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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监管改革二

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监管改革二

  在金融领域,麦金农和肖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理论”。

美国斯坦福大学两位经济学教授罗纳德.I.麦金和爱德华.s.肖深受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于1973年出版了各自的著作。

都提出了发展中国家走金融自由化道路的激进主张。

金麦农的著作是《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由布鲁金斯学会出版;肖的著作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他们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论断,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归咎于金融抑制。

在他们看来,经济发展的前提是金融不能处于抑制状态.为此他们主张"深化"金融或在有关国家推行金融自由化。

他们认为:

1、金融自由化可以产生资源分配效益、规模经营效益和动态效益,从而使金融市场的运作更有效率;2、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不需要政府干预;3、主张使金融市场脱离传统法律的限制。

  新自由主义最终推动了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的金融革命。

新自由主义为经济分析法学派提供了理论基础。

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肇端于美国,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范式和方法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学问题的法学流派。

其代表人物分别为创始人、因提出“交易成本”理论而享誉学界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和该学派的集大成者、出版了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波斯纳。

  经济分析法学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呢?

就是把效率作为一个法学分析的基本范式、基本工具。

市场经济如何在效率和公正之间进行选择一直是困扰学界和政府的两难问题。

经济分析法学在新自由主义的指引下,试图揭示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都是以市场“效率”为目标而设计和运行的。

波斯纳认为,法律和法学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增加剩余产品和经济福利。

“全部法律制度归根结底是以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和福利为目的”。

在新自由主义指引下,法律制度、法律活动都是以市场效率为目标来设计运行的。

经济分析法学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一样往往关注效率而忽视公平。

他们的共同逻辑是:

市场机制运行的最初结果即使是不公平的,但持续不断的交易活动会使积极进取的交易者获得公平的结果,因此经济效率的概念中蕴含了社会公正的的普遍观念。

法律规范的效率远比正义重要,“效率”构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核心概念和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深刻影响了美国放松管制的金融法律变革。

在这种学术思潮影响下,美国学术界、金融界对30年代形成的分业体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所以80年代以来以效率和竞争的理念为指导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调整的立法和修正。

由金融自由化、规模化、全球化而引发的金融企业之间的购并、相互持股,对1933年《银行法》所确立的金融分业制度的规避和挑战。

面对这类大范围的金融触法现象,法官不得不借助经济分析法学的思维,以市场效率为优先考量,对相当数量的银行兼并案因存在无法规避的法律障碍而延期审理或开创新的判例。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储贷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严重坏账问题,对保险业建立联邦一级监管,等等,都需要从体制上、立法上予以解决。

为此,在学术界、金融界对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激烈争论的过程中,美国自80年代以来,以“效率与竞争”理念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结构调整的立法和修法。

如先后颁布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存款机构法》、《银行业平等竞争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取消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联合与竞争。

其标志性的成果则是1999年11月4日国会通过、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该法的颁行,意味着经过金融服务业花费总额高达3亿美元的反复游说之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寿终正寝,从而解除了对商业银行持股投资银行的禁令,为建立巨型金融服务集团打开了大门。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部最重要的对调整发展方向、新制度建设都产生深刻影响的划时代的金融法案,它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呢?

这个法案全面接受了新自由主义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精华,在新观念的支配下,对美国很多联邦法律都进行了重大修改、调整,集中在一个法律文件当中,从而在放松管制的基础上重新整合了美国金融管理法制。

这个法律颁布以后,标志着金融法律已经由规范金融活动、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理念,发展到了主要是促进金融市场主体合并、竞争和提升他们的效率,这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带来的变化。

这个法案出台以后,当时有一些评价,克林顿总统当时说:

“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案,该法案有助于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加速金融服务系统的现代化,提高美国金融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推动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使美国和平时期最长的经济增长持续到21世纪。

”克林顿说对了,已经持续到21世纪,但是在前年开始断了。

他应该说持续到21世纪什么时候,初期、中期还是末期?

