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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案例

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案例

[案例1]:

某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最高计量标准,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企业送来了2台计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

问题在于: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筹建中的某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能够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

依据《计量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种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

首先,用于计量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证书。

具体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其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该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检定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方可使用。

[案例2]:

某企业买了一台准确度等级很高的电能计量标准作为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将计量标准器送省计量院检定合格后,就开始开展本企业电能表的检定工作。

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做法是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

而该企业只是将计量标准器检定合格,没有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就开始开展检定工作,所以不对。

[案例3]:

一个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计量标准,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企业送来了2台计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

请问该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

该计量检定机构积极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是很好的。

但是这种做法从法制管理和技术管理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正确的。

首先,从法制管理的要求来看:

用于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证书,而且该计量标准器的量值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其次,从计量技术的要求来看:

新筹建的计量标准装置刚刚安装完毕,正在调试过程中,该计量标准器具还没有经过检定或校准,计量标准装置的计量性能还没有经过评定,其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或准确度等级是否能够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还是未知数。

如果用其开展检定,其检定结果必然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4]:

某计量技术人员在建立计量标准时,对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试验,对被测对象重复测量10次,按贝塞尔公式计算出实验标准偏差s(x)=0.08V。

现在,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被测件测量4次取4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的最佳估计值,他认为算术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为s(x)的1/4,即

V。

案例分析:

计量人员应搞清楚算术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与测量值的实验标准偏差有什么关系?

依据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统一宣贯教材《测量不确定度理解、评定与应用》(2007),案例中的计算是错误的。

按贝塞尔公式计算出实验标准偏差s(x)=0.08V是测量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它表明测量值的分散性,即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在日常的检定中不会像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一样进行多次测量,日常检定的测量次数少于重复性试验测量次数,多次测量取平均可以减小分散性,算术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是测量值的实验标准偏差的1/

所以日常测量的算术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应该为:

V。

[案例5]:

某顾客将一批计量器具送到计量校准机构要求给以校准。

计量校准机构受理了这批计量器具。

这批计量器具中有几支湿度计,而该校准机构并未建立湿度计量标准。

校准人员用自己实验室的湿度计与顾客的湿度计在实验室湿度环境下进行比对,出具了测试报告,报告中只有两个数据,且无不确定度的说明,并打算向顾客收取测试费。

当该测试报告送到授权签字人处给以审核时,未能通过审核,认为该测试报告不能发出。

案例分析:

问题在于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才能开展校准。

依据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并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

顾客要求对湿度计给予校准,而进行校准必须有满足要求的计量标准,计量标准需经过考核合格。

而实验室的湿度计与被校准湿度计是同一准确度级别的,用两者进行比对不能满足顾客的校准要求。

不应该为了增加收入,将本应进行的校准改成测试,这样简单的结果数据又不提供不确定度,是对顾客不负责任。

授权签字人审核后认为该测试报告不能发出,这是正确的,应向顾客解释由于受能力所限,无法对湿度计进行校准,请顾客将湿度计送到已建立符合要求的湿度计量标准的机构去校准。

计量校准机构不应为了钱,在未建立计量标准的条件下,向顾客发出不负责任的测试报告。

[案例6]:

某实验室使用3等量块开展测长仪示值误差的校准。

为了说明标准器的稳定性,实验室提供了一组稳定性实验数据:

每3个月使用测长仪测量标准器(量块)10次,其平均值的变化不超过0.3μm,满足校准MPE=±1+L/100(μm)测长仪的稳定性要求。

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使用被评定的测量仪器考核测量标准的稳定性是不行的。

测量标准是一个稳定的、具有足够准确度的仪器或系统,其稳定性和准确度比被评定测量仪器高,才能够评定被测量仪器。

被测量仪器的示值准确度是不能发现测量标准器的变化的。

换句话说,使用被评定测量仪器考核测量标准的稳定性,示值的变化是被评定测量仪器的示值变化,而不是测量标准的变化。

案例中,因为测长仪的稳定性远不如标准量块的稳定性,因此实验数据反映不出标准量块的稳定性,数据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测长仪的稳定性。

用这种方法考核标准器的稳定性是不正确的。

[案例7]考评员小马在现场考核某项计量标准的检定原始记录时发现,该项目使用的原始记录格式是已作废版本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格式。

小马知道新版检定规程在检定项目和方法上较旧版本有较大变化,记录的格式也相应有较大改变。

小马问检定人员:

“你们现在执行的是新规程还是旧规程?

”检定员回答说,“执行的是新规程。

”,小马又问:

“原始记录是旧的?

”检定人员回答:

“旧原始记录印得比较多,为了不浪费,所以仍然使用,总不能把这些空白记录都当废纸卖了吧。

”小马认为回答有道理,就不再继续追查记录的实际执行情况。

案例分析:

依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可以判断老马的行为是不当的。

错在如下两点:

①既然已经知道新旧版本规程在检定项目和方法上有较大变化,就应该执行新的检定规程;②新旧版本规程在记录的格式上有较大改变,应当采用新规程规定的原始记录格式,原来旧原始记录作废。

怕纸张浪费而沿用旧的记录格式,检定人员容易遗漏按新规程应该记录的内容。

[案例8]:

考评员在考核某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电学室时发现,由于原来从事电能计量标准的人员退休,新招聘了小张、小王两位硕士研究生从事检定工作,两人以前没有从事过电能计量工作。

该室方主任认为他们两位硕士研究生,又是电学专业毕业,所以两人一到电学室,便让两人开展三相0.05级标准电能表的检定工作,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和原始记录上签名。

案例分析:

计量检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计量标准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根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至少两名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场景中小张、小王尽管是电学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但是没有经过计量检定人员规定的考试,没有取得相应证件,就开展电能表的检定工作,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和原始记录上签名,是不行的,所以该室方主任这种做法不对,应纠正。

[案例9]:

考核时发现电磁计量室墙上挂着一个干湿温度计,水舱中无水,检定员在检定原始记录环境参数栏目中填着温度18℃,湿度18%。

当问及记录人员:

你是怎样算出湿度的?

