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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总包管理协议书

现场总包管理协议书

总包方:

分包方:

鉴于:

作为分包方,承接总包方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分包工程。

为明确生产、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等事项,提供现场公共设施服务管理与合作,确保施工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依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合同总工期:

1.4专业分包计划进场时间

分包工程完工时间。

二、双方协作关系

双方受业主委托,总包方负责工程总承包管理,分包方负责各自专业分包项目施工。

总包方为工程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分包方为该工程的分项专业施工单位,接受现场总承包管理。

三、双方驻工地代表

双方各指派现场负责人1名,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若干名。

总包方指派现场代表同志,负责现场工作协调,并联系、检查、监督分包方对本协议的履约情况。

分包方指派现场代表同志,负责分包工程有关管理工作。

四、管理内容与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生产管理部分

4.1.1甲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一)进度管理方面

1、建立进度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组建进度管理实施小组。

2、向分包方提供总控进度计划、相关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总承包工程进度管理文件等,明确总工期、节点工期等要求。

3、及时传达接收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方工程进度要求的内容,确保指令迅速有效执行。

4、对分包方要求举办的进度协调会,经确认合理的,总包部提供必要的组织、配合服务。

5、对分包方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与不定期检查,提出需要调整和赶工要求,并督办分包方改进。

6、对分包方工期延误造成总包方或其他分包方损失的,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承担相应损失。

(二)协调管理方面

1、依据总包方施工总承包合同,向分包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相关服务;属于合同范围外的相关服务,在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配合服务协议后,总包方向分包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各项协调工作应围绕进度保证体系,确保关键线路,保证各级进度计划得到有效落实为原则来组织实施。

3、总包方制定场内工程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并督促分包方实施。

如分包方不按要求实施的,总包方有权提出整改或给予处罚。

(三)质量管理方面

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等。

2、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质量管理策划交底;对分包方质量保证计划进行审查,并监督其正常运行。

3、督促分包方不合格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退场。

4、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对分包方存在的质量问题,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或给予处罚;

5、总包方参与分包方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如对总包方和其他分包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改进或给予赔偿。

(四)环境管理方面

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负责现场环境管理监督、检查等。

2、开展环境因素的初始评审工作,并有义务向分包方交底。

3、对分包方的环境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环境管理问题,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或给予处罚。

4、对分包方存在的环境危害事件,有权要求分包方改进或给予处罚。

(五)物资管理方面

1、监督、检查分包方非工程实体物资的进、退场管理。

2、有权对分包方进场物资的外观质量进行抽查。

对进场物资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分包方退场。

(六)保修管理方面

1、总包方负责汇总“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台帐”,并提交业主、监理方。

2、有权通知和督促分包方的保修行为,如分包方不按要求开展保修义务的,总包方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4.1.2、分包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严格落实总包方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办法等。

(一)、进度管理方面

1、应接受总包方的总进度计划交底。

并在进场后14日内,结合总包方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制订分包方详细进度计划报总包审核,业主、监理方审批,并严格组织实施。

对自行施工的分包工程进度全权负责。

2、参与总包方组织的有关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落实实施。

3、落实总包方进度管理责任制,按要求向总包方报送月报、周报进度计划报表,并接受总包方检查。

按照总包方合理要求开展计划调整工作。

4、应根据总进度计划及时完成有关合同约定的配合工作;有关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各项工作的验收,各类图纸与技术要求的提供、确认,各类物件、措施、标准、位置的提供、确认等。

5、对于自行施工专业分包工程已确定的计划、工序安排,分包方主张在合同等各项进度要求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必须报总包方认可,以便统筹安排;未经告知及认可擅自变更,影响后序或其他施工单位生产安排,造成进度延误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6、因分包方工期延误造成总包方或其他分包方损失的,须赔偿总包方或其他分包

方的相应损失。

(二)协调管理方面

1、按照与总包方签订的配合服务协议,有权要求总包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2、结合分包工程合同全面分析与其它专业分包间是否存在偏差,及早向总包方提出,消除矛盾。

3、应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参加相关协调会议,并组织落实总包方提出的合理协调意见。

4、执行总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如不按要求实施的,须接受总包方提出的整改或处罚。

5、配合总包方开展平面协调管理。

(三)质量管理方面

1、分包方需配备质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自行施工的分包工程质量全权负责。

2、接受总包方的质量管理策划交底;分包方进场后15日内,按总包方质量策划要求编制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并报总包方审查。

3、分包方存在不合格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的,严格按照业主、监理及总包方要求及时退场。

4、参与总包方组织的质量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总包方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5、分包方发生的质量事故由分包方全权负责消除影响,并严格按要求整改,如给总包方或其他分包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接受总包方给予的经济赔偿。

