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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收集与分析

二十二起事故案例收集及分析

通信施工维护是高危行业,我们一次小小的失误和疏忽,付出的往往是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血的教训再次告诉我们: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作业,才能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面对死者、伤者和家属,回顾一个个血淋淋的事故,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案例一成电实业“3·9”断杆伤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06年3月9日上午11点15分许,成都电信实业公司所属的成都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新北小区4期E区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时,员工唐某贤利用竹梯登杆后,在紧拉线时电杆根部(埋土内40分)突然折断,折断水泥杆向正南方倒下,杆端二线横担先着地,唐某贤随折断水泥杆坠下,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

当日下午16时左右,唐某贤出现深度昏迷,于3月15日零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省人民医院确认:

员工唐某贤是因骨折引起脂肪栓塞并发症,造成深度昏迷后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1、折断电杆为终端杆(高8米,埋深1.65米),杆端有二线横担,承载负荷大,若要新增负荷,就要考虑它的安全属性。

2、属于旧水泥杆(折断部在根杆埋于地下40公分处),承受能力有限,再施作拉线形成超负荷承载,现场所做的临时撑杆未能起到支撑作用。

●根部埋深40公分折断处

违反了《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10条:

“施工和维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

”和第4.3.1条:

“上杆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断裂痕迹,……,如发现水泥杆存在混泥土脱落、……或不牢固现象,未加固前禁止攀登。

事故间接原因

勘查设计、施工人员经验不足;

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监管失控。

案例二利用废弃安全带上杆伤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00年4月9日上午9:

00,某县公司电信支局线务员李某在对其承包区内的线路进行维护。

上杆操作时,由于脚扣下滑,人向后倾,导致安全带断裂,李某从3米高的线杆上坠落,头部着地造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1

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当日未使用给自己配发的安全带,而是顺手拿了别人废弃的安全带上杆,且作业前又未进行检查,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李某当时未戴安全帽(也未穿戴绝缘鞋、手套),从3米高的杆上向下坠落,导致头部受重伤,是这次事故发生后导致期死亡的间接原因。

2.管理部门未能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入的有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为李某使用已丧失保护作用的安全带提供了方便,也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案例三广东广宁“7·5”重大触电伤亡事故

事故经过:

1996年7月5日,上午9点,某公司施工处在广东省广宁县清桂镇进行“农话光缆工程”施工布放钢绞线时,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钢绞线搭在电源线上拖拉,磨破电源线绝缘层,使钢绞线导电。

导致6位施工人员同时触电,当场死亡3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左右。

●事故现场四周电杆林立,各种线条纵横交错,遇害的施工人员又站在水田中。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布放钢绞线(吊线)时,将钢绞线搭在其他线条上拖拉,直接导致正在拉钢绞线的6名施工人员(都站在水田中)同时触电,其中3人当场触电身亡。

●闭路电视220V放大器●钢绞线搭在闭路电视220V电源线上拖拉

●电源线绝缘层被钢绞线磨破,致使钢绞线导电

●当场死亡的三名施工人员

●与带电钢绞线的接触点●生与死一瞬间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2·1条:

在作业过程中遇有不明用途的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不准随意剪断;第2·2·6条和第2·2·7条:

在电力线上方架设线缆时,严禁压电力线拖拉作业。

事故间接原因:

受环境的不利因素影响,各种线条纵横交错;

当地的广播电视线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施工人员对现场的具体情况了解甚少,加之判断失误,盲目施工;

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监管失控。

案例四云南安宁“7·30”重大触电事故

事故经过:

2005年7月30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在云南安宁市大凹子村进行电力杆附挂通信线路施工中,某公司的施工人员在电力杆路附挂敷设线缆(钢绞线)作业时,由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一没有联系停电;二没有在钢绞线线头系牵引保护绳(防止钢绞线线头弹起),使钢绞线弹起与10KV电力线接触,导致当场死亡2人,轻伤一人的重大触电事故。

●云南安宁县公安局、安监局及电力部门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 事故现场,钢绞线弹起与电力线接触的29号电力杆

●弹起的钢绞线与10KV电力线接触点,钢线头被烧卷

●杆上作业人员的右臂被强大的电流烧焦●杆下拖钢线人全然不知却永远长眠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当地公安、电力、安监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调查取证,判定为该公司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施工作业,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该触电事故。

