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员海港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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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员海港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件1

《船舶引航员(海港)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1职业概况

1.1职业编码

1.2职业名称

海港船舶引航员,简称引航员。

1.3职业定义

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在港口通航水域以及与之相连的江河、水道、海峡等特殊水域内综合运用船舶操纵、通信等航海技术,引领船舶航行、系(离)泊位或锚泊作业,并从事引航管理和提供引航技术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三级引航员(国家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二级引航员(国家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一级引航员(国家专业技术资格中级)、高级引航员(国家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成绩优异的高级引航员(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

室内:

船舶驾驶室。

室外:

主要是港口海域气象要素如温度、气压、风力、能见度(随地区和季节变化)、潮流、海浪等(包括恶劣天气)。

1.6职业能力倾向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语言交流和计算能力,准确的判断和应变能力,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较强,视力较好、无色盲,手指、手臂灵活有力,动作协调,心理素质良好。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航海技术专业(船舶驾驶专业)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但2015年以后进入引航员队伍应为全日制航海技术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

1.8职业培训要求

1)晋级培训期限

三级、二级和一级引航员(中级及以下引航员)均纳入(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体系,实行强制培训,以考代评,评聘分离。

三级、二级和一级引航员晋级培训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当年全国海港引航员适任统一考试计划要求,最短期限不少于3个月,其中实操(模拟器上)不得少于15天。

取得三级、二级和一级引航员任职资格后,引航机构还需根据本单位聘任条件(引航机构应制定各级别引航员实操培训和考核认定规定,如符合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船操作培训时间或次数以及考核要求)进行聘任。

三级、二级和一级引航员在聘任实职前,参加由引航机构自行开展的引航操作(级别适任船舶)培训应不少于本机构所规定的艘次或时间。

高级和成绩优异的高级引航员按国家或省部管理机构出台有关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或要求,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由所在单位集中推荐,申报评审机构进行晋升评审;申报者根据个人情况自愿参加相关培训,如计算机、英语等,不采用强制培训。

2)培训教师

理论培训必须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院校进行,培训院校师资标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标准或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核准。

引航机构在聘任各级别引航员时均应参照本单位专业资格聘任条件,对各级别引航员聘任实操培训(包括跟船)的培训师资要求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培训教师应具有高一级别及以上引航员资格,并担任实职至少1年以上。

如培训三级引航员的教师应具有二级引航员职业资格,并担任实职1年以上;培训一级引航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引航员及以上职业或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高级引航员及以上实职1年以上。

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均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院校进行,培训院校场所设备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标准或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核准。

引航机构开展的实船操作(包括跟船)培训,其场所设备应选择符合各级别引航员实职对应的船舶、航道、泊位和水文气象条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申报条件

申请三、二、一级引航员适任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引航员:

(1)持有海船甲类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见习引领不少于引航机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艘次或相应的里程,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引航员培训机构培训且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2)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航海技术(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海船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见习引领不少于引航机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艘次或相应的里程,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引航员培训机构培训且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引航员:

(1)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在此期间安全记录良好,见习引领不少于引航机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艘次或相应的里程,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引航员培训机构培训且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2)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在此期间安全记录良好,达到引航机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引领艘次或者相应里程,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引航员培训机构培训且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引航员:

(1)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在此期间安全记录良好,见习引领不少于引航机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艘次或相应的里程,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引航员培训机构培训且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2)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在此期间安全记录良好,达到引航机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引领艘次或者相应里程,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引航员培训机构培训且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高级引航员:

(1)取得本职业一级引航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且具有不少于27个月相应引航资历。

(2)多次承担包括本单位在内的急、难、险、重引航任务,参与解决引航疑难问题。

(3)在一级引航员任职期间无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4)有熟练的船舶引航操作技术和丰富的引航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5)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6)在培养引航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引航员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学习和开展引航技术工作。

