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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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

 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

 第八条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

 (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

 (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第九条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第十条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

 

(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

 

(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

 

(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

 (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2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

 第十四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是指:

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执行回转的、进行国家赔偿的,具体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七)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

 (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明显不当的;

 (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

 (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

 (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

 (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

 (十七)执行人员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错误,或当事人已明确提出执行依据错误,不向院长提出停止执行建议,依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

 (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

 (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是指:

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一)未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或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予以立案的;

 

(二)立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立案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四)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间的;

 (五)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庭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回避权利的;

 (七)庭审中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方法和要求,致使不能有效举证而影响案件质量的;

 (八)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

 (九)案件延期、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说明理由的;

 (十)法律文书、案件笔录中字迹模糊不清;遗漏段落、词、句、字;错用词句或病句;错别字、多词、字者、标点符号错误的;虽影响了审判案件质量,但不致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

 (十一)开庭审理时应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未调解的;

 (十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实体处理存在矛盾的,未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十三)裁判文书对诉讼证据未分析或未阐述是否采信的理由的;遗漏或缺少对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的;

 (十四)裁判理由表述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

 (十五)裁判文书表述不清,语言不规范,逻辑错误的;

 (十六)裁判文书遗漏诉讼费用的分担或分担明显错误的;

 (十七)裁判文书日期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期不一致的;

 (十八)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影响案件质量的;

 (十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向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送达的;

 (二十)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

 (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

 (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

 (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六)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二十七)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二十八)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和原则的;

 (二十九)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

 (三十)超案件审理期限的;

 (三十一)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

 第五章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六条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第十七条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

 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办评查上诉案件。

 第二十条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函)、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

 第二十一条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时观摩。

 第二十二条审判质量评查实行回避制。

评查人不得评查自己承办的或参加了诉讼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由评查办其他人员或纪检监察室评查。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庭、室、执行局建立案件审理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重点评查、庭审观摩是评查后一案一评议;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案件审判质量奖罚的标准是:

案件优良者100元,法律文书优良者奖50元。

 一件案件出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50元。

 一件案件出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100元。

 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一件案件处罚200元,并扣发审判长、法官助理津贴。

 第二十七条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10元。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20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由该业务庭、室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该审判长承担责任,且违背一处,视为其案件有重大审判质量问题一件,处罚100元,并予以通报,在通报中限定该业务庭、室、审判长继续履行的期间。

 第二十九条独任审判员(执行员)审判(执行)的,由独任审判员(执行员)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合议庭审判(执行)的由审判长(执行长)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案件处理结果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由导致决定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的人员承担责任,但案件承办人掩盖、歪曲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案件笔录的质量问题由书记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案件承办人、业务庭、室或其他人如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奖罚不服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查办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评查办在十日内合议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书面回复,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复五日内,通过评查办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审判委员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院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人可向评查办自荐、推荐优秀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举报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评查办经评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认为审判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需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主持执行的司法警察。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从XX年7月1日起执行,本院泸纳法发(XX)4号文件《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意见》作废。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人事考核体系

 对原有的月度考核、劳动态度评价等考核形式进行系统整合,再加以专业化、形式较为科学的人事考核体系。

 1.劳动态度评定:

 根据退休金发放制度进行季度劳动态度评定,日常考核中不评议劳动态度。

劳动态度评定实质上是考核员工是否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工作标准,这个标准是文化标准,包括基本行为规范、责任心、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五个方面。

 2.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日常业务工作表现的考核,是由各级行政主管去实施完成的绩效管理与评价过程。

 此项考核由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转化而来,考核期中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

这是一种以成果为导向的考核制度,强调的是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直接表现成果及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能力体现。

 3.任职资格能力考察:

 由各系统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各级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能力状况,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每半年有一个系统性考察。

主要是考察、评价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水平,为干部选拔提供后备人才库,也为培训、开发与使用员工提供动态、丰富的档案库。

 第二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进行深化和优化,吸收其理念和框架上的优点,同时提出新的内容和改进要求。

对高中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将另行制订相应的工作述职与评价制度,以下内容只适用于中基层员工。

 1.考核对象。

中基层员工相对于高中级干部而言,指大系统三级部门及其他二级部门副经理以下正式员工(不包括钟点工、临时工和计量制人员)。

 2.考核形式。

根据职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考核要素。

通过量化表的形式,以实际的工作表现(事实或数据)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价。

量化表力求实用性和操作性,并保留较大空间供考核者填写评价意见。

 3.考核内容。

核心是工作绩效,这里面包含了工作能力或岗位技能的转化部分,即表现出来的能力部分。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的可量化的绩效成果,二是反映能力的可衡量的绩效特征。

 4.考核要素。

按分类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考核要素,开发类重点考核项目进度与质量,营销类重点考核销售额及市场潜力,专业类重点考核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事务类则重点考核日常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等。

要素力求简化,以点带面,而且考核要素必须具有较高的可衡量性,易于评价。

 5,考核基准。

指公司内通用的考核标尺,尺度的掌握原则是:

s(“杰出”)指实际工作远远超过目标要求;a(“很好”)指实际工作超过目标要求或某些方面在远远超过目标要求且其他方面达到要求;b(“好”)指达到目标要求;c(“需改进”)指有些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d(“差”)指主要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

 6.考核标准。

指对具体考核要素进行评价的绩效标准,通常表现为可衡量的工作目标数量、比率等或可检测的品质标准,前者在考核期初由考核双方确认,后者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规范。