(四)环境管理

1、接受总包方的环境因素识别交底;分包方进场后15日内,按总包方环境管理要求编制分包方的环境工作计划,并报总包方审查。

2、对A类分包商工程的环境管理全权负责,并接受总包方的监督,参与总包方组织的各类环境检查,严格按照总包方要求落实整改。

3、分包方存在环境危害事件或对总包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按时不予改进的,接受总包方处罚。

(五)物资管理方面

1、分包方物资进退场管理按照总包方要求执行。

2、分包方进场物资不合格的,须退场。

(六)保修管理方面

1、分包方的分包工程完工后一周内将“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台帐”和“房屋建筑产品说明书”报总包方。

2、分包方对自行施工的专业分包工程保修工作全权负责,接受总包方对保修工作的监督和处罚。

4.1.3工程完工验收

1、由分包方负责收集、整理并填写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如分包方无力完成,可由总包方协助分包方完成,但所需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双方配合服务协议中明确。

2、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方应按要求向总包方和业主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分包方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方原因的,分包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1.4分包方向总包方承诺,遵守总包方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承担因分包方违反总包方管理制度给总包方和其他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4.2劳务实名制管理

4.2.1双方职责

1、分包方进场后,及时向总包方提交进场务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相关资料。

务工人员发生增减时,必须及时到总包方更新花名册。

2、总包方根据务工人员花名册,给劳务人员办理《施工出入证》(或门禁卡),务工人员佩戴《出入证》出入施工现场。

3、分包方必须监督所属劳务分包商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4、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如抽查结果与承诺情况不符时,总包方有权通过扣罚履约保证金方式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5、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2乙方违约责任

1、工人因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投诉到总包部,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扣履约金1000元/次;投诉至政府主管部门,扣履约金10000元/次;

2、工人围堵分包单位、总包方、业主现场办公场所、施工现场,扣履约保证金10000元/次;工人围堵施工现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扣履约保证金20000元/次。

3、如工人恶意讨薪,总包部有权要求分包方对相关人员予以清退。

对性质恶劣的,可要求分包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如分包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节恶劣时,总包方有权直接代发分包方拖欠的工资,相关费用从分包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5、如分包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节恶劣时,总包方与业主协商后,直接代发分包方拖欠的工资,相关费用由业主从分包方当期工程款中代扣。

4.3公共设施服务管理

4.3.1场地平面布置

1、施工所用场地由总包方统一规划划分区域。

分包方应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搭设临建设施,但应提前15日向总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搭设方案,方案中应附有临建平面布置图、平面图、立面图、及节点详图。

经总包方审核调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依次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进行方案实施。

2、严禁分包方违规占用场地或乱搭临建设施,一旦发现应立即拆除、恢复原貌,由此对有关单位正常施工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应按总承包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因上述事宜引起的任何费用与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应充分了解有关区域场地条件,手续办完场地移交后对此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索赔总包方将不被接受。

已经移交给分包方的场地,视为分包方的责任区,生产安全、文明、环境卫生标准化等各项管理事务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4、分包方自行的设施搭设,应按总包方指定的区域和指定样式搭设,并保证符合总包方各项安全及文明要求,用材及外观风格应符合总包方有关CI形象要求,与总包方临建一致。

搭设、改造、搬迁的有关各项工作及其费用,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3.2服务设施使用

1、办公设施租用服务

(1)分包方为会议、教育、活动等需要临时专门使用会议室的,或在分包合同工期范围内租赁办公设施的,应向总包方书面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方可使用。

(2)临时使用会议室的,总包方提供办公室室内现有的布置(办公桌、椅、空调、用品、器具)。

租用价格以半天为单位计算(上午、下午、晚间使用按半天计算)。

包方应按以下标准向总包方缴纳费用。

办公室标准

临时租用价格(含室内布置)

大间(规格xxxx)

元/半天

标准间(3.6mx6m)

元/半天

小间(规格xxxx)

元/半天

(3)长时间租赁办公设施的(在分包合同工期内),且总包方提供办公室室内现有的布置的,或办公室室内布置均由分包方自费解决的,总包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租金。

办公室标准

租金价格

(总包方提供用品、器具)

租金价格(分包方自费解决用品、器具)

大间(规格)

元/月

元/月

标准间(3.6mx6m)

元/月

元/月

小间(规格)

元/月

元/月

(4)分包方使用之前应提前一天向总包方提出使用申请,并根据上述计费标准支付使用费,以便安排。

(5)各类标准的办公设施起租时间均为3个月;按照实际租用时间结算,超过起租时间的部分分包方均按月支付租金。

(6)分包方租用总包方办公设施的,应根据总包方批准的租用时间预付租金。

分包方自获得批准时起,开始预付,具体办法为:

