板租金400元,木工工资100元,小工工资40元。

  水田又要求夏兰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该案的焦点是夏兰与熊水田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或者是承揽人与定做人的关系?

要理清这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先了解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抽筋的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二、雇佣合同

  我们再来看看雇佣合同。

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雇佣合同一说,雇佣合同,在立法上与之最贴近的就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但在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都对雇佣合同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我国有学者将雇佣合同定义为: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虽然有不同学者对雇佣合同下了不同的定义,但多数的定义以“有偿”为合同的必要条件。

与承揽合同一样,雇佣合同也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雇佣合同的主要特征:

1、以劳务供给本身为合同的目的。

雇佣合同中,一般式雇主提供条件,雇员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

2、雇佣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且多为自然人。

3、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控制。

当然,这种指挥、监督和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4、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化的劳动关系。

  三、区别

  通过上面关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定义以及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合同的一些区别:

  1.合同的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雇佣合同则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不看重工作的过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做人的要求即可。

  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不同。

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工作过程中,承揽人与定做人相对独立,承揽人并不受定做人的指挥。

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雇主的,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控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从属关系。

  3.报酬给付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由于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一般式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并将其交付给定做人,定做人检验过后,一次性将报酬支付给承揽人,承揽人与定做人的承揽关系持续时间多数比较短。

而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一般式建立长期的稳定的雇佣关系。

  4.所属法律范畴不同。

承揽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雇佣合同一部分是受公法的调整,在现代社会,为了保护雇员的利益,公法的立法更多地涉及了雇佣合同。

  5.风险转移不同。

承揽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对此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雇佣合同中,无论是对于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或者是雇员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都应当承担责任。

  6.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并且定做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时间。

而雇佣合同中,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工作的条件,设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

  到此,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不同之处虽然没有完全详细的比较出,但对于两合同的认定以及确定可以说是有初步的眉目了。

  现在回到文章最初的案例中,被告夏兰与原告木工熊水田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报酬500元,模板由原告熊水田提供。

从最

  后一个条件中,我们可以认定该合同应当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被告要求的是原告的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原告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被告的房屋浇注完混凝土安装模板即可,合同中也没有对工作过程的任何要求。

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原告与被告没有从属关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用接受被告的指挥与控制,只要独立的完成工作成果即可。

从工作时间上来说,原告没有给被告指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安排相对自由,且工具由被告自带,虽然被告夏兰雇车将模板从原告家里运到工地,到哪这只是定做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行为,是指上的工作,无论是时间安排,或者是具体到细节的安排,被告都没有再参与。

从以上种种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熊水田与被告夏兰签订的应当是一份承揽合同,而非雇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动。

”当事人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三: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

  篇一:

劳务承包合同范本[1]

  劳务承包合同书

  甲方:

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公司通用水泥厂

  乙方:

张国富

  兹有乙方承包甲方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糸统、设备润滑、环境卫生等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定劳务项目承包合同如下:

  一、劳务承包项目:

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糸统、设备润滑、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二、承包期限:

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

  三、承包费用:

包装、装车以每月实际包装量每盹元/吨结算劳务费,回料每月4800元,散灰装车按每月3200元.

  四、承包费支付方式: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甲方以现金按月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

  五、甲方提供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六、承包期内乙方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一)、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服从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和设施及环境。

  

(二)、在承包期内,对所需人员的聘用、教育管理制度和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乙方自主负责决定。

在承包期内乙方及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于违章操作、不服从指挥造成的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及处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具体职责、任务和要求:

1;每天根据公司发货室提供的装票据、吨位、品种库号等由包装负责人安排包装人员进行包装,严禁混包、漏包、多装、少装,所装货物必须码放规范、整齐;严禁无票装车或先装车后开票的现象发生。

每日由包装负责人对包装称重系统进行校验,确保袋重合格。

2;包装物由包装负责人到分厂领用,每次领用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建立台帐,每日据实核对包装物的使用量和破损数量,每月底根据袋装水泥产品的实际发出数、破损袋数与领用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包负责人在每天包装工作完成后,必须将发货票椐统计汇总后交到分厂核算员处登记保管。

4;实行包干工资,包装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廷每日包装量,必须严格按每日公司发货室开出的数量足额包装。

以上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匀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已经双方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而达成一致,均必须共同遵守,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未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按承包费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如乙方未按职责、任务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底于承包费总额的10%扣减当月承包费。

  (三)、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对甲方公共财物、设施、设备和环境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各自向对方按合同期内承包费总额的20%支付赔偿金。

  九、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印鉴):

  (盖章)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642221************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

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①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

  ②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③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

  (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劳务合同的特征有:

  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

  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

②标的物的特定性。

  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

  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

l

  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

  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

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

  ④在报酬支付方式上:

  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

  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

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

篇三:

劳务承揽合同

  劳务承揽合同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承揽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性质及数量:

酒店6、8、10、12层局部楼板剃凿,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工程工期:

15个日历天

  五、工程质量要求:

在对合同内规定的位置进行剃凿的同时,需做好成品保护,不能对其他位置的安全性造成影响,做好土头的清理运输工作。

六、工程造价:

30000元(大写:

人民币叁万元)。

  七、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

由乙方承揽甲方该项目的工程,取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具体计价清单如下:

  八、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

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进行结算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

  九、考核验收:

本合同甲方要求在四个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后方可结算:

1、安全生产:

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工程质量:

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

3、工程工期:

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

  4、文明施工: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十、甲方责任:

  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一、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3、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4、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元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自签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

  20XX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合同成为公众焦点,对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讨论一直很热烈。

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并不清楚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特别是容易混淆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三者的区别。

选用错误的合同形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下面,我们将对这三种合同进行分析,帮助企业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从而减少经营风险。

  一、三种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需在30日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守一系列的劳动标准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雇佣合同是雇员提供劳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协议。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未出现雇佣合同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和20XX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雇佣合同作出规定,而且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件名为“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20XX年6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雇佣合同关系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发生了大量的雇佣合同纠纷案件。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很广,种类也多,如原料加工为成品的属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特定物品的属定作承揽合同,修缮房屋的属修理承揽合同,临摹书画的属复制承揽合同,等等。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广义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由《合同法》第十五章等民事法律法规专门予以规范。

  二、三种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这三种合同关系中,虽然都是合同其中一方出资,另一方需付出相应的劳动,但三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合同目的不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行为本身,而不是实现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以物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作成果,而非承揽人的劳动,这是承揽合同最大的特点,也是承揽合同与其他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合同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给予了倾斜性的保护,规定较为严格,国家干预程度高。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主要适用民法范畴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雇主对雇员要给予劳动保护,如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可参照劳动保障的一些规定。

承揽合同亦属民事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干预程度最小。

  (三)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从属关系,一般不存在第三人。

“用人单位”一方严格规定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是《劳动法》规定范围的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而且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等。

雇佣合同的雇主可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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