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者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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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者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精

关于改善进城务工人员

和新就业者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为逐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者(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进一步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二、工作目标

目前,我市务工人员普遍存在着居住房屋设施简陋,面积狭小,卫生条件较差,居住环境较差的情况。

同时,居所缺乏统一管理,安全难以保证等问题。

为改善和提高这部分人群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我市力争用3-5年时间,为务工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有效改善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务工人员是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是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生力军,改善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基本原则

要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建设方式

1.统一集中建设。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住房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落实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工作。

  2.政企共建。

对有资金配套能力,且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企业自筹一部分资金,利用自有或划拨用地进行建设。

所建住房按照投入比例产权共有。

3.企业自建。

企业自建的务工人员住房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

企业自建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务工人员。

企业自建务工人员廉租住房房源有多余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协调向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出租,所建住房产权属企业所有。

(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政、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落实好这项工作。

县(市)区政府是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

由企业自建的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其建设、分配、管理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建设优惠政策

(一)建设

政府统建、政企共建的务工人员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补助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执行。

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务工人员廉租住房。

(二)税费减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涉及以下税费予以减免: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五、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建设申报

(一)计划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每年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任务,在落实好规划、土地、资金后,由同级发改和住房保障部门于同年7月向市住房保障局和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统一纳入下一年度全市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务工人员廉租住房项目,须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完成务工人员廉租住房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并向市发改委提交务工人员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请示、《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划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县(市)区政府或企业配套资金承诺,或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款通知书及拨款凭证。

(二)规划选址

在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务工人员分布情况,按照有利于居住者生活和工作、有利于投资者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选址,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三)户型设计

政府统建、政企共建的务工人员住房户型设计分单元式和公寓式,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备水、电、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单元式房屋设独立厨房和卫生间,公寓式房屋设卫生间等生活必备设施,集中设置相应的文化娱乐设施。

(四)工程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内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执行。

即百分之百公开招投标,百分之百不转包,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质量隐患,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百分之百行政监察到位,百分之百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件。

六、规范和完善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一)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和轮候制度。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务工人员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能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不间断劳动关系的材料);

(2)持有本市暂住证5年(含5年)以上;

(3)在本市暂住期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记录的。

2.申请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新就业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营业执照2年(含2年)以上;

(2)持有连续2年在本市地税部门完税的证明。

拥有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4个主城区内户口的新创业者不得申请务工人员廉租住房。

3.以企业名义申请租赁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无污染行业;

(2)高新企业;

(3)本县(市)区纳税大户。

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申请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或新就业者本人,优秀务工人员、见义勇为者、感动昆明的十大优秀农民工或受到政府表彰的务工人员可以优先承租,进城务工人员家属或新就业者家属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不得申请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

(五)申请人应当向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务工人员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能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不间断劳动关系的材料);

2.本市暂住证5年(含5年)以上证明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新创业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营业执照2年(含2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2.完税2年(含2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身份、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公示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

(七)符合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分配。

承租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按时缴纳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申请人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应当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与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同时交纳一定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半年将租赁管理情况书面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八)退出及轮侯机制

1.务工人员承租务工人员廉租住房满2年的,不得续租,迁出确有困难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续租的决定。

同意续租的,期限为1年;不同意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

2.新创业者承租务工人员廉租住房满3年的,不得续租,应当在租约期满之日起15天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

3.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同时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虚报、瞒报住房状况的;

(六)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

4.逾期不退回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回的务工人员廉租住房,重新用于出租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其它务工人员和新创业者。

(九)租金标准

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并报送市发改委和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若遇政策调整和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出租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同时退还剩余租金。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一)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指导企业,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进展情况。

(二)对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它用途的,住房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政府对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解决问题,确保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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