每次预付三个月租金,全部或部分设施租用时间未满三个月的,预付租金相应余额返还分包方。

2、宿舍租用

(1)分包方经许可租用总包方宿舍的,应缴纳租金。

对于随宿舍提供的床位,分包方领用时应按1000元/间交纳押金,使用完毕后归还;如发生损坏应照价赔偿,押金抵作管理处罚不予归还。

(2)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工期或计划工期范围内,各类宿舍租用价格计算:

宿舍房型标准

月租金价格(元)

8人间

元/月

(3)各类宿舍起租时间均为1个月;按照实际租用时间结算,超过起租时间的部分分包方均按月支付租金。

(4)分包方租用总包方宿舍的,应根据总包方批准的租用时间预付租金。

分包方自获得批准时起,开始预付,具体办法为:

(A)批准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每次预付三个月租金,全部或部分设施租用时间未满三个月的,预付租金相应余额返还分包方。

(B)批准租用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每次预付次月租金。

(5)分包方应严格遵守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条例,合理布置宿舍人员住宿,保证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人均使用面积规范。

符合本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和总包方有关管理协议、制度要求。

3、总包方办公生活区公共部位使用

(1)分包方使用总包方的办公生活区公共部位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道路,食堂、浴室、卫生间等公共设施),应参与使用费分摊。

(2)办公生活区公共食堂维保养护分摊费用,分包方依其现场人员数,按10元/人•月标准承担;

(3)办公生活区公共浴室维保养护分摊费用,分包方依其现场人员数,按10元/人•月标准承担;

(4)公共卫生间维保分摊费用,分包方依其现场人员数,按10元/人•月标准承担;

(5)针对公共部位文明标准化设施等其他设施,维保养护分摊费用由分包方依其现场人员数,按10元/人•月标准承担;

(6)本条各项分摊费用,均按分包方每月现场人员数计取,该人数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①分包方现场人员,根据分包合同、分包方自身的其他合同以及其补充协议等所涉及的所有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服务人员、供应商、服务商、安装承揽人、劳务分包方等分包方合同相关人员;与分包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指令、用工、监督、照管等关系的任何其他人员。

②上述现场人员具体人数,根据分包方报送,并经总包方确认的人员进场登记、资料等,由总包方按实确定(不足10人的零星人数,按10人取整计算)。

(7)按上述办法确定相应月份分包方现场人数后,双方办理该月结算,分包方应于每月25日,向总包方支付当月本条款项费用。

4.3.3公共设施维护责任

对总包方提供的以上公共设施,分包方在使用过程中均应爱惜使用、妥善保护;同时应服从总包方各项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文明标化、企业形象等),不得妨碍总包方有关安排与工作。

因分包方原因,造成总包方有关设施损坏的,影响总包方有关管理目标的,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及总包方直接、间接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3.4材料、机械的使用

1、分包方需使用总包方的材料、一般机械的,必须提前向总包方报计划申请,经总包方审核确认费用并办理使用、租借手续后,方可使用。

否则,分包方对使用的材料、机械应按原价格的双倍赔付有关费用,对使用的机械还应予以维保检修,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2、分包方租用、使用造成损耗的,除双方约定限额范围外,应按等价原则予以赔偿。

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工期或计划工期范围外使用的,或使用要求超出总包方施工现场现有条件的,应另行偿付总包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3、属于配合分包合同工期范围以外的项目或者分包合同工期范围延长,分包方使用总包方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应偿付总包方由此产生的租赁费、人工费、机械台班费与进出场费等各项费用。

4.3.5安全、生产设施的使用

1、分包方需使用总包方安全、生产设施时,应提前7日向总包方提交申请并协商确定应支付的必要费用,经总包方审核确认并办理使用、租借手续后,方可使用。

2、若使用时间需超过批准时间,分包方应提前7日再次报请总包方审批。

未经总包方确认或已确认时间届满的,无权继续使用,违者除承担相应处罚外,还应就由此所导致的总包方及其他承包人、分包方一切费用、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或计划控制工期范围之外使用本款设施的,或使用要求超出总承包工程现场现成并能使用之条件的,还应另行偿付总包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4.3.6水电使用管理

1、分包方应按计划进场日期提前7天提交分包工程临时水电方案,包括排水安排、废水废液处理措施、配电设备用电计划及接驳要求,并包括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经总

包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2、分包方的任何自有设施的接驳、排污、缆线、管道等水电事宜,均应符合总包方有关要求,服从总包方统一管理。

3、因分包方原因,造成任何设施的水电设备、管线损坏及其它损失的,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分包方施工用水电工作、费用:

①在双方约定的分包工程工期和施工范围内,分包方应承担的施工用水电使用费(含分包工程自用电费用、施工区公共部位用电分摊费用),统一按分包合同价款的%计取、包干使用。

