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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长沙武汉考察学习报告

 

关于转发《赴长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考察学习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分机构、各科室:

5月5日至13日,市中心组织部分人员赴长沙、武汉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学习考察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形成了书面考察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根据于政国主任批示:

请中心各主任阅,请各分支机构、各科室阅。

 

2010年7月16日

 

关于赴长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考察学习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学习先进,查找不足,推动中心事业科学和谐发展,5月5日至13日,市中心邹梅副主任带领部分分支机构主任、企业代表一行共10人赴湖南长沙、湖北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等进行了考察学习。

两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热情接待,召开分管领导、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详细介绍经验做法,认真引领参观。

虽然此行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学习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及交流职工调往异地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和贷款后首次提取额度问题,但两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地方立法、归集执法、业务管理网络系统等方面都有许多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在报告中我们将一并作出简要介绍。

现将考察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地情况简介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9月设立,是直属市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2人,内设办公室(信息中心)、人力资源处、归集业务处、信贷业务处、财务会计处、监督法规处、审计稽核处、机关党委办、监察室等9个处室、5个分中心管理部。

09年全市应缴职工69.70万人,实缴59.58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85.48%。

全年归集26.09亿元,累计归集117.34亿元,归集余额76.34亿元;全年提取11.12亿元,累计提取41亿元,占累计归集总额的34.94%;累计向61370户家庭发放贷款68.47亿元,贷款余额47.91亿元。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62.75%,资金运用率66.63%,资金使用率78.29%。

全年实现增值收益16038万元,提取风险准备金3127.14万元,管理费用2796.16万元,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114.49万元,累计提取16978.47万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局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0人,内设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财务会计处、审计保全处、信息技术处、综合处6个职能处,省直部门、高校、铁路3个分中心,区域分中心还未建立。

09年全市应缴职工150万人,实缴105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70%。

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86.48亿元,累计归集总额432.71亿元,归集余额266.84亿元;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8.85亿元;全年共向3165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7.76亿元,累计贷款总额266.79亿元、17.17万户,贷款余额158.55亿元,个贷比率59.42%;全年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9亿元,历年累计达5.98亿元。

二、住房公积金协(专)管员制度

长沙于2005年7月18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制度,并于2010年1月1日制定实行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对专管员的工作职责、登记、培训、年度评先评优制度(奖励经费列入管理中心专项预算)、约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武汉于2008年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将全市缴存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经办人聘任为协管员(大型企业不只聘一位协管员),也对协管员的工作职责、评比考核(奖励经费列入预算中的表彰基金)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定期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办理程序、方法和规范要求,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

两地在介绍经验时都表示,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建立以来,缴存单位与中心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沟通更加顺畅,有助于进一步搭建和谐管理平台,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利民、便民的作用。

三、两地的先进经验、工作亮点

这两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位于前列,有诸多先进经验和工作亮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实现地方立法,解决突出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地方非常需要有自己的地方性住房公积金法规,以期从制度层面根本性解决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2009年7月1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随后又根据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继制定出台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提取管理办法》和《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随后相继印发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和《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这两个地方性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改革、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和严格依据上位法、注重补充性和可操作性、有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在内容上着重体现方便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实现运管分离,提升管理层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08年成立了城区管理部,内设综合科、信贷科、归集科3个科室、两个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主要负责长沙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市中心实现了管运分离,可以集中精力制定政策措施、强化监管、统筹全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托功能强大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除了一些特殊业务例如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缴存职工或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等情况,需先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审核外,其余大部分普通业务都是委托银行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按统一流程审核办理。

由此,中心实现内部运管分离,工作程序规范清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实现了质的飞跃,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也得以确立。

(三)推出系列主题活动和多项特色工作,加大归集力度

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地都不断创新招法,千方百计加大归集力度。

长沙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尤其值得借鉴。

一是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为契机,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积极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形成强大宣传合力;二是以“制度进园区”为突破口,开展了归集业务“一把手”工程,加大了非公企业尤其是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行政推动力度;三是开展“六个一”主题活动,推行归集工作激励机制,“六个一”即“集中一百天时间、抽调一百人参加、深入一千家单位召开一个座谈会、曝光一批单位、建制一批单位”,促使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尽快建立,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覆盖;三是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对全市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引起了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成效显著;四是全国首创“招投标”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强化银行竞争机制,实行对受托银行的考核,有效激发了银行归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五是强化法律的硬约束,加大催建催缴的行政执法力度。

09年把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列入了“黑名单”,在主流媒体曝光,中央电视台对此予以肯定;六是将2010年确定为“归集执法年”,拟对全市500家单位上门催建催缴,对190家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对100家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力争通过“归集执法年”活动,使全市新增开户人数6万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为契机,开展住房公积金宣传日。

发放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使广大职工更加深入地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调动广大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从2007年起,抢抓中部崛起和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实验区建设的发展机遇,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实行“一年打基础,二年树形象,三年上台阶”的“二次创业”,构建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格局,归集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仅2008、2009两年全市就归集住房公积金80亿元。

(四)积极应对国家宏观调控,调整出台新政

以长沙住房公积金为例,自金融危机以来,结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的举措,适时推出了系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政,如调整首付房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取消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逐月自动划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等,为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下发后,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长沙公积金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

如:

对申请二套房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0平米(含)再购买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机投资性住房等情形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负面情况的,按其信用情形确定贷款额度;可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额挂钩等。

这些政策的及时调整出台,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五)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两地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充分发挥互联网远程、快捷、方便的优势,不断开拓网上业务,推出服务便民新功能。

