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大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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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大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鸡大政办发〔2011〕8号

关于印发《鸡西大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部门:

《鸡西大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经2011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

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鸡西大学办公室2011年5月4日印制

打字:

罗英云校对:

李智宇份数:

4

鸡西大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省人保厅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并自2011年起启用新评审标准。

为做好我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制定我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评审原则

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与我校一直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比较,新标准高于我校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低于我校标准的按我校标准执行。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参加省人保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具体事宜按照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我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报教师系列中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我校教务部门组织的“五关六技”测试,测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如有名额限制,按照《鸡西大学教师系列中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试行)(鸡大政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教师系列中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取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或修完硕士研究生相关课程或在修硕士研究生相关课程或确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

需提供硕士学位证或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或在修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评审条件

(一)申报各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发表论文10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发表论文5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发表论文3篇。

以上发表的论文均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和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在信息类、博览类、论坛类、资讯类及论文集等发表的论文无效,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省评审标准要求需具备专著、译著或教材的,应为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

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有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作者名次不限,参编即可。

主审不作为评审条件。

(三)申报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院校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校内使用)可以不正式出版,但必须由教务部门出具已有一届学生使用的证明。

四、几点说明

(一)本标准未涉及的事宜,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执行。

(二)如省、市相关部门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职数有所限制,学校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荐办法,按职数推荐参加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

2.《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3.《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4.《黑龙江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半年的社会实践或1年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2、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项;

4、创作的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三等奖;

5、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且已经结题,或正在参加厅(局)级重点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参与省级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其中:

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实训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三)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明显。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较大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公共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者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省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4、参与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课程主讲人之一)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五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5、参加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作者名次为前五名),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在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上,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论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授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中级晋升副高级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三)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专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开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教学经验丰富,注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教学成绩显著,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主要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公共课教师应具有很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者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参加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主讲人)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三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

4、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国家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任职资格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关于有效论文、教材、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三、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参加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主持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而且结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组织鉴定后方为有效。

对于比较大的课题,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在推荐时可视为有效。

上述科研项目,申报者必须提供相应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取得社会效益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承担课程30计划学时/学期,方可算作1门课。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

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及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者,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68计划学时。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助理研究员

1、具有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工程师(实验师)

1、具有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实验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副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

1、具有博士学位(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一定了解。

2、掌握本专业必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能够承担和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具有独立编写研究课题的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

3、县级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至少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6)作为参加者,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比较熟悉本专业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的工作经验,具备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或工程技术项目2项;

3、参加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定分管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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