(7)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中关于学历与资历、计算机和外语等具体要求,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准后集中组织上报,参加本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成绩优异的高级引航员: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评定高级引航员任职资格后受聘从事高级引航员工作满5年及以上。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国内外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船舶引航领域学术带头人或引航技术发展引领人,参加过包括本单位在内的船舶脱险,安全引领过邮轮或军舰或超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

(3)在高级引航员任职期间无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4)任高级引航员期间,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主持过1项或为主(前3名)承担过2项国家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b)主持过2项或为主承担过3项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c)主持及主要承担过(前3名)3项以上引航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引航机构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d)在引航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及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e)在引航机构的生产科研中,对引航事业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引航服务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引航机构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f)主持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g)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h)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和省科技、计划、经济、建设部门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4项,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i)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j)在引航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引航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k)在引航、海事、救助、打捞、船舶检验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5)任高级引航员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或论文之一:

a)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1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b)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均为独著,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上;或工程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均为独著,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上。

c)独著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上。

d)在国际行业(包括引航)学术年会宣读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交流专业论文4篇(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以上。

e)在全国性海事、引航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4篇(其中3篇为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上,须有1篇具有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获奖论文)。

f)主持撰写由本人承担省(部)级下达(备案)的重点科研、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和本专业高级引航员的理论水平,指导硕士研究生(包括作为企业导师)不少于1名。

(7)符合交通运输部《交通部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办法》或省级本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条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准后集中组织上报,参加本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证书。

2)鉴定方式

三、二、一级引航员资格纳入考试管理体系,以考代评,评聘分离。

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相应级别引航员适任证书,但并不代表引航机构实职聘任;三、二、一级引航员实职聘任由所在引航机构通过实船操作技能考试认定聘任,成绩达到所在引航机构规定的要求者为合格。

高级和成绩优异的高级引航员采用单位审核,集中申报,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评审。

评审合格后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引航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来认定资格。

3)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全国统考要求进行,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标准执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核准。

引航机构开展认定聘任资格的实船操作技能考试,应成立引航技术委员会或综合评审委员会,考评人员数量以及与考生配比由引航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

4)鉴定时间

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及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全国统考标准执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核准。

引航机构开展认定聘任资格的实船操作技能考试:

各级别应不少于考试编制的一个完整引航计划操作任务所需时间。

具体单项时间、综合累计时间由引航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

5)鉴定场所设备

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在标准教室进行,具体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核准。

引航机构开展认定聘任资格的实船操作技能考试场所,应选择在符合各级别实操要求(船舶、航道、泊位以及航行水文气象条件)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1)引航员应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2)引航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安全、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港航单位提供安全、优质的引航服务。

(3)引航员应注意文明礼貌,举止端庄,按规定统一着装,使用文明语言。

(4)引航员应廉洁自律,遵守行风规范,秉公办事,不得做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5)引航员应勤业敬业,刻苦钻研和掌握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6)引航员应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海事事故,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

(7)引航员发现危及港口、航道设施安全及水上环境污染现象时,应立即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机构报告。

2.1.2职业守则

(1)遵守本引航机构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引航机构的管理。

(2)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保守国家机密。

(3)不得拒绝本引航机构指派的引航任务,不得擅自将本单位指派的引航任务委托他人。

(4)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引航业务。

(5)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引航机构聘任从事引航业务。

(6)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7)准时登轮,遵守登轮纪律及其它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尊重船方的习俗。

(8)尊重被引领船舶船长的合理建议。

(9)与被引领船舶、码头、拖轮等单位应团结合作,热情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对方。

(10)按照引航作业指令履行对被引领船舶的责任,将船舶安全地引领到指定的区域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引航。

(11)不得向船方索取或收受额外报酬和其它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引航无关的活动。

