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讲义修改版4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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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讲义修改版428
保险学
第一章风险及保险
第一节风险的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
一>定义;风险即风险事故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
二>构成;不确定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性;2.损失何时发生不确定性;3.损失发生地点.不确定性;.4.损失程度;不确定性;
二.与风险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风险因素
1.定义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后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
2.类型<依其性质分类>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指品德修养有关的一种无形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另一种无形因素
二>风险事故
.定义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然事件。
三>损失
1.定义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的事实.
货币衡量;满足三非
2.分类;
直接损失风险事故对于标的本身所造成的破坏事实.
间接损失是由于直接损失所引起的破坏事实.
3.三者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三.风险濒率与损失的关系
二者是反向关系
四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偶然性;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3.可变性风险性质的变化;风险量的变化;新风险的产生
五风险程度
就是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与预定损失的相差数占预定损失的比率
风险程度=实际损失与预定损失之间可能的变异/预定损失×100%
六危险单位
1.定义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2.分类地段危险单位;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是指各种物质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2.信用风险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3.人身风险是指人因疾病.衰老.意外伤害等致残,死亡的风险
4.责任风险是指团体或个人因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划分.
1.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不规则作用或人的过错.恶意导致损失的风险.
2.政治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导致损失的风险.
3.社会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导致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
四.按风险发生的程度划分
1.重大风险是指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或影响整个社会或社会主要部门的风险.
2.特定风险是指只影响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风险.
五按风险是否承保划分
1.可保风险保险人予以承保的风险..其条件:
风险发生必须是偶然的,事先的不确定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而且是同质的;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事故发生导致损失规模适度.
2.不保风险保险人不予以承保的风险;如道德风险巨大风险.
第三节风险的代价与管理
一.风险的的代价
即风险的经济成本,是指因为风险的发生和存在而造成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失。
一)风险事故损失的代价
二)风险因素的代价
1.经济利益的减少
2.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衡
二.风险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即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
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经济成本得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方法。
二)风险管理产生的原因
1.经济发展的需要
2.保险业的各种局限性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1.减少风险因素
2.减少风险事故
3减少风险损失
三.风险处理的方法
风险处理是指针对经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之后的风险问题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即核心是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
其方法有:
一)控制型即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少风险损失的各种措施
1.避免就是对某项风险直接设法回避或者尽量不做会产生风险的事情赖
活动。
2.预防即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以降低事故发生所可能性及发
生的频率。
3.控制即在风险事故正在发生时运用可能的手段力求减轻损失程度。
4.转移就是将风险采用各种方式转移出去,避免自己承担损失。
二)财务型号即通过财务计划措筹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及时而充分的补偿。
1.自留即当某项风险不能避免或由于可能获利而要冒险时,由自己保留
并承担风险。
2.保险
此外还有中和和集中。
第二章
保险的概述
第一节保险及有关术语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通过签定经济合同的方式向众多保险参加者收取保险费而集中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少数因英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不幸者提供资金保障的经济形式。
二.保险的特点
1.保险具有互相性质
2.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贴
三.保险的有关术
一)保险费保险经营保险商品所收取的费用。
二)保险金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保险赔款或给付金额。
三)保险金额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经济保障的货币额度或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四)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经济价值。
五)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
六)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并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且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七)被保险人获得经济保障的人。
八)保险单保险契约成立的的证明凭证
九)保险条款保险单中规定契约内容的各种条款
十)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抑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十一)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十二)保险期限即保险契约的有效期间。
在此期间保险人负责风险责任。
第二节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的学说
一)损失说损失说是以损失概念为核心
1.损失赔偿说其主要观点是把保险作为一种损失赔偿的合同,保险是保险人接受约定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受意外损失时给与经济补偿的合同。
这种学说在外上有两个问题:
一是如果仅是指物质损害的补偿那么从外傅上就排除人身保险和年金保险。
二是如果保险仅负责补偿物质损害那么这只能说是对它作了司法上的合同概念的解释,然而有些保险则不存在这种司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如社会保险。
2,损失分担说瓦格纳认为:
“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之处于同一危险中,由未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制度。
”该种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众多人互相合作共同分担损失事实,并认为此学说适用于各种保险。
3.风险转嫁说该学说认为为保险就是将风险转移.把被保险人的风险转妹嫁给保险人就是保险的性质.
