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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12日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播音水平,搞好广播电视宣传,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播音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广播电视宣传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现有播音专业人员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应保持专业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播音专业职务名称定为:

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务,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务,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须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遵守宪法和法津,恪守新闻工作纪津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五条      评议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应以专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播音工作的资历。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播音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播音人员,可评定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

第六条      三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

承担本职播音及值班任务。

任职条件:

大专和中专(播音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生连续从事播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担任三级播音员。

具有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和政策;嗓音良好,语言规范,语调正确;能按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第七条      二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

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

任职条件:

获得播音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任二级播音员。

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与政策有一定了解;能较好地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初步掌握现代汉语,略懂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八条      一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

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主持播出某些节目;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担任业务专题教学,组织和辅导二、三级播音员工作。

任职条件:

获得播音博士学位获得播音硕士学位担任二级播音员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位或播音专业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二级播音员工作ZH年;大专以上毕业或经考试、考核达到大专水平,担任二级播音员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一级播音员。

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播音特色;有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掌握现代汉语,初步掌握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九条    主任播音员

岗位职责:

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本职播音任务,鉴别播音质量,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完成各类播音任务,主持节目,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著,担任播音教学和培养播音员工作。

任职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播音员工作2一3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经考试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一级播音员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主任播音员。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规津;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很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著;熟练掌握现代汉语,掌握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十条      播音指导

岗位职责:

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审评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熟练地完成各类播音任务;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及时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并组织研究解决;对播音业务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任职条件:

主任播音员连续从事播音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播音指导。

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业务,在实践中有创新,并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有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工作成绩卓著,在社会享有一定的声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聘任权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系统相当于县一级以上的单位,应设立播音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部评委会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指导任职资格的评审。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简称中央三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委会负责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的任职资格的评审。

相当县一级单位的评委会负责二、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的评审。

下级评委会还应对申请高一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提出评议意见,报上级评委会评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播音专业职务评委会评审认定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或任命。

三线、边远地区和实行聘任有困难的单位,可暂时实行任命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向被聘任播音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实行任命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播音人员颁发任命书。

播音指导由中央三台台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长聘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由地(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台长聘任;二、三级播音员由县以上广播电视局(站)长聘任。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三至五年。

聘任期满后,如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如聘任高一级职务,须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评审。

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者,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可破格晋升专业职务。

长期完不成任务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职使用。

暂时未被聘任的插音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在未离开原单位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长期未受聘用的播音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播音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办。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播音人员的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人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任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在广播电视系统中少数人才密集的单位,对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业务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播音专业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

应聘到外地的“待聘高级播音专业职务”人员可不迁户口和家属。

拟设此职务的单位和数额。

要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对已确定的“待聘高级播音专业职务”人员名单要与其他应聘人员同时宣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现职播音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文化部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30日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

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

l、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

l、担任助理编辑职务四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至三年;或获得博土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二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译著(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务:

l、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译著;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第五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

l、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助理技术编辑:

l、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二年以上;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

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编辑: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五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

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三级校对;

l、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

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二级校对:

l、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二年以上;

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

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一级校对:

l、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

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

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

工作成绩显著。

掌握一门外语。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

l、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

4、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

5、分担编辑室内其它工作。

二、编辑的主要职责:

l、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

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讯;

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

二、副编审的主要职责:

l、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

3、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

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

6、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校对学、技术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四、编审的主要职责:

l、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

3、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某些稿件;

4、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

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各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规定具体职责范围。

第八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

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二、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

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

三、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

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

第九条    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

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

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

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第四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条    专业工作成绩卓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

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国家档案局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28日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档案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限额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务设: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是高级职务;馆员是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档案专业职务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津,。

洛守工作纪津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些机密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还需具有其他相应要求的政治条件。

第五条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管理员。

l、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获得硕上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上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l、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论员职责;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基本掌握古汉语。

第七条    获得博上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上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论员职务二至二年,获得学上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论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馆员。

1、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能起草本地区、一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4、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八条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至三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副研究馆员。

l、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研究馆员。

l、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干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档案专业职务各档次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

1、从事基层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2、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二、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担任档案管理或业务指导工作;

3、参加编辑档案材料的工作;

4、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的教学工作。

三、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高等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员实习。

四、副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五、研究馆员

1、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拟订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指导档案学研究,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实行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省级以下档案部门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省级档案局备案。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档案专业职务任命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任命制,也可实行聘任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行政领导在聘任或任命档案专业职务时,必须从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相应职务人选中择优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在任期内,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升;任期已满符合条件者,可续聘、连任;不够条件,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者,可降格聘用。

第十五条    聘任档案专业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

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人员,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专门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干部。

企业单位的档案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档案部门,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各基层档案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试行。

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档案局。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外交部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31日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外语翻译人员,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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