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练习期末考试新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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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练习期末考试新参考答案

《宪法学》练习题

(二)

参考答案

1.如何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2.简述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具体言之: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现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有的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国家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的原则。

(3)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4)法治原则是指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行使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

4.简述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有的原则。

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是:

(1)宪法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5.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据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其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

(3)宪法制定程序的正当性。

6.简述当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

在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7.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9.简述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的范围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10.简述我国选举的主持机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1.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参见《选举法》第14条、第16条)

12.简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主体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3.简述人大代表罢免案的提出主体

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14.简述单一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如下特点:

(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

(3)在权力配置上,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

(4)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其地方一般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关系。

(5)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6)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

15.简述联邦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国家有以下特点:

(1)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

(2)有多套政府体制。

(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

(4)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即公民既是联邦的公民,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

(5)在国际关系中,有些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

(6)在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

16.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行政区划权限的规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参见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八十九条第十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17.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8.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19.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0.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21.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内容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

2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会和司法机关。

其中,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23.简述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24.试述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第二,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对分子。

第三,后果不同。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25.简述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基本形式

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形式主要有: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26.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下四大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具有平等性的特点;(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现实性的特点;(4)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具有一致性。

27.简要列举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秘密通讯的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7)财产权、获得物质帮助权;(8)受教育权、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9)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8.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29.简要列举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劳动的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等等。

30.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31.简述全国人大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在特殊情况下,全国人大的任期可以适当延长。

32.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3.简述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的人员范围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34.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范围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3)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4)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5.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6.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7.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8.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事方面的主要权限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事方面的主要权限包括: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5)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9.简要列举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0.简述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5)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言论免责”权。

(8)其他权利。

41.简述国家主席的产生程序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产生程序是:

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全体代表中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选举通过。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2.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43.简述我国国家主席、副主席职位的补缺规则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44.简述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5.简述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46.简述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总理负责制。

所谓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具体表现在:

()

(1)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2)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3)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4)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等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47.简述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48.简述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

49.简述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有: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50.简述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的人员范围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的人员的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权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有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见地方组织法第8-9条)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的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见地方组织法第10条、26条等)

51.简述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的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此外,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也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见地方组织法第18条)

52.简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

53.简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依法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54.简要列举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参见立法法第72条)

55.简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的性质、地位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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