按照他的本意可能是到末期,结果现在金融危机来了。

当时美国财长预言,这一法案将奠定21世纪美国金融体系的基础。

现在看来这个说法对不对,可以观察。

另外这个法案最大的一个贡献是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更富有创新性的产品,更富有竞争性的价格。

在没出问题之前,确实给很多人带很多收益,特别是给华尔街投行的精英们带来了很多收益。

有一个学者说了这样一句话,“现代金融服务意味着购买金融产品就像在商品超市选购鲜花、药品和食品一样方便,消费者可以按照竞争性价格购买任何金融产品。

”但像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房租中介这些产品的泛滥,使美国消费者陷入贫困的深渊。

  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尽管英美法系的法律在世界上具有先进性,但在其内在的演进过程中,违背了规律,只强调效率,只强调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那么法律的目的还是不能够很好地实现。

只有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司法体系中,才能够持续性地进行金融创新和发展,而且才能够保证金融的安全,保证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美国和欧洲“法与金融学”流派(LLSV)提出了一个观点:

普通法系国家传统偏向私有财产所有者,通常对投资者有最强的保护,法国法系国家最弱,德国法系国家和斯堪德纳维亚法系国家居中,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完善的是英美法系。

这个结论已经被全球学者所引用,包括被我国一些学者。

这个观点在金融危机出现以前都是有道理的,金融危机以后,有没有道理还得重新思考。

正是因为放松管制,没有能管控住这场带给千百万人损失的经济危机,从而使得“法与金融学”所赞美的普通法系的神话破产。

  对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一开始就有异议。

首先面临的最大的异议就是凯恩斯的理论。

其次是欧洲价值观的挑战。

基于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欧洲价值观在强调经济增长的同时,倡导人权、环保、社会保障和公平分配。

只是由于近二十年来,欧洲福利社会型的资本主义在与美英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使得这种挑战显得软弱无力。

我们国家也走了一段误区,我们强调经济增长多少多少,给每个省政府考核、市政府考核,都是看指标。

最近一两年来,我们很多学者,还有外国朋友说,中国不能这样搞,经济增长是以牺牲环境、牺牲人民的生命健康、牺牲人民的业余时间和欢乐为代价,这个代价太大了。

对新自由主义的第三个挑战是以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一批西方学者提出的“后华盛顿共识”。

斯蒂格利茨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了传统经济理论的缺陷,指出个体搜集、吸收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信息的传递有噪音和不完全,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充分的信息,从而导致利益受损。

因此,自由派主张的“市场能够自己有效运作,政府应避免干扰市场”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政府必须进行市场干预。

基于此,斯蒂格利茨不但对自里根政府以来主宰美国经济的自由市场理念进行了尖锐攻击,还严厉批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倡导的私有化、资本账户开放和经济紧缩政策。

学者评论:

“次贷危机几乎为斯蒂格利茨提供了量身定制的证据,表明缺乏政府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往往会失败。

”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已经正式道歉,认为自己搞经济自由主义完全错了。

  金融危机为什么产生?

就是因为人的脑子出了问题,观念、思想出了问题。

什么事情都是观念、理论出了问题,才导致出现社会或者人类的问题,这就是根源,这是我们从理论上分析问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重新管制理论在目前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并被各国政府作为管制政策所采纳的理论。

管制主义要求政府对金融市场、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等必须加强而不是放松监管。

  三、金融业统合监管与立法的国际变革

  从字面上看,我们称之为统合监管,统就是统一,合就是合并,统合监管,实际上就是说进行统一的、合一的监督管理。

我们首先看一下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发展情况。

  基于现代金融市场整合的趋势,适应金融大爆炸而出现的监管体制的巨大变革,我们把它说成是金融领域的一种统合监管模式,它的含义就是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

大家知道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有的也把信托作为一个单独行业,还有其他相关的产业。

我们主要谈银行、证券、保险,这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这三块业务或者说三个市场的监督,传统上在体制上有一些不同的安排,但是在很多国家,历史上它曾经是分业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运营,商业银行只能经营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业务,我国的四大银行就是商业银行,它主要的业务是存款贷款。