违反《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2·3条:

“当电力线在电信线上方交越时,必须停电后作业”;违反第2·2·8条:

“在高压电力线下方架设线缆,应在高压线与线缆交越之间作保护装置,防止线缆弹起,触及高压电力线”。

案例五自贡实业“1.9”触电事故

事故经过

2007年1月9日上午11时30分,自贡实业在进行四川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川西南矿区机关至安装队通信线路安全整改工程施工中,员工廖某在通信线路114号杆绑扎保护套管时,被10千伏电力变压器的高压端止合铡刀接头处触电,酿成重伤事故。

经医院诊断为:

双下肢、右手、会阴部电烧伤、左小腿坏死。

1月9日下午2时许经自贡市第四医院专家组会诊后将左脚进行了截肢手术。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1.项目经理王某组织施工时在面临工期紧(业主要求,次日上午12时前必须完工),停电手续难办的情况下,未停电就安排施工。

2.电力线与通信线路平行建设在同相人行道上,间隔距离约70公分。

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员刘某没有阻止其违规施工,监管不力。

2.员工廖某抱有侥幸心理,违章施工。

3.基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作好自我的防范。

案例六高压线触电伤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01年4月22日7时30分某县支局线务员刘某(男,26岁),为通信电缆更换绝缘保护套。

在架设铝合金梯子时,由于当时风大,加之架空通信电缆离高压线(10千伏)较近(60-80公分),在升梯过程中,梯子顶端胶套被高压线放电击穿,刘某当即触电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1.电力线与通信线交越距离过近,致使铝合金梯子产生感应电压击中刘某,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刘某在操作过程中穿戴了一般防护用品(胶鞋、手套),其绝缘性能不能适应高压条件下作业,是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电力线下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电力部门停电,是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事故间接原因

1.员工技术素质低,经验不足,严重违反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通信线与高压线交叉点的垂直隔距不符合设计规范。

3.使用铝合金梯子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发生触电事故,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人我行我素,图方便省力,侥幸、冒险使用铝合金梯子。

因此在电力线附近作业时严禁使用铝合金梯子。

4.在工程施工时,必须做好“三同时”工作。

此案例是我方架线在前,电力部门架线在后,当时我方为6米水泥杆,线间隔距符合要求;但我方将6米杆更换为8米杆后,造成通信线与电力线隔距过小,已不符合安全要求。

案例七某县公司触电高坠伤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01年10月9日上午,某市电信分公司一端局112台值班员发现配线架告警。

经测试是07号线电缆带电。

12时50分,值班员通知线务员林某查修。

林某根据用户资料,来到位于大光路48号大院的448-07-05交接箱进行检查。

林某先用试电笔试交接箱站台,发现无电,便又打开交接箱门,对电缆进行测试,结果发现电缆带电。

13时30分,林某打电话向端局负责人反映。

并转向区局领导报告,区局领导立即派电缆班鹿某、刘某等5人前往处理。

刘某、鹿某在未上交接箱站台前,也曾用试电笔对站台铁梯及站台护栏进行了测试,结果均未带电,上站台后打开交接箱发现电缆带电(与林某报告一致)。

刘、鹿2人随即决定下站台,去查电缆,当刘某下到最后一个脚步钉时,忽听站台上“啊”了一声,只见鹿某从4.5米高的护栏处坠落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工会联合调查组对现场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认为:

448-07-05电缆交接箱西南侧有一根低压电力电缆,与交接箱护栏角钢软接触。

该电力电缆是某工程建设局勘察设计所临时拉接的电缆。

经查,该电力电缆与角钢接触处绝缘层已磨破,电力电缆与交接箱护栏角钢接触时断时续,角钢表面有被放电痕迹。

最终认定:

某工程建设局勘察设计所违章拉接电缆,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电缆磨破,触碰交接箱护栏使其带电,是造成鹿某触电坠落死亡的直接原因。

鹿某明知查修带电障碍,没有穿绝缘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在上站台前未认真检查周围环境,分析带电原因,贸然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意思淡漠

