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综合管理规定08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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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综合管理规定0812

 

阳城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一通三防责任制-1-

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8-

第一节通风系统-8-

第二节局部通风-17-

第三章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1-

第一节瓦斯检查-21-

第二节瓦斯报表审批-25-

第三节瓦斯排放-26-

第四节瓦斯涌出异常区管理-28-

第四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0-

第一节矿井综合防尘设施管理及业务分工-30-

第二节巷道冲刷制度-34-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防尘制度-35-

第四节采煤工作面防尘制度-37-

第五节主井及主要煤流系统防尘制度-39-

第六节井下主要轨道大巷防尘制度-40-

第七节洗煤厂综合防尘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1-

第八节粉尘检测制度-42-

第五章防灭火管理制度-43-

第六章盲巷管理-46-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装备管理制度-48-

第一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职责划分-48-

第二节安装、使用与维护制度-50-

第三节管理规定-56-

第八章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规定-59-

第九章监督考核-63-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通风、防治瓦斯、防尘、防灭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杜绝“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应经常听取“一通三防”分管领导汇报,对重大隐患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健全机构、配齐“一通三防”所需人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设备及材料的落实;审签瓦斯日报表,审批重大隐患处理措施;负责组织“一通三防”重大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条矿党委书记围绕矿井安全生产建设中心,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各种生动形象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认真遵守国家及上级组织有关“一通三防”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负教育责任。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矿总工程师

1、全面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并负技术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程的安排实施及隐患的落实整改工作,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技术政策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4、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矿井反风演习及主通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中长远发展规划,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知识更新与提高工作。

  6、负责“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岗位工种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推广新技术、新经验和新设备。

  7、负责组织全矿“一通三防”例会,主持研究通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8、主持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等,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审批“一通三防”方面安全技术措施。

  9、参加矿井重大灾害的抢险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分管生产副矿长

1、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质量全面负责,并对矿长负责。

2、按照“以风定产”的要求,组织制定矿井生产作业计划。

3、对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通风系统合理性、可靠性提出建议和意见。

4、积极配合矿井通风技改、反风演习及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开展。

5、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并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

6、参加矿井重大灾害的抢险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分管安全副矿长

1、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程的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限期治理和安全技术政策与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

2、参加通风例会,参与“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处理措施的的制定。

3、积极协助矿长进行重大灾害的抢险及处理工作。

第七条分管机电副矿长

1、分管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全矿通风设备完好率的检查及督促检修。

3、负责组织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并落实处理。

4、负责组织全矿“一通三防”设备的供电设计及实施工作。

5、参加矿井重大灾害的抢险及处理工作。

第八条分管经营工作的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财、物的协调保障工作。

对“一通三防”所需要的资金、器材和设备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条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对矿井设计与生产组织过程中有关“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

1、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2、负责水平延深、采区设计中通风系统的设计。

3、合理组织安排采场,防止形成不合理集中生产,导致通风管理困难。

4、采用合理回采工艺,保证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

5、负责制订“一通三防”各工作的施工标准及质量考核标准,各类施工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

6、负责研究制定贯彻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的措施和制度。

7、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处理。

8、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该工程的实施。

9、定期组织矿井“一通三防”检查,对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考核。

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实行坚持“一通三防”一票否决制。

10、组织实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鉴定及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11、参与协助处理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第十一条机电科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技术业务工作。

1、负责“一通三防”所需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完好足量供应。

2、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质量标准化验收,保证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消灭电气失爆。

3、负责全矿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通风机电设备供电可靠。

4、防尘、防火注浆管路的安装与维护管理等。

第十二条安全科主要监督执行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等工作。

1、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

3、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投入完成情况。

4、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施工安全及安全隐患排查。

5、参与现场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生产调度,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矿井通风安全问题,并按照领导指令指挥处理。

2、调度指挥协调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煤层自然发火处理等工作。

3、存在重大通风安全隐患时,指挥井下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四条通防工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执行、实施以及技术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

2、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瓦斯防治技术手段。

3、具体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工作,协助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4、负责“一通三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5、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以及贯彻落实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配齐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一通三防”安全装备和安全检测仪器。