证券业,主要就是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业,在美国把证券公司称作投资银行,证券业就是进行证券的发行、承销和经营。

发行股票,承销股票以向社会募集资金这些都是通过证券公司来做的,还有二级市场的买卖,这主要是在上海、深圳的两个交易所进行。

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服务,都是由保险公司来完成。

所以我们叫做分业经营,哪种公司就只能经营哪种特定的业务。

与此相适应,很多国家在以前进行分业监管。

我们国家现在还是实行分业监管,国务院下面有三个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个叫银监会,一个叫保监会,还有证监会,也都是正部级机构。

三个机构来监管这三个不同的市场,我们叫分业监管,国外传统上就是这样做的。

一种流行的学说认为,这种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竞争可以带来政策优化的效率。

但是,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并造成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因此,分业监管体制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不可避免的加大交易成本。

而且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

  但是这种体制实际上在最近这十至二十多年间发生了变化,英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生了金融大爆炸。

金融大爆炸最早发生在英国,撒切尔当政的时候,整个金融业膨胀起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银行业中有证券、有保险,证券中有银行、有信托,金融大爆炸以后传统金融业务的边界已经没有了,已经混合起来了,我们称为金融大爆炸。

美国在上世纪八十末至九十年代也发生了大爆炸,后来日本金融大爆炸,韩国金融大爆炸,全球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这样个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种需求,在管理体制上,就是要把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的监管统合到一个监管机构来,以前都是分头监管,欧洲很多国家也有分别的监管部门。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一些主要的金融大国不断完善立法,力求构筑以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金融法制。

其中尤其是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金融资本市场统合法和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的诞生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前所未有的时代。

为什么会出现统合监管和统合立法这样一种全球性的变革呢?

主要原因我们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金融混业引发了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传统分类监管模式得到较大幅度的调整。

我们都知道,美国在改革后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的这样一个模式实际上都出现了产品的相互交叉和趋同的问题,这在银行业尤其明显。

传统上欧洲的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突出的,而它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对来说比较薄弱。

因此在欧洲这种全能银行模式下,证券交易和保险产品的推销、服务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做,欧洲商业银行还可以参与企业的股权投资,欧洲商业银行可以控股一个公司,而且公司也可以上市,这个做法跟美国、中国都不一样,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能做股权投资,看发电行业比较好就想投电厂,看能源比较好就想投资中石油、中石化,这在中国是不允许的,在美国也是不允许的,不允许投资做实业控股,这跟欧洲不太一样,以前欧洲是可以的,所以它的银行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相当大。

在美国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为代表,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强化。

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一个大的集团,比如花旗银行,花旗集团下面什么都有,做期货、证券、保险、委托理财,甚至做一些银行的业务,它是通过不同的子公司去做。

美国的金融机构之间设了防火墙,每个公司之间应该有这样一个防火墙,通过防火墙来实现公司信息、人员、财务的独立,不能串起来,连客户的资料都不能由这个公司给那个公司,虽然都是集团下面的公司,它有内部防火墙的规章制度的要求。

  金融产品已经混合和趋同了,不同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经营自己传统业务以外的其他产品。

当然不能绝对这样理解,主要还是从商业银行角度理解,商业银行可以做保险,可以做证券,还可以做其他业务,主要是把以前对商业银行的限制在现在打开,但是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一个传统的证券公司它也可以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这在很多国家还是受限制的,但是可以换一个形式,比如证券公司也可以对客户融资融券,融资是贷款,融券就是贷证券,实际上也是承担了商业银行放贷的业务;保险公司也不能经营传统银行存贷款业务,这还是有限制,更多的是说把商业银行从传统业务的束缚解脱出来,更多向其他投资银行业务拓展。

