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医学综合试题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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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医学综合试题与答案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局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结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等规定,联系我们的工作职责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监察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提高职业健康水平,为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大以上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监察内容

(一)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会议文件等;监察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以及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煤矿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情况

1、煤矿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监察煤矿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

2、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监察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察煤矿企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加大安全工资权重;监察煤企业注重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企业。

3、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监察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等,并且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煤矿企业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情况

1、煤矿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监察煤矿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并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上岗。

2、煤矿企业依法从事安全生产。

监察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从事安全生产的情况。

(四)煤矿企业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1、煤矿企业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监察煤矿企业切实完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3号)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落实税前列支政策,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与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安全工程改造费用。

2、煤矿企业加大瓦斯治理的资金投入。

监察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0号)等规定,并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的标准”足额提取和使用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确保瓦斯防治等工作取得实效。

(五)煤矿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煤矿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监察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监察煤矿企业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险情。

2、煤矿企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监察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监察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带班下井人员、数量、时间、任务、职责等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巡查;监察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六)煤矿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情况

1、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监察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强化其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及时解决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等技术问题。

2、煤矿企业加强生产技术管理。

监察煤矿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及矿井采掘部署、“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情况;监察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关键环节,规范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监察煤矿企业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监察煤矿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等情况。

(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等制度,并开展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监察煤矿企业执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挂牌督办;监察煤矿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价,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八)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了安全培训档案等情况;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监察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

(九)煤矿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考评认证工作,并在2011年底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最低等级。

(十)煤矿企业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情况

1、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监察煤矿企业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24小时有专人值守。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2011年底前,全省所用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用煤矿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4、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实现在灾变期间为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5、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建设完善的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保证在灾变期间为各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6、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系统,达到灾变期间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

(十一)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情况,同时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监察煤矿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监察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当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情况。

(十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防尘、防水、防火、防爆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监察煤矿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应资质,并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监察煤矿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业务,要求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工作业绩。

(十三)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1、煤矿企业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监察煤矿企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完善应急预案,储备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响应能力,做到“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监察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2、煤矿企业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监察井工煤矿建立由本单位管理和从业人员组成的兼职矿山救护队,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监察煤矿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四)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情况

1、煤矿企业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察煤矿企业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监察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监察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监察煤矿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事故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监察事故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五)煤矿企业执行监察执法指令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对以往监察执法文书记载的事故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认真整改到位,并建立档案。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

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督促各类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从事安全生产,确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基础工作,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着力加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安全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把煤矿安全准入条件

要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防尘、防水、防火、防爆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另外,要督促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严格落实各方安全责任。

对煤矿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推动煤矿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安装使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并逐步将以上规定和要求纳入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条件中,督促煤矿企业不断改善安全基础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另外,要严格执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立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要督促煤矿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要继续贯彻执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对“打非”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要加大对“打非治违”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矿井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矿井存在的,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

要充分利用煤矿安全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科技资源,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要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六)着力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协调工作机制

要积极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及国土、工商、公安等单位(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严格执行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联合执法制度,杜绝多头、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要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建议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科技进步、安全规划、产业发展、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

另外,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或未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等不属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权限的,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并做好备案工作。

在煤矿安全监察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要移送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违纪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积极推进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要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做到“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要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支持作用。

要指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开展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要建立煤矿安全监察预警制度,在可能发生暴雨灾害的雨季,可能发生低温冰冻灾害的冬季和大气压变化的春秋季节,煤矿生产不正常的节假日和国家、省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提前向相关部门和煤矿发出紧急信息,警示煤矿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

(八)实行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

要依法依规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另外,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煤矿,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局或分局在网址上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由相关部门作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煤矿安全监察意见

抄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

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3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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