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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1  《论自由》,约翰密尔所著,1859年出版。

此书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

  密尔从小深受激进主义阵营的父亲和功利主义阵营的边沁影响,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自由主义,使二者成功融为一体。

作为个人主义的宣言,《论自由》一书被不少人视为与1785年法国大革命、1848年革命并列的自由主义完成的标志。

  全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先总述文章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必要性。

第三章论述个性与自由的关系及其意义。

第四章论述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第五章就几个案例讨论本文教义的应用。

  《论自由》的哲学基础是最广义上的功利主义,即必须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依据。

关于自由与权威的斗争,禁止防御官府的政治暴虐是不够的,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同样要清醒并抵制。

但人们往往并不清楚这个所要抵制范围的边界在哪里,从而导致混乱和悲剧。

密尔提出了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因此,只有个人行动会直接、最初地影响到他人的部分必须受社会干预,剩下的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这包括,意识的内向境地,追求趣味和订立生活计划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

这条教义虽然并非首创,亦广为认同,但在实践中所受阻碍极大。

古代共和国认为自己有权实行自己对人的优越性,古代哲学家也赞同用公共权威制约私人行为的每一部分。

被强敌环伺的小国亦需要意志统一来保证安全。

事实上,贡斯当已深刻地指出了所谓古代人的自由的局限性,而且现代世界中,政治群体体量变大,不再需要斯巴达式的全民军事教育,还有最主要的是,政教分离原则被广泛认同,可自由原则的贯彻在当代仍受重重阻碍。

据思想家们所论述,现代道德压迫的机器应更有力地反对在仅关本人的事情上与统治意见有所分歧。

而且世界上还广泛地有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通过舆论和立法力量不适当地加以伸展。

因此,密尔想要论述自由的重大意义,筑起一条道德信念的坚强堤障以反对这种祸害。

  关于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密尔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其对于人类精神福祗的重要意义。

  1)如果被迫缄默的意见是真确的,禁止思想和讨论自由就使人类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

  2)如果迫缄默的意见是谬误的,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在与谬误的争辩中获得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的机会;

  3)如果被迫缄默的意见部分是真理部分是谬误,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完善已经认识的真理;

  4)教义的意义本身有丧失或减弱并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

密尔在论述过程中采取了既破又立的方式论证以上四点。

如在论述的第一不能分中,他反驳因担心错误意见误导社会而禁止言论思想自由的理论,提出不该为了不许对某言论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人的智慧的来源在于人的错误时能够改正的,在驳辩中可加深对真理的理解;反驳政府有义务保护某些对社会福祉有用的信条,指出由功利性导出真确性是荒谬的,对教义的信仰因基于对其真理性的认同;反驳拒绝听自己认为错误意见的看法,指出其实质默认了自己判断的不可能错误性,同时举出了苏格拉底等著名案例揭示因不自由而导致的司法罪恶给人类带来的悲剧。

;反驳真理会永远战胜迫害的意见,指出这不过是一个过于乐观的谬误,真理的浮现会因人们的错误而推迟,造成损失;批判人们对于不信任他们所重视的信条的人抱有意见的大众心理,指出这种不见血的社会诋毁导致了人类心灵中全部道德勇敢性的牺牲;反驳认为异端者沉默不算灾害的意见,指出这不仅使人们丧失对异端意见透彻讨论的机会,更严重的是,败坏了不仅使异端者还有费异端者的心灵,使其丧失生气和独立,号召思想家的第一个义务就是随其智力所之而不论它会导至什么结论,并结合时代背景痛心疾首地指出,欧洲近代三个辉煌历史时期的思想的推动力量已经差不多用光,我们若不再力主精神自由,我们就不能期待什么新的进步了。

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密尔指出禁止思想言论自由会导致“既定意见的沉睡”,信条因人们顺从接受而反而与人心隔离,把人心僵化起来儿挡住投给人性更高部分的其他一切影响,指出真理在辩驳中更能感动人心。