2.2基础知识

2.2.1航海学

(1)地球形状与地理坐标。

(2)航向与方位。

(3)海上距离、航速与航程。

(4)海图投影与使用。

(5)船舶定位方法与船位精度判定。

(6)潮汐与潮流。

(7)航标。

(8)航海图书资料及其使用。

(9)航线选择与设计。

(10)狭水道航行方法---转向、导航与避险技术。

(11)船舶交通管理。

(12)水上交通工程基础知识。

2.2.2船舶结构与货运

(1)船舶常识--船舶的基本组成与主要标志,船舶尺度与船舶吨位,船舶种类与特点。

(2)船体结构基础知识。

(3)锚、舵设备的组成、原理与使用。

(4)船舶货运基础。

(5)船舶稳性。

(6)船舶吃水差。

(7)船舶强度。

(8)特种船舶与特殊货物基础知识。

2.2.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1)气象学基础知识--大气概况,气温,气压,风,大气环流,大气湿度,云和降水,雾与能见度。

(2)海洋学基础知识--海流,海浪。

(3)天气系统及其天气特征。

(4)天气图基本知识,地面天气图。

(5)船舶气象信息的获取和应用。

2.2.4船舶操纵与避碰

(1)船舶操纵基础知识。

(2)各种环境下(港内、特殊水域以及大风浪)的船舶操纵。

(3)应急操船。

(4)轮机概论。

(5)避碰规则内容的全面知识。

(6)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原则。

(7)驾驶台资源管理。

(8)用视觉信号发出和接收信息--国际信号规则组成,常用单字母旗及其意义,挂旗常识,通信要素的表示方法,呼号的组成。

2.2.5航海仪器

(1)磁罗经和陀螺罗经--特点、误差属性。

(2)计程仪的种类、记录数据的特点及其误差修订。

(3)ECDIS基础知识,ECDIS相关标准、功能和使用风险。

(4)船载GPS/DGPS定位基本原理、船位精度。

(5)船载AIS的组成、原理、优势及局限性;VDR和LRIT知识。

(6)使用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保持航行安全--雷达目标探测与显示基本原理,观测性能,目标特性,影响观测的因素,雷达航标,目标跟踪,AIS报告目标,影响目标跟踪精度的因素,符合IMO性能标准的雷达(ARPA)使用性能。

2.2.6航海英语与VHF通信

(1)基础英语。

(2)航海专业英语词汇、阅读与写作。

(3)航海英语口语与听力能力。

(4)VHF通信程序与操作要求。

2.2.7基本安全与应急

(1)海上个人求生。

(2)防火与灭火。

(3)基本急救。

(4)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5)船舶保安。

(6)船舶应急。

2.2.8船舶管理

(1)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及其实施。

(3)国内海事行政法规--海上交通安全法、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标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配员标准、最低安全配员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法基础知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MARPOL公约(功用、基本构架;防油污设备要求;防止操作性污染排放标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定义与分类;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的包装、标志要求;垃圾处理规定;公告标牌、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国内环境保护法规。

2.2.9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0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科目大纲》。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海港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的技能要求,差异主要在同样工作内容适应不同等级的船舶,高级别有培训与参与管理方面的要求。

对海港高级引航员和成绩优异的高级引航员则侧重于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操作技能以及培训与管理、引航技能创新和引领等方面的要求。

3.1三级引航员技能

适用

船舶

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或辖区海事局地方规定(优先)

适用水域

港口泊位及其毗连的通航水域

职业

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要求

1.引航准备工作

1.1引航

计划与操

作方案的

确定

1.1.1能知晓船舶引航计划的组织、安排与实施的各个环节

1.1.2能制定引航方案

1.1.3能掌握被引船舶的概况(船舶类型、船名、呼号、船长、船宽、吨位、国籍、最大吃水、载货等信息)

1.1.4能掌握引航起讫点(船位或泊位)具体位置

1.1.5能掌握引航水域和航道的通航条件

1.1.6能掌握引航时段引航水域的水文气象条件(尤其是潮汐和能见度条件)