 7.考核依据。

指能够反映员工工作绩效水平的依据。

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客观、准确的事实或数据,数据主要在业务活动中采集,事实主要由考核者从工作过程中记录和收集。

相关协作部门的评价意见也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可应用规范的表格通过正式渠道获得。

 8.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要素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再对照考核基准确定绩效考核的等级,即得出考核结果。

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考核结果应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效度指结果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工作绩效的真实水平,信度指不同的考核者对同一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能够保持一致性。

考核结果不只是一个等级概念,而且包括考核者所作的规范性评价意见。

 第三条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制度。

 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建立在职位描述的基础上,以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为标准,对员工的工作适应性、能力倾向、潜能与职业品质等内容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所在职位的胜任程度,提出员工能力资格上的优势与不足,并逐步明确员工的事业成长与发展通道,其中包括干部培养方向等。

 1.考察形式。

上级考察下级,主要依据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的稳定的能力特征和职业品质特征。

考察下级是上级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管理者的重要责任,考察下级的过程就是一个关心、指导、培养下级的过程。

员工对任职适应性也可向上级提出。

 2.考察内容。

考察评估内容的重点在于“工作人”而非“社会人”,即组织中人的品质和能力因素,这些因素只与员工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有关。

考察时上级应力戒带人个人主观偏见,月度人事考核应较多地从公司角度对员工提出要求,主要发挥其导向和约束功能,以达到全体员工在企业文化基础上对公司管理的认同。

改进后绩效考核制度主要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专门的考核,加强工作成果导向,以引导员工工作上不断进步,不断提高绩效水平。

 3.季度绩效考核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

 可以将工作绩效考核的周期改为季度后,逐步导人目标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注重期初目标的制订与期末的考核评价,但同时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

可以设计月度工作计划与检查制度、月沟通制度、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周记制度等,注重对员工工作过程的阶段性成果记录和工作指导。

 4.强化考核者培训并引人资格审核制;不少考核者在执行考核制度时角色不到位,致使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

因此,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考核者进行相关培训。

并引人考核资格审核制,考核者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持证执考,同时对其考核活动进行监管,对其考核资格实施定期审查。

 5.各部门应在“继承”中开展改进工作:

 在总体改进思想的指导下,各部门应坚持吸纳原有制度和方法中的积极因素,并结合部门业务特点开展改进工作。

 6.以各干部、干部处为改进工作的主要推行者。

人力资源管理部在思想、制度、方法的层面上提出指导,并与各干部、干部处达成共识。

在此前提下,各干部、干部处应担负起此次改进工作的组织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及时提供有关支持。

 7.改进工作与工资改革工作相辅相成。

 人事考核与工资制度的关系其本质是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两者之间是非常紧密的。

考核改进与工资改革工作看似独立的两件事,实际上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

应统筹安排、互促互进,争取高质量完成任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21705—XX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

 q/jdj220182─XXxx电业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计价格[XX]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xx省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管理条例》

 《关于颁发的通知》

 关于推行<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颁发《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达《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工程立项阶段投资管理

 3.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z应根据上级和局基本建设和技改的需要进行编制。

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投资估算书,必要时附有环境评估报告文章版权归写作帮手网作者所有!

工程投资估算,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配电装置布置形式、主要设备选用原则、自动化程度、接入系统初步方案、配套工程方案,按照现行的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市场物价指数预测,列出具体投资估算表。

要确保投资估算准确,避免设计任务书投资额度失控。

 3.2 xx电网工程立项工作的业务归口科室为xx县供电局生技科。

 4 设计阶段费用管理

 4.1 设计准备阶段

 为合理安排工程设计和电网建设计划,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的设计工作根据省公司、市局、局生技科可研批复统一进行安排。

 4.2 初步设计阶段

 4.2.1 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用户工程参考执行。

 4.2.2 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资料,深度和广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满足工程审查、概算编制要求。

 a)变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必须说明土地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材料耗用量,并附有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册(包括一般电气设备、远动设备、通信设备、运行检修测试设备)。

 b)输、配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必须提供线路路径所在地县(市)规划部门和沿途乡(镇)同意的路径方案图,说明线路长度、地形地质、导地线规格、设计气象条件,提供主要材料清册。

 4.2.3 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图纸的同时,必须提交与工程设计图纸相同份数的工程概算。

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可研批准总匡算的10%。

 4.2.4 初步设计审查以后,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按审查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口资料的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在上报设计审查收口资料的同时,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电子版修正概算。

 4.3 施工图设计阶段

 4.3.1 施工图设计必须提供包括各专业在内的完整的设备、材料清册,并且独立成册。

同时设计单位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一定格式的电子版设备订货清册。

 4.3.2 设计单位应在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预算8份(或按主管部门要求的份数提供)。

同时提供电子版工程预算。

 4.3.3 施工图预算所列设备、主要材料品种、数量必须与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册相符。

如施工图设计所列设备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变动,设计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

 4.3.4 施工图预算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内,如施工图预算超概算,设计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

 4.3.5 对未编制并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收取预算编制费。

当设计单位在提供施工图设计全部图纸后一个月仍不提供施工图预算的,不论设计合同是否明确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即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委托编制,并相应扣除设计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4.4 工程勘察(测)工作要求

 4.4.1 设计单位必须对变电所工程所址进行地质勘探,并在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时提供相同份数的地质勘探成果报告。

 4.4.2 设计单位应对送电线路工程杆(塔)位地质进行钻探取样,对特殊地段杆塔位应进行详细地质钻探,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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