第十五条采掘区队

1、熟悉本采区的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设施,保护设施完好,严禁损坏。

2、严格贯彻落实“一通三防”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本工作面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完好工作,杜绝失爆。

4、本工作面通风瓦斯发生异常时,听从指挥,将本队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听从矿上安排,积极组织处理。

5、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现象,认真贯彻执行《作业规程》中通风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运转工区

1、负责本队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质量,确保设备完好,杜绝电气失爆。

2、保证通风设备正常供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现象。

3、负责主要通风机的管理、检查及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运输工区、皮带工区及洗煤厂

1、负责本单位运、转设备装载点、转载点的喷雾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使用工作,防止装、运煤时,煤尘飞扬,空气中煤尘含量超标。

2、负责本单位运输机电设备的完好运行,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负责本单位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质量,防止设备摩擦起火。

4、严格贯彻执行“一通三防”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十八条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1、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无风量不足的用风地点。

每旬至少要进行一次全矿范围的风量测定。

2、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必须组织制定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并至少每5年修订1次。

通防工区要根据风量计算细则每月制定矿井风量分配计划。

3、井巷通风断面经济合理,无风速超限的巷道。

4、主通风机必须实现稳定运行,无振动、喘振等不稳定现象,杜绝无计划停风。

(1)、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运转工区必须编制计划报总工程师批准,并由通防工区制定主通风机停止运行期间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2)、运转工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需要倒换通风机运行或调整通风机运行参数,由运转工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提前一天通知通防工区做好井下全面测风准备。

(3)、根据井下需风情况,需要调整主通风机风量时,由通防工区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转工区调整主通风机,通防工区做好井下全面测风准备。

(4)、变电所在主要通风机停电之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提前8小时通知矿调度室。

(5)、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主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调度员及运转工区,说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间、原因及恢复运转时间。

并且在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及时打开井口防爆门和相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6)、矿值班调度员接到主通风机司机通知后,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通防工区,命令受停风影响的地点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矿值班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7)、通防工区接到调度通知后,立即安排测风员对全矿井下进行1次全面测风,瓦检员对瓦斯重点管理区域(工作面上、下隅角、高冒区、火区密闭墙、瓦斯浓度异常点)进行瓦斯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调度汇报。

5、通风网络合理稳定,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及进回风巷道布置不合理等现象。

6、及时修复失修巷道。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7、井下各类通风设施设置及时,位置合理,质量标准高,实行标准化管理。

8、井上下反风设施齐全,检查维修及时。

按规定组织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有关技术指标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9、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矿井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九条矿井通风系统经济合理

1、主扇风机工况点合理,矿井通风网络特性曲线与风机特性匹配,风机运行效率达到60%以上。

2、主通风机的排风量与矿井通风阻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Q<3000m3/minh<1500Pa

Q=3000~5000m3/minh<2000Pa

Q>5000~10000m3/minh<2500Pa

式中:

Q——主通风机排风量h——矿井通风阻力

3、风机电机与主风机的实际功率相匹配,无大马拉小车现象。

4、矿井的通风能力与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配风不得超过需要风量的1.15倍。

5、加强矿井外部漏风的检查与封堵,矿井主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6、及时简化通风网络,减少风量浪费。

2个月内不安装生产的备用工作面应予以封闭。

生产结束的采区要及时安排回收采区煤柱和回撤封闭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通风系统技术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

1、矿井通风图纸及各种管理牌板、记录、台帐齐全。

填图要及时,图纸参数齐全并符合统一要求,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

矿井应具备通风系统图(综合)、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通风构筑物由通防工区负责砌筑、检查、维护,并设置牌板,说明构筑物的用途、责任人、保护单位等。

各种通风记录、台帐记录内容全面,格式统一规范,由通防工区统一保管,备查。

2、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要及时向通防工区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设计说明及图纸,并提前10天通知有关年、季、月巷道施工计划及施工进度等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情况。

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处罚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相关人员100元。