在第三部分中,密尔指出所有意见都是真理与错误交织的产物,并通过指出基督教的一些不足告诫人们真理的利益需要有意见的分歧。

最后指出正争辩上的道德尺度应该是不可由辩论者的观点如何推断其品德,真正值得尊敬的是冷静客观地倾听每一个意见的人。

  关于论证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的方面,密尔先划出了个人个性发展的

  空间,即个人应在仅涉及自己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活动,不论在他人及传统习俗看来是否可取。

他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这一点。

第一,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说,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允许个性的自由发展有助于保护首创精神,并为天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因为人类社会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

人类不仅靠他们来倡导前所未有的好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也要指靠他们。

  第二,从个人发展层面来说,个人发展需要个性的张扬,不应该遵从习俗惯例。

每个人对自己的福祉有最深切的关切,对于一个人如何发展,他人的经验也许是错的或没有解释对,或者即使对了却根本不适合他,毕竟他人对其的利害关切远

  比不上其本身,当然前提是个人是能力已臻成熟,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

而且个人的智力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得以发展,成为思考中美丽而高贵的对象,在对自己生活和人生的思考和选择中使自己的存在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

在个性的发展过程中,欲望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一个完善人类的构成部分,强烈的冲动和强烈的意志构成富有精力的性格,这才是真正的有生气的人。

而现在威胁人性的并非个人的冲动失于过多,而是失于不足。

给你自由,你敢要吗?

很多人是不敢的,萎缩的个性使人类生活变成一潭死水。

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

人们的悲剧现在不仅在于个性屈从于习俗,更在于把习俗当成了自己的“个性”。

这种后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们价值观念的歪曲,想要以牺牲个性换来社会对自我的认同,做一个平庸的顺民。

但须知人固然需要肯定,但这肯定应当来自自己的内心,而非依赖外界,尤其是习俗。

换句话说,人的价值只应来自自己的内心。

自己的价值依靠外界来给予是一件危险而可怕的事情,要么会导致人性的崩溃,要么就只能人云亦云,失去自我,失去个性。

密尔指出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

我不禁想到了曾经以及现在颇受追捧的一个事物地球村,这种追捧其实不也正体现出人们为追求所谓方便管理之类的原因而扼杀个性,消灭多样的一个方法吗?

所谓反全球化运动又常被指责为为己国之利而战的自私的异端,但或许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旨关人

  类福祉的东西吧。

正如密尔所说,商业和交通把野心奢望的一切目标甚至最好的目标都开放给普遍竞争,因而向上爬的欲望就不再只是一个特定阶级的性格,而成为一切阶级的性格。

密尔更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可怕的图景:

人类在有过一段时间不习惯於看到歧异以后,很快就会变成连想也不能想到歧异了。

这一日,将会是人类灭亡之日吧。

  对于论述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密尔指出了每个人对社会遵守的某种行为准绳应该是彼此不损害利益,且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

个人有些行为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犯者便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他人有权利以各种不同办法使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如:

预先给予他警告;不与之合群;警告他人也同样避免与之合群。

他人对其干预的界限是

  她可以从他人手中受到极其严酷的惩罚;但是他之受到这些惩罚只是作为那些缺点本身的自然的和也可说自发的后果,而不是有谁为了惩罚之故有目的地施罚于她;

  一个人若只在涉己行为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关的一些不便。

至于人们因为自由而产生的对自己的伤害而带给社会的损失,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

此后,密尔批判了几个社会道德扩张侵害个人自由的例子,如回民国禁止任何人食猪肉,新英格兰、大不列颠清教徒取消公众甚至私人娱乐,美国与禁止纵饮烈酒的禁令,厉行安息日制度,用“文明军”结束其眼中文明中的倒退。

但对于密尔所说的解决办法,我还是觉得有些不严密。

据密尔所称,人们有权不与不同意见的群体合群,甚至警告他人不与之合群,又称社会不应根据共享的或主体群体的道德或习俗干预个人自由,但孤立不同意见体难道不是一种干预吗,这与作者之前所指责的社会对个性的惩罚似乎只是程度上的差别,其结果不仍是把异端边缘化,终至扼杀个性吗,孤立了不同意见的群体,所谓思想言论自由又如何实现呢,难道是让不同意见只发表于各自的孤立的群体内部吗,而且其惩罚判断的基点仍只是社会主流的个人意见。

