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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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
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
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
目录
1.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区级会议制度-1-
2.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区级考核办法-8-
3.东昌府区区级河长制湖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12-
4.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制度-16-
5.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区级督察督办制度-20-
6.东昌府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25-
7.东昌府区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工作规则-33-
8.东昌府区区级河(湖)长巡河工作制度-37-
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区级会议制度
为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充分发挥会议上下配合、部门联动作用,规范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管理,根据《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发〔2017〕57号)、《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发〔2018〕4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区总河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区总河长或区总河长委托区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
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镇级总河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市级总河长会议之后。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总河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总河长提出召开,或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总河长确定召开。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研究全区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湖长制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实施细则,部署河长制湖长制重要工作;研究河长制湖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区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同意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各区级河(湖)长牵头组织落实,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
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其他有关部门,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负责具体落实。
二、区总河长专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
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镇(街道、园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提出;或者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确定召开。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区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通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河长制湖长制推进过程中需区级层面进行决策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重要规划、重要方案、重要制度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区总河长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同意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和协调督导。
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区其他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园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负责具体落实。
三、区级河(湖)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区级河(湖)长。
出席人员:
区级河(湖)长,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区级河(湖)长相应河湖有关镇级河(湖)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级河(湖)长提出;或者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区级河(湖)长确定召开。
会议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负责筹备,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区总河长会议、区总河长专题会议工作部署;调度相应河、湖、渠、库、湿地、坑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推进措施;部署相应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组织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研究确定相应河、湖、渠、库、湿地、坑塘河长制湖长制督导检查、工作考核及拟提交区总河长会议、区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区级河(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形成会议纪要,报区级河(湖)长同意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
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区其他有关部门,区级河(湖)长相应河、湖、渠、库、湿地、坑塘有关镇(街道、园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负责落实。
四、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
出席人员:
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安排召开;或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召开。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区总河长会议、区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会议议定事项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有关镇(街道、园区)分别落实。
五、区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
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
出席人员:
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专职副主任、有关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召开。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主要事项
贯彻落实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湖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区总河长会议、区总河长专题会议、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会议确定事项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区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字〔2017〕57号)、《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发〔2018〕4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总河长是全区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湖)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对镇级总河长、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及区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渠镇级河(湖)长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湖长制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容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市级河(湖)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考核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实行千分制。
区河长制办公室每年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
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所占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方法等,在此基础上,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形成考核实施细则,经区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其中评分900分(含)以上为优秀、800分(含)至900分为良好、600分(含)至8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十条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
各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二)年终考核。
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镇(街道、园区)自查报告和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分别进行考核,于次年2月20日前完成。
(三)综合评价。
考核结束后,负责考核的区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河长制办公室,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后将考核结果报区总河长审定,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
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道、园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涉河湖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的;
(四)干预、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等发现违法问题,情况严重的。
第十二条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区总河长作出书面说明,区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区副总河长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原《东昌府区河长制工作区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东昌府区区级河长制湖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按照《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字〔2017〕57号)、《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发〔2018〕4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有关部门在河长制湖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其他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制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区有关部门围绕河长制湖长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最终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区各有关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河、湖、渠、库、湿地、坑塘、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湖、渠、库、湿地、坑塘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船舶污染情况;其他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区有关部门应在区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九条 加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产、林业、畜牧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由区河长制办公室配合市河长制办公室构建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实现对河湖水域、湿地等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检查。
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镇(街道、园区)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河、湖、渠、库、湿地、坑塘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水利、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区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结合《关于在全市实行河道警长的实施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环保、公安、住建、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河、湖、渠、库、湿地、坑塘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湖、渠、库、湿地、坑塘违法行为,维护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跨镇(街道、园区)联合执法
针对流窜作案、跨镇(街道、园区)作案频发的河、湖、渠、库、湿地、坑塘,在区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组织有关镇(街道、园区)开展联合专项执法,集中时间、力量严厉打击涉河、湖、渠、库、湿地、坑塘违法行为,强化对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的管理保护。
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字〔2017〕57号)、《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发〔2018〕4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
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
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
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批办事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湖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园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六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和区级河(湖)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
涉及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区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包括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镇级河(湖)长,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政务简报信息
第十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地、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十一条 政务简报信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园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第十二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市河长办,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镇级河(湖)长,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园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和镇(街道、园区)河长制办公室双月份月底前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东昌府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区级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字〔2017〕57号)、《中共东昌府区委办公室、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办发〔2018〕4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区级督察督办。
第三条 督察督办围绕河长制湖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察制度
第四条 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
全面督察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专项督察参照全面督察程序进行。
其中区级重要河、湖、渠、库、湿地、坑塘专项督察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五条 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两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督察对象为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和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或主要媒体曝光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履职情况,如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贯彻情况,工作调研、督导、调度情况,重点、难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成效等。
第七条 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登记。
根据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的批示要求和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区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督察事项,报区总河长或区副总河长同意后进行立项;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督察事项须报区级河(湖)长同意后进行立项。
(二)拟定方案。
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察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区河长制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察通知。
(三)现场督察。
督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察协调,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四)结果反馈。
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及时撰写督察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区河长制办公室。
区级重要河、湖、渠、库、湿地、坑塘专项督察情况应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汇总后报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督察结果应及时反馈督察对象。
重大事项督察情况报告,应及时呈送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阅示。
第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委员会)要对督察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对于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督办,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督办。
第十条 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区级河(湖)长批办事项;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镇级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批办事项;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镇级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区河长制办公室、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督办对象为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其他有关部门,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
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督办函”由区级河(湖)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湖)长“督办函”按程序分别报请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相应河、湖、渠、库、湿地、坑塘的区级河(湖)长签发。
“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任务。
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
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