通防工区技术员要依据图纸、说明、计划等设计通风系统,编制供风计划及相应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修改、补充矿井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不按要求绘制或绘制不及时的,对通防工区技术员处罚100元,区长处罚50元。

3、通防工区必须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水平延深后或通风系统进行大的调整、改造时,也要及时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对阻力过大的巷道要有原因分析及改造计划。

4、机电科必须定期进行主通风机的技术性能鉴定。

主通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鉴定,更换风机或换电机后也要及时进行主通风机的技术性能鉴定。

5、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通防工区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凡外部漏风率超过5%的,要有及时的处理措施和记录,处理后要重新进行外部漏风测定。

测定的资料要真实、保存齐全完好。

6、通防工区每年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CO2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7、通风技术管理科学化。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通风系统管理,通过计算机模拟优化通风设计,优选最佳通风系统调整方案;逐步实现通风阻力测定计算、通风网络解算、通风图纸绘制的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调整

l、矿井每年年初都要根据当年采场分布及开拓进程进行通风系统调查,根据查出的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与隐患,研究制定本年度的通风系统优化调整方案。

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月份列出工程进度及完成项目,便于检查考核。

2、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

(1)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应提前一周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防工区应根据下达的贯通通知单,编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巷道贯通前5天做好风量测定、风量调节和通风设施的建筑等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防工区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

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不能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的,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通防工区接到通知单后未能及时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2)巷道贯通当班,施工单位必须通知通防工区负责人或技术员,并向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总工程师汇报。

由通防工区负责人或技术员跟班现场指挥贯通工作。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发生事故,另外分析追究责任。

(3)巷道贯通后影响全矿井或矿井一翼通风系统的贯通工程,通防工区应制定调整矿井通风网络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贯通。

(4)巷道贯通后应立即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根据风量测定结果,进行风量调整,并建立专门的巷道贯通、风量调整测定原始记录备查。

3、通防工区必须依据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的通知及时进行采空区及其他巷道、硐室的封闭。

不及时下达通知,对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负责人处罚100元,不及时施工的,对通防工区负责人处罚100元。

发生事故,另外分析追究责任。

4、利用计算机模拟等手段对通风系统改造措施及改造后的效果进行预测,进而明确通风系统优化调整达到的目标(包括通风能力的增加、通风阻力的降低幅度、节支降耗等情况)。

5、通防工区抓好通风系统改造工程的实施。

要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力量,确保工程进度;在通风系统调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矿总工程师要亲自抓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系统调整的力度与效果双到位。

6、通防工区负责通风系统调整情况总结。

生产矿井每季度都要对通风系统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的措施与工作打算。

年底要对通风系统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所做的工作、达到的效果与取得的效益,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对下年度通风系统调整计划做出初步打算。

第二十二条各项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议。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机电科、安全科及各施工工区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矿总工程师主持。

会议由各单位汇报“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及需要提请会议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提出“一通三防”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会议作记录并交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备案。

2、矿要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管理的各种制度(包括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标准化与验收制度、通风系统的完善调整制度、按计划供风及旬测风与通风报表上报制度、通风安全措施的审批制度、主通风机反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等)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责任制,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3、通防工区要及时编写通风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并严格落实。

主要措施包括:

巷道贯通措施;完善、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工作面通风措施等。

4、风门、调节风门、风桥、风帘、风障、封闭等通风构筑物,由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负责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由通防工区施工、维护、管理,并有登记台帐。

不符合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通防工区负责人处罚100元,发生事故,分析追究责任。

5、运输、行人巷道的通风构筑物,由通防工区负责检查、维护,并设置牌板,说明构筑物的用途、维修责任人、保护单位等。

出现通风构筑物非磨损性损坏,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处罚不少于100元。

故意损坏通风构筑物及其他通防设施,一经发现,开除矿籍。

6、凡因工作需要挪移或拆除设施设备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调度室和通防工区,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挪移或拆除,擅自挪移或拆除的处罚2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

1、正规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留足区段隔离煤柱,采用全风压通风系统。

其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

2、实行无煤柱开采方式时,要采用沿空留巷或送巷,并保持沿空巷畅通。

并要采取防止向采空区漏风的堵漏措施。

3、确因构造条件限制,形不成全风压通风的残采工作面,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

但必须做到:

