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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昆钢控财〔2012〕271号

发布时间:

2012-5-25签发人:

杜陆军

公司所属各单位:

  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应收款项监督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规,结合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钢控股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公司及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应收款项管理预警机制,报资产财务部和审计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每年在财务检查中,将应收款项制度建设及管理作为财务检查重点内容之一。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按规定准予赊销发生应收账款的,须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分设。

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人员在遵循公司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信用政策。

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明确不同的客户的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对失信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二、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

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确定信用额度,按信用额度进行赊销,并且随时跟踪客户信用变化情况,修正信用额度,对赊销额超过信用额度的客户一律不得再发货,直至收回所欠应收账款为止。

第八条销售部门须定期与客户对帐,且在合同执行期内对应收账款进行监控,确保款项按期收回。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应收账款的监控部门,各单位营销机构是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部门

第十条各单位严格执行公司款到发货管理制度,如因经营需要发生赊销,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由本单位集体决策,单笔金额在100—1000(含1000万元)须报公司分管领导书面批准,超过1000万元须报公司办公会批准。

同一客户同一事项累计赊销金额达到上述对应额度,必须按上述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以下几种情形不得采用赊销方式:

一、对销售给个人的产品一律采用先款后货销售。

二、对初次交易信用资信资料不具备,同时采购规模较小的企业客户,各类产品一律采用先款后货销售。

三、对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客户一律采用先款后货销售。

四、对纯属贸易(买进和卖出)的产品一律采用先款后货销售。

第十二条对同一客户,原则上上一单合同付款期限到期不能按时全额付款的,不得再签订新的赊销合同。

第十三条对超过合同付款期限,经过分析判断有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启动预警机制,积极采取催收措施,如果通过协商、督促且超过合同付款期限45天仍然不能还款的,应报法律事务部适时启动法律程序,并将相关催收情况上报公司资产财务部和审计部。

第十四条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收到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按公司内部银行相关管理规定考核。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责任考核

一、将应收账款的控制额列入各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各单位须将应收账款控制细化,并落实到具体部门予以考核。

二、将应收账款的监控作为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业绩评价指标进行考核。

三、将应收账款的控制额作为各单位主要领导的业绩评价指标进行考核。

由于不能收回应收账款而产生坏账,对单位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坏账金额的0.1%-0.15%扣发绩效工资,对相关责任人按坏账金额的0.1%-0.15%扣发绩效工资。

四、各单位主要领导在履职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坏帐损失作为离任审计的项目进行反映。

五、在任期间产生应收账款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负有永久追偿责任。

第三章预付账款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预付账款包括采购预付款、工程项目预付款等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发生的预付账项。

第十七条各单位须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预付账款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预付账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十八条预付账款支付的条件及范围

一、预付账款支付的条件

1.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可控。

2.已制定了预付账款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预付账款采购的范围

1.通过进口产品代理商购入的设备。

2.通过补偿贸易等方式控制战略性资源或供应紧张的原燃材料。

3.加工制作周期紧、垫资多的大型备件,经谈判必须支付预付款。

4.大额建安工程施工预付款。

三、凡属买方市场的采购行为,内部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实行预付账款。

第十九条预付账款分为两种情况:

全额预付和部分预付。

全额预付仅限于战略性资源和供应紧张的原燃材料及备件采购。

部分预付适用加工制作周期紧、垫资多的大型关键、专用备件和设备。

在订立合同时,预付账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首付款的比例不得大于合同总价款的30%;进度款(含首付款)的比例不得大于合同总价款的60%;收货时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上述款项的支付比例不得大于合同总价款的90%。

第二十条预付账款的审批

预付账款的审批采取联签制,各单位在执行大额资金支付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付账款管理办法实行不少于三人签字的联签制,同时各单位不得分解付款业务金额以逃避预付账款支付审批流程。

一、预付工程款

1.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预付账款,由各单位工程部门领导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单位分管工程的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2.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预付账款,由各单位工程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本单位分管工程的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3.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预付账款,由项目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工程领导审核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核,报昆钢控股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

4.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预付账款,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核、控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同意后方可支付。

5.对同一供应商同一事项累计预付款项达到上述第3和第4条款的额度,必须按上述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工程之外的预付款

1.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预付账款,由各单位采购部门领导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单位分管采购的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2.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预付账款,由各单位采购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本单位分管采购的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3.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预付账款,由采购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采购领导审核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核,报昆钢控股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