事实上,关于惩罚的度的问题,恐怕也很少有人能说得清。

其实若当社会素质较高时,度便可放低,大众亦相对较易划分得清楚正确,同时高素质带来的理性的宽容也是“度”易于操作。

但要使社会大众素质较高,具有较清楚地理性,又要先任其个性发展,这竟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或许人类社会只能以真正的自由为一个大方向,在不断的错误与纠正中,一点一点地无限逼近。

而作者所说社会对于个人不良品质的惩罚其实也很难与社会对个人生活方式的批判清楚地分开。

或许,个性需要一颗很强大的内心,本来就不以世俗评判为意吧。

  最后一章密尔论述了本文教义的应用。

密尔首先再次陈述了贯穿了全文的两条格言:

  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其次,密尔说明了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

  所要办的事,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个人,个人办会比政府办更好;

  有些事个人办虽未必能像政府官吏办的好,但仍宜让个人来办,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地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习的知识,使他们形成公共意识;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

行政管理的标准是做到符合于效率原则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也要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情报集中,还要尽最大可能把情报由中枢散播出去。

密尔用贸易自由、教育设计、禁酒令、毒品买卖、鸦片贸易的几个例子具体探讨了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说明了社会/政府对于纯关个人自身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防止或惩罚的途径而加以正当干涉之道,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的行动,不应遭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的风气,因而犯及他人,故可以予以禁止,国家对于它所认为违反当事人的最好利益的事,在予以许可的同时不应加以某种间接的打击。

对于几种若干人在共同事情上相互同意而共同规定的自由。

  论自由读书笔记2  《论自由》论的自由主要可分为三个,第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二,论个性自由;第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谈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它包括一切人们对事物的意见看法进行表达的自由。

在密尔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对个人和社会意义深远,思想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相反,如果用一种外在的标准或通过权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压制人们的各种意见,将会妨碍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书中有言“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

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也就是说,在密尔看来,即便一个错误意见全部错误,正确的意见包含了全部真理,那么,不允许人们讨论和提出挑战,就意味着持有真理的人们实际上会不再思考以至于成为一种偏见,也就不会对这个道理的理性依据有领会和认知。

而作为正确的真理,由于这样也会出现逐渐丧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险,也阻挡了这个真理实际上的效力。

因此,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永远不窒闭他人的意见和思想,不干涉他们的思想和讨论,而且要欢迎任何形式的讨论,才能让社会整体更加接近真理。

  人们拥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后,因为思想的不同,个性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于是便谈到了个性自由的问题。

密尔调发展个性是个人独立、个人解放的根本要

  求:

“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

可是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刚刚集体结束统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选大学和专业的考生们,他们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别人代替自己选定的吗?

僵化的考试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么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个性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个性自由理应得到推崇。

为了给每人本性公平的发展机会,就必须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

然而看看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制度,无论是打着三纲五常、“亡天理灭人欲”,还是以国家、集体的名义阻碍个人追求,实质都是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

  在论述个性与发展是一回事之时,密尔强调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

而且,密尔还强调,首创性是人类事物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以及坚持天才的重要性,坚持让它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

我们不能试图用一个模子来范铸人们,应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示宽容,只有支持鼓励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两个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的发展,才能使个性保住它的根据,避免个人性格的各项情况日益趋于同化。

纵观近现代富强起来的欧美国家,无一不建立在一个个有独立人格、公民素养的国民之上。

  谈到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密尔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

对于

  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这一点其实是个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阐述,只牵及到私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当受社会的干涉,特别是不能因为公众的喜好厌恶而强制“异端”也要和他们一样“统一”。

  而什么时候公权力可以干涉个人自由呢?

密尔认为: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举个例子说吧,比如对罪犯的惩罚、剥夺他的自由就是为了防止其对他人的危害。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该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权对个人行为进行裁判,并对他进行强制判决。

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只应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损害,不可以更进一步,社会不能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

  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

我认为“自由主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义主张的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

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须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一定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

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不意味每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而这一观点在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这是密尔的尺度,也是我们的自由所应有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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