②总包方将施工用电源接到二级配电箱,施工用水每层设置一个水源,分包商由二级配电箱和每层水源点以后的末端施工用水电的接驳,有关设备、管线的损耗与维保修理,以及所需费用,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③公共生产设施的接驳装表、水电设备、管线、输送损耗与维保修理,以及所需费用等,双方按责任分摊。

其中,施工水电公共设施及维护费用、输送损耗分摊方法为。

5、分包方办公生活用水电工作、费用:

(1)可计量部分,安装水电表,实施装表计量,具体安排包括:

①对于所接收、负责区域与自有设施,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自行负责接驳与装表计量,承担有关设备、管线的损耗与维保修理,并承担有关费用;有关水电费按相应区域、设施总表计量收取。

②总包方的现有设施均已提供设施功能相应接驳;提供分包方使用的,分包方应接受现有条件,并自行装表计量,承担有关设备、管线的损耗与维保修理,承担水电费及租金等有关各项费用。

(2)不可计量部分,包括办公生活区公共设施用水电使用费,水电输送损耗费用分摊等,具体根据分包方每月现场人员数,按元/人×月的标准由分包方承担。

(3)办公生活区公共水电设备、管线的损耗与维保修理,以及所需费用等,亦由双方按责任分摊。

6、水电使用费结算、支付办法

针对上述各种方式计取的水电使用费,分包方应按约定时间每月预付次月水电款

项,未按约定预付或缴清上述各类水电使用费的,总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分包方的水电使用进行限制、调剂,并有权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有关款项,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3.7处罚标准

总包方对工程区域场地、设施道路、物资水电等实施管理,除每周例行检查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巡检,发现有关问题的,有权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作为处置标准,各类问题应适用的具体罚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私搭、乱搭临建设施或违规占用现场施工用地,罚款500元/次;对有关单位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罚款2000元/次。

(2)未经审批确认,占用办公区各会议室、生活区各公用场所的,罚款200元/次。

(3)违反相关进出场制度的,大型车辆罚100元/次,小型车辆罚款50元/次。

(4)违反现场道路保护要求,碾压路边排水沟,或向沟内倾倒材料的,罚款200元/次。

(5)在有关申请、单据中谎报车辆各项信息,未经批准、确认而进出通行,或违背各项限制要求的,罚款1万元/次;对结构楼面造成损坏的,罚款5万-10万元/次。

(6)以不合理方式在楼面等处卸货,未造成损害的,罚款2万元/次。

造成楼面或总承包工程其他部分受损的,罚款5万-10万元/次以上。

(7)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要求,在结构楼面上行驶车辆的,罚款1万元/次;上述车辆超载的,罚款2万元/次;因上述行为导致结构损伤的,罚款5万-10万元/次。

(8)对于总包方材料,未经审批或不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罚款1000元。

(9)凡不再需用的机械与措施性材料,以及工地节余的、较长时间不再使用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机械,不按规定程序及时退场的,罚款1万元/次。

(10)施工用电用水必需经与总包方协商确定有关费用、计量标准后,方可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1)私自使用、处理、加工总包方材料(如钢管、扣件、模板、木枋等周转料具与架设工具)的,照价赔偿并罚款500元/次。

(12)有关处罚基于发包人管理授权作出,不免除分包方基于法律法规、分包合

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确认的任何费用、损失赔偿责任与违约金支付安排。

(13)处罚款项均由分包方承担或连带承担,处罚款项、费用、损失、违约金等,总包方有权在分包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3.8由分包方完成的事项、整改等工作,因分包方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满足有关要求,而由总包方代其完成的,相应产生的费用由分包方于当期进度结算前支付予总包方;未予支付的,总包方有权在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4.4廉政建设管理

(1)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总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3)总包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分包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收受分包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分包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工支付的费用。

(4)总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总包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分包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6)总包方工作人员不得向分包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总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分包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总包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8)分包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总包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分包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总包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场所。

(10)分包方不得为总包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11)分包方如发现总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总包方领导或者上级单位汇报。

(12)总包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分包方进行报复,总包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分包方,要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13)总包方发现分包方在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总包方工作人员,总包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分包方工程合同造价的1-5%的违约金。

由此给总包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总包方单位予以追缴。

4.6其他事项

4.6.1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总承包合同文件、分包合同文件、总承包管理手册执行。

上述文件无规定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发生修订、变更的,适用时以修订、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4.6.2本协议内容、要求与总包方其他管理协议、方案、制度、细则等内容与要求有矛盾冲突的,冲突部分内容按以下规则解释处理:

与其他协议冲突的,以生效日在后者为准,同时生效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与方案、制度、细则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4.6.3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无论发生任何纠纷,均应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执行(业主、监理参入),并依此进行协商;

4.6.4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4.6.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失效。

双方

4.6.6本协议一式三份,总包方二份,分包方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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