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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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

呼和浩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

序号

违法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后果

处理方式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轻微

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

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单位有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之一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轻微

建设单位有(六)、(八)条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有

(一)、

(二)条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有(三)、(四)、(五)、(七)条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单位有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之一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轻微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严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1个参建单位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多个参建单位档案的

责令改正,每个在1万元的基础上增加罚款1万元,最多罚款10万元。

严重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任何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5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轻微

项目法人指定采购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一般

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严重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6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轻微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一般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对项目法人给予限期整改;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严重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对项目法人给予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拨付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取消其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7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工作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轻微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一般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一般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10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一般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个人的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11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勘察单位有

(一)条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设计单位有

(二)条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设计单位有(三)条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设计单位有(三)条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轻微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但情节不严重的,未涉及主体结构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般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涉及主体结构的,但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严重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涉及结构安全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或拒绝检查、拒绝改正的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

监理单位有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之一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轻微

监理单位有

(一)条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监理单位有

(一)条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

监理单位拒绝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监理单位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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