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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北京聚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2011年5月执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P3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P3

第三章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P5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P6

第五章机动车管理和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P10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P11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P12

第八章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建档监控制度…………………P13

第九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P15

第十章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P20

第十一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和管理制度………………P23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P24

第十三章危险源管理制度……………………………………P25

第十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备……………………………P29

第十五章女工劳动保护规定…………………………………P30

第十六章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P32

第十七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P33

第十八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P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部门领导,负责对各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公司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部门、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遇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指示和基层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各级技师、技工和技术人员在进行各种维修、施工、劳动作业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公司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九条各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五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六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被雇请的员工需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1、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2、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

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4、出入库管理 

    

(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

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 验收内容包括:

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5、报废处理 

    

(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 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五章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第三条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第四条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第五条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

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第六条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第七条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第八条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第九条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车间,进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条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第十二条车辆装载运输:

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挡溜车。

5、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第十四条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订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五条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无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九条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按照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时发放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应记录,领用者在领用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在使用前应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严禁使用无“三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安全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上岗证每两年要复审一次。

第四条要注重安全宣传,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在工人进厂前要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岗前培训,做到安全培训不漏人,培训情况和工人安全考核资料要整理归档。

第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六条企业要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进行培训。

第八章事故排查整治和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并备案。

第二条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制度。

第三条对事故隐患类别填写事故隐患登记表,按期上报。

第四条对各职能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进行检查、汇总并及时整改、上报。

第五条隐患整改要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

即:

定整改措施、完成期限和负责人。

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公司。

第六条排除隐患所需的经费,可根据项目内容分别列入大修、针修、技改经费中解决。

涉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在生产收益中分摊。

第七条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

第八条主管安全服务站长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审批、下达公司安全信息调查、建档、统计任务。

第九条各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所下达的信息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察规程所要求的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部门为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而提出的统计、建档资料。

第十二条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法令及公司内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包括:

1、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及需要上级或有关部门协调、紧急处理的安全问题。

2、工伤事故分析报告、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技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3、各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情况。

4、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原始记录、档案。

5、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内各部门发现安全问题需反馈到公司的,由发出信息部门以文字形式上报综合管理部。

6、综合管理部接受基层的信息后,按信息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部门、反馈时间要求等,立即反馈给责任部门执行。

7、责任部门负责按信息内容及综合管理部处理意见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填写清楚,并按要求反馈给综合管理部。

第九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和行政处罚,并追究公司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公司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八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九条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公司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员工。

第十一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公司应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公司领导。

肇事公司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公司报告一并送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3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负责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十二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公司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章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第二条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条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

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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