2.公司管理不到位。

案例八某电信枢纽非法偷电酿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1999年3月8日凌晨1时许,某市电信枢纽大楼二层机房112测量台配线架起火,值班员杨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大火通过线路管道从二层蔓延到五层。

致使112测量室、长途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局内配线电缆基本烧毁。

造成长途通信、数据通信、无线寻呼、移动通信及大部分市话通信阻断。

该市消防一中队于1时25分接到报警,1时29分赶到现场,相继出动消防车6部,警力30多人,于2时30分基本控制火势,3时45分火源全部扑灭。

由于当地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得力,公安、消防、电信部门奋力扑救,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计算机软件安全转移,使损失降至较低程度。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消防部门和电信专家技术鉴定,火灾的起火点是该市电信枢纽大楼二层“112”测量机房内配线架后排北端第三缆。

起火的直接原因是:

一居民黄某窃电,使用的铜线线径过细发热,导致与之相触的电话线搭接处绝缘烧焦击穿,造成外部强电沿用户通信电缆侵入市电信枢纽大楼机房;由于漏电接触电阻、线路导线电阻、线路漏电电阻的作用,侵入电流到达保安单元上的电压值未达到保安单元击穿电压标称值220伏,因而线路虽安装有保安单元,但不能发挥作用;侵入电流通过机房的地线构成回路,引起芯线发热燃烧,蔓延成灾。

事故间接原因

经过火灾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为,造成本起火灾的间接原因是:

1.值班人员杨某未能及时发现火情,没有采取措施扑灭初起火势;

2.“112”测量台班组负责人对夜班值勤工作检查管理不到位;

3.安全管理和制度执行不落实,检查督促不力;

4.保卫部门防火封堵等消防措施不落实;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6.电力管理部门反窃电工作不到位。

案例九某县公司人孔伤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00年7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在某工厂门口施工的电信管线公司的孟某,带领8名河北籍农民工进行电信管道的人孔坑挖掘工作。

人孔坑南1.5米处是该厂围墙,北面是东西主要机动车道。

当人孔坑挖至2米多深时,人孔坑南边已堆土1.5米高,某厂墙体由于挖掘震动和余土挤压,已裂缝3公分,再加之坑南壁底掏空,未做任何保护。

此时灾难正悄悄向他们走来,可谁也没有发现,小伙子们实在太累了。

张某、王某等四名农民工就地坐在人孔内乘凉休息。

只听轰隆一声响,某厂的墙体和堆积在人孔坑边沿上的余土一起坍塌,4名在坑内乘凉休息的农民工全被埋在里面。

张某,(男,21岁),王某,(男,19岁),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虽保住了性命,却不同程度地落下了残疾。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反了人工挖掘管道沟、人孔坑不许挖空脚的安全规定,且人孔坑边沿堆土过多,对离人孔坑较近的建筑物未采取支撑加固和保护措施,致使人孔坑壁受压力作用倒塌。

2.作业人员违反了不得在管道沟、人孔坑内躺倒休息的规定。

3.作业人员违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没有严格执行开挖人坑的安全技术规程,冒险蛮干。

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2.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监督检查工作上有失察,未能及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

案例十平昌“4·10”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03年4月10日,某公司八分公司租用一辆准载1吨的农用车,车上搭乘27名施工人员,同时装载有光缆盘、钢绞线及其它辅材和工具前往施工现场途中。

当车行至巴中平昌县坦溪镇立垭村(S202线239KM+940M)时,由于超速行驶、违章载人、人货混装、操作不当等原因,使车辆翻入公路右侧11.2米坡下的水田中,造成9人当场死亡,16人受伤(其中二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0多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

1.机动车(农用车)货厢上违章载人、人货混装;

2.机动车超速、超载(该车准载1000千克,搭乘27人,再加光缆和钢绞线等);

3.驾驶员临危处置操作不当。

●事故的间接原因

1.驾驶员对该肇事车辆车况不熟悉(原驾驶员回当地审执照,该驾驶员顶替驾驶,本人又从未开过农用车);

2.该驾驶员对该施工路段的路况不熟;

3.事发地点是一弯道和缓下坡道,当时又下着小雨,路面较滑。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技术鉴定,驾驶员驾驶该机动车违章载人、人货混装、超载、超速、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项以及《四川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项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该车驾驶员)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场刑事拘留,因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4·10”特大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撤销八分公司行政单位,全体员工停职待岗;