4.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预付账款,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核、控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同意后方可支付。

5.对同一供应商同一事项累计预付款项达到上述第3和第4条款的额度,必须按上述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预付账款的风险控制

一、对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预付账款期限超过3个月的大额预付账款,各单位应与供应商办理相应的担保、抵押、保险等手续。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预付款情况的除外)

二、预付账款合同签定时,应明确与供应相关的采供量保障、供货时间、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支付方式以及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对供应商的约束要求。

三、对通过补偿贸易等方式控制战略性资源而发生的大额长期预付账款项,为有效控制预付账款项的财务风险,合作方必须办理相应的担保、抵押、保险等手续的同时,对预付账款设置共管帐户,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共管帐户的监管根据合作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各单位与银行签定共管协议设置共管帐户,同时确定相关责任人负责共管帐户资金按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开支范围使用。

2.各单位与银行签定监管协议设置监管帐户,由银行根据合作双方约定的付款内容、要件进行付款。

同时确定相关责任人定期与银行核对付款内容,确保战略合作资金安全。

3.预付账款支付必须具备的要件

(1)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的采购合同、担保合同(若需担保)、抵押合同(若需抵押)。

(2)按本办法规定流程审批签字的付款申请。

(3)预付账款所需的其他必备资料。

第二十二条预付账款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预付账款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申请的预付账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清理负责。

各单位对其所申请的预付账款明确责任人,对供应商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进行适时监控,供应商的经营出现异常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二、预付账款申请部门及单位经办人要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交货、验收入库、追收发票、办理结算,并在结算后的5日内办理预付账款核销手续。

各单位对其所申请的预付账款要明确责任人负责按时清理催收。

三、对不可抗力和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预付账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详细分析原因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及时报公司审批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四、对超过合同期限,经过分析判断有可能形成坏账的预付账款,应启动预警机制,积极采取催收措施,如果通过协商、督促且超过合同期限45天仍然不能还款的,应报法律事务部适时启动法律程序,并将相关催收情况上报公司资产财务部和审计部。

五、对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公司仍然保持追索权,预付账款责任单位要继续关注供应商的经营情况,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的监管职责

财务部门对预付帐款负有配合管理和监管的职责,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预付账款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执行落实。

第二十四条预付账款管理的考核

一、若预付账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按时结清的,对单位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未结清预付账款金额的0.1%-0.15%扣发绩效工资,对相关责任人按未结清预付账款金额的0.1%-0.15%扣发绩效工资。

二、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预付账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预付账款负有管理的职责,预付账款的管理情况纳入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若因工作失误造成预付账款无法收回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对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及责任人进行经济考核外,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并与业绩考评挂钩。

第四章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用金是指各单位借支给员工个人的款项。

主要是指差旅费、招待费、业务款及其他一些零星支出。

第二十六条公司资产财务部、审计部在公司层面进行备用金管理。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本单位备用金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备用金由财务部门核算并负责监督,财务部门负责人须督促本单位借支人按期核销备用金。

第二十八条借支人须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准以任何名义挪用或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九条借支人须如实、规范填写备用金申请单,按权限进行审批,财务人员按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条备用金原则上在借支日起一个月内核销,如有特殊情况一个月内无法核销的,必须提前到财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不能按时归还的原因,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应的顺延手续。

原则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备用金借支当年年末。

对于借支人交回现金核销备用金的,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借支人须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于每月末检查备用金余额情况。

借支人若逾期不办理核销或顺延手续,财务部门将书面通知借支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追缴备用金,如借支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仍未到财务办理手续,人事部门负责扣取借支人的薪酬冲抵备用金,当月薪酬不足以扣抵的,则在以后薪酬中继续扣抵,直到结清备用金全款为止。

第三十二条员工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

凡未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的员工,将不予办理调离、辞退或辞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备用金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公款丢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除备用金外的其他应收款可参照备用金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昆钢控财〔2010〕453号文自本办法下发之日期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业务流程

一、应收账款管理流程

 

二、预付账款审批流程

1.预付款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工程预付款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以下(含1000万元)

或工程外预付款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以下(含500万元)

3.工程预付款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以下(含3000万元)

或工程外预付款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以下(含500万元)

4.工程预付款单笔金额3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外预付款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

三、备用金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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