长沙公积金还建设了“网上公积金”,已开设网上公积金帐户的单位专管员可以足不出户,随时通过互联网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查询等业务。

两地都为缴存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卡,该卡可在建行各机构网点柜台、自助查询终端、自动柜员机及95533电话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及贷款余额、明细等,并且集查询、提取、还贷、银联卡于一体,受到缴存职工的欢迎。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是加强与政府的联系,提高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注。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认识缺位,例如为招商引资,将必须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为由企业自主选择。

长沙、武汉每年的管理工作会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都邀请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市人大、市委、市政协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通过汇报工作,使政府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进而在行使住房保障职能过程中,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使其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尤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工作是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税务、统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七)拥有自有综合服务大楼,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武汉和长沙公积金都拥有自己的宽敞明亮、功能齐备的综合服务大楼,其中武汉是投资了7000多万元,购买了7400多平米的大楼。

宽敞明亮、设备先进、各种辅助性设施设置人性化的办事大厅;配置先进、管理科学,至少能适应10年发展的机房、档案室;整洁舒适、能容纳百人的多功能会议厅;配置先进,用于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和协管员的电教室等,为缴存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办事环境,也很大地改善了中心的办公环境。

武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袁善腊在考察其服务大楼时,特别提出:

支持中心从2010起再投资5000万元,成立3个城区管理部,要抓住机遇,为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环境。

四、建议及下步工作打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学习各地的先进经验,关键是如何结合自身特点搞好结合,使之成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反思工作、改进工作的契机。

结合我市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全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

从长沙、武汉及全国其他城市的经验来看,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搭建和谐管理平台,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利民、便民的作用。

建议先在我市缴存职工数量较多、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推行该制度,待积累一定经验后逐步推行到各缴存单位。

制定详细的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登记、培训、年度评先评优制度、约束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我市公积金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推进归集扩面工作

归集工作是我们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以“宣传法规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利用电台、报纸、住房公积金网站、开展宣传日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制度本身的吸引力,增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像养老保险金制度那样深入人心,为提高覆盖面和归集率形成舆论支持;二是借鉴长沙经验,以“制度进园区”为突破口,加大非公企业尤其是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行政推动力度;三是深入开展“归集执法年”活动,发挥协作联动机制作用,与工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及时掌握新设企业单位名称与现有企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等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执法检查,强化法律的硬约束,加大催建催缴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顺利开展。

(三)全面建设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网络

从长沙、武汉住房公积金的经验来看,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说是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抓手”,目前我中心的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各业务模块测试工作正紧张有序地进行。

目前最重要的是各业务科室、各一线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思考研究,加强对项目的分类即时统计功能、财务分析功能和预测功能的研究,我们已将从长沙带回的各种统计表格,如个人业务量统计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提取业务情况明细表、贷款业务分析表、预警指标分析表等复印交给信息科和软件开发人员,希望各业务科室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提出应用修改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功能需求,确保我们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强学习创新

加强学习创新,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党组织,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打造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是推进中心事业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金融、经济、财会、法律、计算机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其次,在新的发展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面临着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不断发展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如何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如何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健全监督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保证资金运作安全等等,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结合市精神文明委《关于在全市开展“读好书、唱好歌、讲礼仪、做文明人”活动的意见》文件要求,不断加强各类相关知识的学习,完善知识结构,加强研究思考,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从被动应付型向积极主动型转变,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更好地应对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中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调整完善部分现行政策

一是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

可借鉴长沙公积金的做法,如:

对申请二套房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0平米(含)再购买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负面情况的,按其信用情形确定贷款额度;可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额挂钩等。

二是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我们目前执行的是:

只要提供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就可以提取。

这种规定的优点是方便了职工的提取,但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因为单位的接收证明非常容易出具或者伪造。

建金管[2005]5号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帐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

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帐户转移手续。

帐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帐方式,不能转帐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

长沙、武汉等地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的。

我们建议:

职工调入外地的,在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开户证明后才可以转移或提取,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骗提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发生,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三是贷款购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问题。

建金管[2005]5号文中规定: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这里强调的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并没有我们目前执行的首次提取可提取帐户内所有余额的说法。

我们建议按照5号文规定执行,或者区分商贷和公积金贷款执行,如果是商贷首次提取,提取额度以首付款加当年的还款付息额为限(北京的做法),以后年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公积金贷款提取因为已经享受了优惠利率的贷款,所以每次提取额都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包括首次)。

这样更能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互济性,积累更多的资金,为更多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金融支持。

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可以借鉴长沙、武汉等地的做法,实行委托划拨还贷,以便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特性。

建议在中心新系统正式上线以前,组织各业务科室,认真制定和完善各项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办理程序,经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统一对外发布,推动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六)加强对工作的前瞻性研究

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我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影响很大,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把握,加强研究思考,勇于探索创新,不断调整完善政策。

目前国家的政策倾向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我们应该配合我市实施的安居工程及住房保障工程,结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和住房个贷形势分析,增强计划性和前瞻性,及时完善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提取政策,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在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创新资金管理制度,科学统筹、调度中心及分支机构资金,提高中心整体资金运用率和使用率;建立资金供求预警与应急机制,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对我们工作带来的影响,分析把握归集、贷款、提取发展趋势,做好应对资金紧张状况的相关预案修订、完善工作。

可借鉴长沙公积金,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个贷比率、个贷逾期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等预警指标,分红、绿、蓝三个级别,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稳健运行。

 

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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