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它是以技术特殊性作为保险性质的学说,它认为保险是把可能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测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按照这个比率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摊金额要有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技术,就是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共同性.
2.欲望满足论该学说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或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该理论认为,被保险人以缴纳小量保险费为代价,在灾害事故发生后,能取得全 部或部分损失补偿.保费缴付和损失赔偿的金额并不对等,体现了保存的经济保障作用.
3,二元说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不能作统一解释,应该分别给予不同的定义
第四节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同为人类抗御意外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实行补偿行为,但二者不是有本质的区别.
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受合同约束,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不受任何约束.
2,保险金给付按合同规定支付,而救济以个人经济状况施舍.
3.保险赔付有一定的计算方法,而救济不需要计算.
4.保险的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而救济对象不受限制.
二.保险与保证
保证又称担保他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都是对未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保险是多数单位风险的集合,而保证是依靠信用和资产实力承担责任.
2,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独立签订的合同,其生效和履行均不依靠他人的行为;保证则要涉及三方的行为
3.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一般不得再向被保险人追偿;在保证中保证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履行债务后,即取得代位权,有权以债权人的名义向被保人追偿.
三.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为了应付未来的经济需要,但两者还是不同的经济范畴,其区别:
1.所有权的不同
储蓄的所有权不变,而使用权为有条件的暂时让渡.保险则为买了一种承诺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已转移.
2权力的使用不同.
储蓄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保险则为保单规定的权力.
3.性质不同
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起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则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
4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
保费的多少需精算而得,储蓄则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受国家政策的影响.
5,目的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对损失进行补偿,而储蓄的目的则是为了应付未来增加的支出,
预防损失只是它的附带作用.
四,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都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出现,而且双方当事人所付的代价和所得的报酬,都不保持对等关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1,风险转移的性质不同保险是有险才保,化险为夷,变不确定为确定;赌博则相反,将确定是东西变不确定的东西,化夷为险.
2.法律的性质不同保险是合法的,赌博是非法的.
3.技术手段不同保险需科学的技术基础,赌博靠运气.
第五节保险的一般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按政策分类
一)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1.自愿保险是指凭个人的意愿参加所保险.
2.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人有必须参加保险的义务.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则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成立,因此,对被保险人而言,有参加保险的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有接受保险的义务.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1.商业保险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保险.
2.社会保险是以政策为目标的保险.
三)政策保险与普通保险
1.凡依据政府政策而成立的保险称为政策保险.它有两大类:
一是以社会政策为目标的保险如失业保险.二是以经济政策为目标的保险如农业保险,渔船保险等等.
2.此外,即属于普遍保险
三.在经济上的分类
一).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
1.由营利单位加入的保证称为企业保险.
2.由消费经济单位加入的保险称为个人保险.
二).费用保险与储蓄保险
站在国民经济的立场,观察保险费的支付如纯系费用性质者称为费用保险;如含有储蓄性质者称为储蓄保险.养老保险等等.
四.在经营上的分类
第三章.保险的发展史.
第一节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1.客观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2.剩余产品的增多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物质条件
3.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条件
第二节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二.火灾保险
三.人寿保险基尔特制度.蒙丹斯佟蒂法哈雷的生命表.辛浦森的自然保费和道德森的平衡保费.
四.责任保险.
五.保证保险.
第三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一>定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二>概念要点
1.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秩序要求,受保护和承认,表现在:
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合法性.
2.可衡量性保险利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利益.目的:
确定保险额度;使保险给付和补偿成为可能.
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域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合同无效,其意义1.防止了将保险变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3.限制保险赔偿(给付)金额.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
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虽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中的一项或若干项权利者,对相应财产有保险利益.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受托人对托管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5.当事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6.权益人对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7.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而并非要求投保时必须存在.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确定.
1.被保险人本人.即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人身保险.
2.家庭成员之间.
3.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关系.
4.被保险人的被扶养人.
5.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时,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此为合同得以成立的要件之一.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这种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
四.保险利益的变动
关于保险利益的变动,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况:
一>.保险标的消失
二>.保险标的转移.