答:

我看干湿温度计指示值是18,就顺手填上了。

案例分析:

由于负责环境参数监测和记录的检定员没有掌握温度湿度计的使用方法,不会温度、湿度的换算,因此对环境参数不能进行有效监测和记录,所以应当加强有关检定员的培训。

[案例10]:

老李在化学检测室进行计量标准复查时,调阅了一些分析测试报告单和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经察看格式还比较规范,数据更改执行了划改的规定要求。

但发现签字人中不少只签姓不签名,数据有效位数取得也不一致。

案例分析:

老李指出的问题是值得实验室全体人员重视的。

因为分析测试报告单和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签字人应该签全名,只签姓不签名是不对的;分析测试报告单和分析测试原始记录数据的有效位数应该执行数据处理的有关规定。

[案例11]:

某工厂计量实验室里有一台新进口的高精度电子分析天平,准备作为企业计量标准使用。

这台天平已经使用了二个月,其使用说明书未翻译出中文版本,并贴着合格标志。

考评员问:

这台天平是否进行过检定?

室主任回答说:

“国外这个厂家的产品质量很好,我们事先做过调查,买的时候附有厂家产品合格证,质量上应该能够放心,我们准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请计量部门检定。

案例分析:

依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不能代替有效的溯源证明,经调查其质量好更不能代替溯源性。

所以室主任的概念是错误的。

[案例12]:

某企业所建的一项最高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而实际上已超过半年还在使用。

该项标准的负责人说,由于日常检测的工作量不大,该项标准使用并不频繁,所以厂里公布的调整确认间隔的文件已将其确认间隔定为二年。

依据这个文件,我们将其确认间隔标明为二年,所以我们是隔一年送一次,出现检定证书超期是自然的了。

案例分析:

JJF1033第,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该企业所建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强制管理的范畴,经检定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的标准器,企业不应当自行调整检定周期。

上级计量机构根据检定规程的要求,出具的检定证书标明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半年还在使用是不对的。

[案例13]:

计量标准现场考评时,考评员向建标单位的计量标准负责人小王问及被考核的计量标准装置的稳定性考核情况。

小王说:

我们是通过对主标准器组中任一个固定的主标准器实际值的年变化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来判定的。

由于我们公司暂时没有这种被检工作计量器具,我们邻厂刚刚新买了一台,我们就和他们共同使用新购置的而且已经送检的这种计量器具作为核查标准,对其一年检定4次,通过考察某一固定点的极差是否小于计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来判定。

由于我们两个单位距离很近,平时也不会影响他们使用。

这样既可以考核了他们计量器具的稳定性,也考核了我们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一举两得。

考评员认为这是个少花钱多办事的好办法。

案例分析:

依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C.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的规定,本场景中有两处不妥,一是选择的核查标准不妥,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C.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要求现在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作为考核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标准。

而场景中选用邻厂刚刚新买了一台被检计量器具作为核查标准,该被检计量器具未进行稳定性考核,如果核查标准稳定性差,不能满足核查要求,则实验数据中不能区分是被测核查标准的变化还是计量标准的变化,这种考核就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了。

二是核查方法不妥,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C.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规定,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而场景中“用计量标准装置对其一年检定4次,通过考察某一固定点的极差是否小于计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来判定”,与要求不一致。

[案例14]:

考评员在现场发现水质化验室建有的分光光度计计量标准,其主标准器是一台751型分光光度计,已经使用五年,有近期使用记录。

但该设备没有五年来的检定证书,也没有校准证书。

案例分析:

依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必须具有溯源性才能确保溯源链的不间断,化验室建立的分光光度计计量标准已经使用5年,没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该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标准的溯源规定的,应立即并定期将分光光度计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溯源。

[案例15]:

计量标准考评员周某在计量标准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有相当一部分主标准器未按相应的检定规程进行检定,而是采取自校的方式来确认,就问被考核单位是如何进行校准的?

计量室负责人说,我们是参照相应计量检定规程,选几个项目来测的,专用设备还编了校准方法。

周某又查了自校仪器的校准记录,也就认为没有问题了。

案例分析:

依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同时,第;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第,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所以被考核单位的做法是有错误的。

计量检定应当执行检定规程,不得随意用自校或比对的方式代替检定。

[案例16]:

某企业建立了0.3级,(1-60)kN测力仪标准装置,后来,由于工作的需要,增加了一台0.3级,(10-100)kN测力仪和一台0.1级,(3-30)kN测力仪,该测力仪标准装置到期复查时,该企业由于未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所以就把开始建标时撰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作为申请复查的资料上报。

案例分析:

根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已建计量标准,如果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场景中,测力仪标准装置的计量标准器--测力仪发生了变化,使测力仪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扩展宽了,准确度提高了,这时,企业应当重新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而场景中未进行修订,申请复查时,还把开始建标时撰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作为的资料上报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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