1.1.7能了解引航水域的相关通航规定

1.1.8能掌握拖轮的配置要求以及拖轮的数量和功率

1.1.1船舶类型相关知识

1.1.2船舶特征参数及含义

1.1.3港口设施(航道、锚地、码头、泊位)基本知识

1.1.4常用水文气象要素及其含义

1.1.5潮汐的基本知识

1.1.6拖轮配置要求与方法

1.1.7引航属地港口及海事部门有关规章、规定

1.2乘交通工具登/离被引船舶

1.2.1能掌握从出发地到被引船舶所需交通工具的安排及各时间节点

1.2.2能够正确掌握上下交通船(艇)的方法

1.2.3能知晓交通船(艇)并靠被引船舶的通常方法

1.2.4能够正确掌握从交通船(艇)上下被引船舶的方法

1.2.5能知晓引水梯布置的相关规定,并督促船方严格执行

1.2.6能正确协调被引船舶调整航向、航速,配合上下船

1.2.1引航员乘车安全管理规定

1.2.2引航员乘交通船(艇)或拖轮或直升飞机接送安全管理规定

1.2.3引航员上下交通船(艇)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1.2.4引水梯的结构及布置

1.2.5救生衣穿戴方法

1.3与船方交流引航信息

1.3.1能熟练地使用英语向船长介绍引航操作方案

1.3.2能熟练地使用英语及时核对船舶航次基本要素

1.3.3能熟练地使用英语了解船舶操纵性能和使用的局限性

1.3.4能熟练地使用英语与船方进行必要的交流

1.3.5能正确与船长签核引航信息单

1.3.1船舶引航前双方信息交流基本内容与要求

1.3.2船舶引航签证单

1.3.3船舶主要操纵设备及性能参数

1.3.4航海英语听力(驾驶台资源)

1.3.5航海英语口语(驾驶台资源)

1.4引航

员设备检

查和维护

1.4.1能正确使用和维护引航工作电脑

1.4.2能正确穿戴和保养引航员工作服

1.4.3能使用和维护救生衣和劳防用品

1.4.4能使用和维护引航员专用望远镜

1.4.5能使用和维护引航员对讲机

1.4.6能使用和维护引航员电子海图引航软件

1.4.1计算机操作基础知识

1.4.2办公软件和引航软件操作基本技能

1.4.3手持式对讲机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

1.4.4航海专用望远镜的结构及使用方法

1.4.5引航软件使用和操作方法

2.引航操作

2.1抛锚

/起锚操作

2.1.1能选择合适的锚地和抛锚位置

2.1.2能正确掌握进出锚地的方法

2.1.3能正确使用VHF与VTS中心、附近通航船舶保持信息沟通

2.1.4能正确使用号灯、号型、声响与灯光信号表明船舶动态(状态)

2.1.5能控制船速和确定抛锚时机

2.1.6能根据水文气象条件确定出链长度

2.1.7能根据水深确定抛锚方法

2.1.8能根据锚链方向(受力)状况正确地判断锚是否抓底

2.1.9能能用航海仪器和设备测定锚位

2.1.10能掌握正确的起锚方法

2.1.11能根据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用车、舵配合起锚作业

2.1.12能正确熟练地使用抛起锚作业命令(中英文)

 

2.1.1海图图式识读与理解

2.1.2锚设备的组成和作用

2.1.3锚地底质、水深对抓力的影响

2.1.4锚地的避风浪的条件

2.1.5外界风浪流对锚泊船抓力的影响

2.1.6锚位选择考虑因素

2.1.7出链长度的估计

2.1.8测定锚位的方法

2.1.9锚泊作业方式

2.1.10判断及防止走锚方法

2.1.11抛、起锚操作指令(中/英文)

2.1.12船舶导航和定位仪器的操作

2.1.13VHF通信(包括英语)

2.2航道

航行操作

2.2.1能熟悉港口航道通航环境和港口相关航行规定

2.2.2能正确查阅《潮汐表》获取航道水域潮汐、潮流资料

2.2.3能根据海图水深、被引船舶吃水以及富裕水深要求规定,正确计算安全通过浅水区(点)时间范围

2.2.4能根据桥梁净高、平均大潮升、被引船舶主桅水面上高度以及安全余量要求,正确计算安全通过桥梁时间范围

2.2.5能熟知进出港航线各转向点位置和各段航线的航向与航程、航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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