对八分公司主持工作的康雅乐副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20000元;

对工程项目部副经理陈某给予辞退处分,并处罚10000元;

对施工队队长陈某某、谢某给予辞退处分,并分别处罚6000元;

对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安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罚1500元;

对驾驶员熊某某给予辞退处分,并处罚1500元;

“4·10”事故直接责任人驾驶员熊某某,被判5年有期徒刑,现已服刑。

案例十一平武“11·4”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04年11月4日上午11点54分左右,某公司十一分公司两名施工人员在平武至九寨平武县境内白马乡省道79KM+440M处道路外侧进行“四川电信平武至九寨光缆工程”施工时(一施工人员在新立电杆上安装拉线上把抱箍,另一名施工人员在杆下辅助,都按规定佩带了安全防护用品),一辆由九寨开往平武方向、超速行驶的日产尼桑轿车挂住下垂在路边的拉线(钢绞线约20米长)仍以原来的速度向前行驶了20多米,强大的惯性将电杆拉断后才迫使车停下,致使在杆上作业人员叶正文随杆倒下,摔在水泥路面上当场死亡。

“11·4”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死者头戴的安全帽被摔裂●安全带被倒下的电杆整齐地砸断

事故原因分析

“11·4”交通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们一线施工人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不强,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不力,管理失控,在安全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和不足。

事故直接原因:

1.违章违规作业。

现场施工人员违反《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第一节2·1·1·1和2·1·1·7款:

在道路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转弯处、跨越直行道路中央处等,在该路段(道路转弯处)施工时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们对工程施工的重点环节、重点危险源虽有所控制,但对看似不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和施工流程(工序)却忽视了安全防范,放松了警惕,存在不同程度的侥幸心理。

就此事故而言,在该工程施工安排和流程上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和安全隐患,防范措施不到位。

两名施工人员(一人在杆上作业,另一个在杆下辅助)在公路外侧新立的电杆上安装上把抱箍,错误认为既不占道施工,更未进行跨公路施工(下道工序才做横跨公路的拉线),便没有在公路两端(更何况此处又是弯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监管巡查不力。

施工一线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做得还不深入细致,特别是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能,越到基层断层越严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还存在虎头蛇尾的现象。

3.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

目前,各分公司一线施工人员大部分是聘用的劳务工(包括施工队长和支局长),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极差,对他们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又跟不上。

特别是劳务工安全责任心不强(此事故,在杆下的人员如果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较强,能及时将下垂弹到公路上的拉线〈钢绞线〉拨弄到路面外,也不会发生此次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经平武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

1.肇事车驾驶员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工程总承包单位(某公司)、劳务承包人杨某某、施工人员叶某某、张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对“11·4”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十一分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10000元;

2.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十一分公司副经理(平武至九寨工程项目部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3000元;

3.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十一分公司施工队长杨某某予以辞退;

4.负有直接责任的十一分公司作业班长张某停职待岗;

5.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十一分公司平武至九寨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刘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罚1000元;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罚5000元;

7.负有管理责任的工程管理部主任乔某已主动辞去公职;

8.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程管理部该项目主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500元;

9.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工会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罚3000元。

案例十二乐山“7.29”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05年7月29日12时30分,四川通信建设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第6工程队罗某某等6人驾驶庆铃五十铃双排座(川L17890)工程车前往施工现场勘察路由。

在返回途中,当车行至夹江县显岗村三组盘山路时,因超载(限载5人)、车速过快、路面狭窄、雨后路滑、驾驶员路况不熟、临危操作不当,致使工程车翻入120多米高的陡坡下,造成聘用员工罗某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的交通事故。

●公路崎岖狭窄●现场调查处理

●车辆翻下约120米深的陡峭山崖

事故原因分析

1.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严。

出事车是1999年开始使用的,到出事时仍是原单位的户名,未按正常手续过户到现在的使用单位。

2.出事车驾驶员没有派车手续,不按规定出车、收车。

3.在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紧急情况下出现操作失误。

4.五十铃双排座汽车乘员限制为5人,但出事时乘坐该车的有6人,超载一人。

5.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流程不畅,责任不清。

工程队长罗某(死者),出事前本应将工程车从夹江县带回乐山工程队驻地,在没有请示的情况下却擅自决定改变行车路线,带领非本工程队的人员前往现场勘察路由,而乐山工程分公司负责人却不知晓工程车已改变路线,直到出事还蒙在鼓里。