1.破产出售或转
2.继承
3.破产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诚实: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主当事人不得隐瞒或欺骗
信用: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该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危险情况。
三、告知:
一)告知义务(申报义务):
投报人在定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广义的告知义务:
包括保险合同定订立时的告知义务,也包括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事出有因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狭义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
订立合同前通知义务:
订立合同后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形式
1、内容:
重要事实:
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确良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说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均属重要事实。
包括:
投保人的保险史;投保人的品行(主要看作骗史)
2、形式:
A、无限告知义务(客观告知义务):
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正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B、有限告知义务(询问回答告知义务):
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为是重要事实。
三)告知义务的违反与结果
1、告知不实:
投保人所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2、遗漏:
指投保人因过失而导致应该告诉投保人的内容没有告知保险人。
3、隐瞒与此同时捏造:
隐瞒是指投保人将已知的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保险人,捏造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虚构不真实的重要事实。
后果:
1、增加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
2、解除保险合同
四)对保险人而言的告知
1、形式:
A、明确列明:
保险人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B、明确说明=明确列明+解释=逐条解释:
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的明确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中,还需对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并加以适当准确的解释。
2、表现
(1)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四、保证:
保险合同的基础(约束投保人)
一)概念:
指人们对某种事情的作为与不作为的允诺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允诺不因他的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而增加保险标的危险事实,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比较:
保证是一种承诺,强调对承诺的遵守;告知是对某一事实的说明。
运用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出来
3、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义务,保险人必须发出书面通知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确实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
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指投保单或保险单中载明的保证条款均为书面形式/
默示保证:
保险合同中虽未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按照法律、国际公约和行业习惯等,被保险人应遵守的一类保证事项。
eg:
船舶适航的保证,不得绕航保证
(1)船舶适航保证
(2)不得绕航保证:
被保险船舶不得驶于绕离两个港口之间的既定航线
(3)航行合法保证:
被保险人不得从事出有因走私等违法
三)违反保证的处理
违背保证条款即合同无效
五、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
定义:
合同的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
指当事人既已放弃他主张的权利尔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三节:
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医保)
概念
一)定义: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依既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
二)含义:
(1)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
(2)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3)赔偿以损失为限,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二、运用
(怎样确定保险限额)
一)损失额度的确定方式:
1、按市场价格确定方式:
2、按照基本恢复保险标的原有的形态和使用功能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不包括人工费)
3、重置成本—折旧确实实际损失。
4、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
三、例外
1、人身保险不适合
2、定值保险不适合(古玩、船舶……)
3、重置成本保险:
4、比例承保: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风险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节:
权益转让原则
一.定义:
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后,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内,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行使的原则。
二、代位求偿权:
一)定义: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后,同时获得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权力。
二)名义:
三)产生原因:
必须是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规定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
2、合同责任:
由于第三方在合同中违约而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第三方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3、不当得利:
由于第三方的不当得利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
eg:
保险标的丢失,第三方非善意占有。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由于共同海损受到损失,保险人有权向其他受益方代位求偿。
四)发生时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之时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五)有关法律规定:
1、当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求偿时若不能弥补其经济损失时,可向保险人索赔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若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则被保险人仍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3、代位追偿权未转让给保险人之前,被保险人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或承诺,若协议或承诺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驶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力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7、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织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
三、物上代位。
一)定义
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依保险合同自支付保险赔偿之日起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
二)两种情况
1、实际全损
2、委付:
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都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额保险金额请求。
发生情况:
推定全损:
指保险标的物在遭遇保险事故后,虽然尚未达到完全灭失,损毁或变质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或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估计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
第五节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复保险:
保险金额之和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产生原因: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
2、投保人想获得更大的保障。
二、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方式: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计算公式:
各承保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保险A:
10万B:
15万损毁12万
A=12×40%=4.8(万)
2、限额责任方式:
以赔偿限额为基础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
各自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
=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A=12×45%=5.4万
▲B=12×55%=6.6万
3、顺序责任方式:
指当有两家以上承保人承保同一标的时,最先承保保险单为主要保险,首先承担保险责任,以后保单在前一保单承保金额的范围内无效,只有在其损失金额越出前一保单的保险金额时按其超出部分依次责任。
第六节近因原则
近因: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二、运用:
1、单一原因:
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判定此为近因
2、多种原因:
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多个,判定此为近因,连续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1)并列关系。
第五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一)定义: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
当事人一方及投保人交附保险费以换取当事人另一方(保险人)在灾害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或约定事件出现时按照协议履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分类
1、补偿合同:
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按约定给予补偿的合同(以财产为标的)
2、给付合同:
对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事件后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寿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2、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
3、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4、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保险合同是射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