局部通风机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功率不得小于11千瓦;双风机、双电源,实现风筒自动分风、风机自动切换。

4、沿采空区回收煤柱的残采工作面,要与采空区留设隔离煤柱。

采空区情况不清楚的,要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向采空区方向打超前钻探查,严禁无计划揭露采空区。

5、凡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残采工作面、无煤柱开采工作面,采煤工区必须在工作面回采前10天向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报送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产。

6、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进行采区设计、布置回采工作面时,必须统筹考虑提高煤炭回收率问题,巷道布置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并满足安全出口需要。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二十四条凡是不能用全风压供风的作业场所和地点,都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

第二十五条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门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周通知通防工区,并提出安装局部通风机申请。

通防工区在掘进施工前将局部通风机运送到位并安设风筒,实行机械通风。

否则,影响生产追究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要对局部通风进行技术设计,根据设计对局部通风机、风筒进行合理选型。

技术设计中应明确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局部通风机严禁喝循环风,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1台局部通风机严禁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二十七条局部通风机在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机电科验收合格,方准下井安装。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位置由通防工区指定,局部通风机由通防工区统一领取,安装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负责施工。

风机安装必须符合煤矿规程中的要求和规定,确保迎头风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设计由机电科负责,施工由使用单位负责。

局部通风机供电要采用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方式,或采用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确保局部通风机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并实现风电闭锁。

瓦斯异常区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并应建立定期的风电、瓦斯闭锁标校制度;同时必须做到“双局扇、双电源”,局扇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第二十九条局部通风管理要建立责任制,由通防工区负责风机选型并指定安装地点,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修、拆除并设置局部通风机司机管理。

启动风机应连续开停不少于3次,防止风筒鼓裂或接头脱钩,严禁一次启动风机。

凡是一次开启风机的,发现一次处罚开启风机者50元。

第三十条井下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实行挂牌管理,通防工区提供风机管理牌板。

牌板必须醒目、字体清楚。

其内容包括:

施工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设计供风距离、供风量、供电地点、局部通风机司机等。

第三十一条局部通风风筒的吊挂、延伸要符合《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标准”中的要求。

通防工区要在井下用风地点准备一台备用风机并保证迎头备用风筒数量不少于5天的使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对通防工区相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

备用风筒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运至使用单位距施工迎头50m处码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标准,由施工单位打风筒吊挂眼(吊挂眼要平直,间距3米,高度不低于2.5米,最前一个吊挂眼距迎头不得大于20米)。

未打吊挂眼造成风筒吊挂困难的,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罚50—100元。

第三十三条迎头扒装机尾轮以里的风筒,由使用单位负责打吊挂眼及风筒维护,采取措施防止炮崩。

放炮前如摘下风筒,放炮后必须吊挂。

风筒末端距施工迎头距离不得大于10米。

吊挂眼不及时打或风筒维护不当而损坏,一次处罚掘进工区当班区长、班长各50元。

风筒由通防工区负责吊挂,风筒吊挂眼由使用单位按照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科要求施工。

第三十四条所备风筒规格、数量由通防工区根据计划分配各迎头,严禁各迎头风筒窜用,发现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通风工加强对风筒的巡回检查,确保施工迎头供风风量满足生产要求。

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风筒吊挂位置,严禁将风筒摘掉落地,严禁将风筒口扎上而缩小风量或将风筒刮破口吹凉风。

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班长或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六条局部通风机使用过程中损坏而造成停风或局部通风技术改造或其它原因需安装、更换、挪移局部通风机时,由使用单位及通防工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以确保通风安全。

第三十七条严禁无计划停风,停风时间超过10分钟必须及时撤人,否则,对掘进负责人(班长或跟班区长)一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的记“三违”一次,出现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迎头停风后,必须在10分钟内撤出人员;重新开启风机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5%,严禁开启风机。

第三十九条工程结束后,回撤局部通风机时,由使用单位回撤一切供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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