6.从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较差,在雨天、路滑、坡陡弯急的情况下,驾驶员仍超速超载行驶,而车上乘坐人员无人提醒驾驶员放慢车速,谨慎驾驶。

案例十三富顺县东湖电信机房漏水事故

事故经过

6月28日,网络通信公司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队王某带领一行7人,前往富顺县东湖电信机房拆迁1000A接入网络设备,下午2时工程队人员离开机房。

施工人员进入机房后,拧开水闸用水无水,当时该片区自来水停水,水闸是否关好弄不清楚。

晚上9时左右自来水供水了,因水闸是坏的,自来水流到水池,水池又未做防水处理,而水槽的下水道走水缓慢,造成二楼的富顺县日杂公司仓库物资被水打湿,赔偿物资损失费为57417.88元,位于一楼的6个门面物资被水浸湿,赔偿折价费为5500.00元,两项合计62917.88元。

事故原因分析

管理混乱,员工责任心淡漠。

相关责任人处理

此次漏水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分公司、管理者和责任者处理如下:

1.扣处网络通信公司经理3000元;

2.扣处网络通信公司2001年经营挂钩费5000元;

3.扣处直接责任人王某1000元。

机房事故案例

案例十四电气线路短路酿火灾

事故经过

【例1】某市邮电局邮电大楼,座北向南,属9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大楼首层为营业厅,电源设备房、测量台,市话传输台。

4月1日12时,发生火灾。

据统计,此次火灾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烧毁通讯器材和设备等物资一批,直接财产损失1497.9万元。

火灾还导致对外长途电话全部中断、市内电话部分中断以及移动电话和自动寻呼系统通讯中断的严重后果,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图2-1

【例2】:

95年4月1日广东汕头金砂邮电大楼发生火灾。

火从大楼的第二层一直蔓延到第七层,一大批通信设备和器材被烧毁、烧损。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连接“117”报时台的220伏电源线没有套管保护,长期受空调机排水管潮湿的影响,造成线路老化,绝缘性能降低而短路打火,引燃了周围的聚苯乙燃泡沫塑料等可燃物起火。

(117报时台220V电源线短路)

【例3】:

95年11月26日9时许贵州毕节地区邮电局发生特大火灾。

大火烧毁四楼的人工长途台,人工自动寻呼台,长话会议室,大会议室,微波机房及蜂窝移动电话交换系统的全部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过火面积为755..8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901万元,造成毕节地区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部分中断长达50小时,间接经济损失335万元。

蜂窝移动电话机房和微波机房过道上的木隔断和吊顶内的电线接头处短路,引燃可燃装饰材料,导致火灾。

(吊顶内的电线接头短路)

【例4】:

2003年2月27日海南省电信公司海口市海府路通信楼市话传输机房发生火灾。

(小灵通设备的2对直流48V电源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事故原因分析

均是电气线路短路,配电线路的火线与火线,火线与地线碰到一起,引起电流突然大量增加的现象,叫做短路。

俗成碰线,或混线,或叫连电。

发生短路时,由于电阻突然减小,而线路中的电流增加为正常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产生的热量又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使得温度急剧上升,大大超过允许范围。

如果温度达到可燃物的引燃温度,即引起燃烧,从而导致火灾。

案例十五强电侵入带火患

事故经过:

【例1】:

2000年2月山东荷泽地区电信局由于汽车刮断电力线杆,不慎将1万伏高压线搭挂在一条100对通信线上,因强大的电压、电流穿透线缆绝缘皮,通过通信电缆进入测量室配线架和交换机,引起配线、交换机电路板燃烧,直接经济损失31.3万元。

【例2】:

2000年3月8日,福建莆田市电信局发生强电沿用户电缆侵入112机房配线架引起火灾。

当时用户黄某偷电用220v电源线与电话线搭接在一起,由于电力铜线线径小,电阻过大,超负荷用电时铜线发热,将电话线绝缘层碳化导电,致使与220v交流电力线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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