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为代表,金融混业进一步强化。

这次金融危机造成的后果,不是像某些人士所说的混合型经营不行,或者说控股公司不行了,结论恰恰相反。

这次金融危机强化了商业银行控股地位。

  二是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随着各国的外汇管制的取消以及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现基本上都加入了WTO,现在是一个全球化的市场,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后,这种监管也需要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必须开G20会议,还要搞中美战略对话。

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必然会对全球造成影响,所以监管体制也需要全球按一个标准来建立。

  三是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引发的风险和成本问题,有的领域,有的产品,有的市场没有监管,比如这次美国次贷的衍生产品在场外交易缺乏监督,连在法制那么严密的美国都没有监管。

投资银行规避监管,本来是保险产品的就不往保险产品靠,本来应该按照传统银行业务进行规制的就不让规制,想法逃避严格的管制,这是市场主体利益必然导致的。

交叉监管一是可能会引发真空,二是会引发重复监管。

银监会要管一下,证监会管一下,保监会管一下,那就重复了,好比一个媳妇三个婆婆管,听哪个婆婆的呢?

如果建立一个统一集中的机关和制度,就可能能有效避免监管的扯皮和互相推诿,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缺失的一些问题,这是统合监管和立法动因。

  统合监管有哪些好处呢?

首先,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够减少监管交叉和重复,减轻监管负担、简化监管过程。

其次,单一的监管机构所承担的监管责任非常清晰,不存在分业监管中的相互推诿。

再次,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确保对于类似的金融产品分类的模糊。

最后,针对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综合监管可以相对减少监管真空,这是因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可能更富于弹性,能够有效地处理在分业监管中监管权限纷争中所致的监管体制的低效。

  一些主要国家是怎样进行统一监管立法和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

国外有个特点,那就是干什么事先立法,立法之前先讨论,听证,甚至可以在国会里使劲辩论,完了大家达成一致或者多数票通过再设立监管机构。

中国基本上是相反的,中国一般是先干起来再说,干完了再来立法、再去规制,甚至有的监管机构靠一个通知就可以设立起来,没有制定法的依据,这是中西方不太一样的地方。

  先看英国。

1986年以撒切尔夫人进行了规模宏大后来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其中在198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包括证券、期货、保险等所有金融服务行业,发展了十多年,到了1997年的5月份,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布朗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包括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内的九家银行统一成一家新的机构,成立了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

再到2000年又通过施行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取代了1980年的金融服务法,1987年的银行法等多部法律,这部法律通过以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就高度集中统一了金融监管职能,其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它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同时设立了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来审理发生在金融管理局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发生纠纷的一些案件。

在2001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体制。

但也有一些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英国还没有达到这种高度统合监管的地步,有的说英国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还能在某些方面干预和管理这个市场。

  再来看德国。

2002年以前德国的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那时根据1957年的联邦银行法和1961年的银行法,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情况,银行、证券、保险分设别监管机构,但是在德国最上面是中央银行。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200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法,2002年5月1日根据该法设立了联邦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市场,这个服务监管局就取代了原来的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合并到统一的监管机构。

  其他欧洲国家中,挪威实现统合是非常早的,仅仅比英国晚一点,比德国还要早,1986年就制定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立法和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典、比利时、芬兰、奥地利、匈牙利、爱尔兰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这样,从欧盟来看这些国家的立法基本上已经统一了,监管机构统一了。

而且现在金融危机以后,欧盟还在进一步强化它的一些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也是想整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制和一些立法,在宏观上做一些协调。

  从亚洲来看主要是日本。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学习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和模仿英国,于1998年成立了金融厅,2001金融厅上升为内阁府的机构,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它的权力非常大。

日本能够及时吸收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来为自己所用,再结合自己的国情,所以日本的法律改革一直走得非常快,因为它是向全球学习,显著的成果就是在2006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这个法取代了原来的证券交易法。

  所以我的判断是过等多年以后,世界范围内可能没有证券立法,因为欧洲、日本全是用金融商品或投资商品的概念。

最终的金融法可能会把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合到一起。

日本最终的规划是制定日本版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像英国那样把存款和保险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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