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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4条

劳动合同法84条

  篇一:

劳动合同84条

  篇一:

劳动合同法解读84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

扣押身份证、收取财物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XX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要由公安机关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在学理上称作财产罚,所谓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

财产罚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

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2)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3)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

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否则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实施这一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得了非法收入,即有了违法所得才给予没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也无从实施。

所以法律通常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就是这个道理。

相比警告和罚款等处罚种类而言,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相对比

  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对其在设定和实施方面都作了严格的限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均不得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适用一般程序,即经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及必要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才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这里要指出的是:

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劳动者的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所以本条的表述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这里的“等证件”就是指的护照、户口簿等其他证件。

关于护照,我国于XX年4月颁发了《护照法》,该法明确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

此外,对于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护照,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特别是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才能予以录用,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行为。

为了惩治这一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

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

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别是:

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

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谋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

  罚款这种处罚种类由于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财产金融管理处罚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有效地制止乱罚款、滥罚款,行政处罚法从设定权、处罚主体、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罚款进行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罚收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收分离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杜绝了行政机关以罚款搞创收的不正之风,确保罚款能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中的一大举措。

  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标准,即每一名劳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多少名劳动者的权益,就按本条确定的标准,乘以受害劳动者的人数,来决定对用人单位罚款的总数额。

例如,某一用人单位违法要求10名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担保费退还给这10名劳动者外,还要按一名劳动者500元至XX元

  的标准,乘以10,来决定对该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

  

(二)民事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所谓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标准搬到民事责任上来。

在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

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

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

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

多赔会给受害人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

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时,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受害人的数量,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害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这些因素要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出赔偿的裁决或者判决。

  三、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以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非法扣押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

劳动合同样本正式版

  劳动合同样本正式版

  甲方:

_______

  乙方:

;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7、8、项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第十八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八、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三: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

  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篇二:

84个劳动法案例清单

  84个劳动法案例的分析

  《浩富劳动法顾问软件》XX年第三季度更新新增劳动法案例分析

  一、被迫辞职与经济补偿:

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病假待遇、医疗期与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不签劳动合同、违约与劳动监察、经济补偿:

王某等与某中外合资企业劳动争议及劳动监察案例分析

  四、不胜任工作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强制执行:

李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仲裁上诉案例分析

  五、辞职与培训费、连带责任、损失赔偿:

某水泥厂与李某、某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六、辞职与双重劳动关系、连带责任:

某国有企业与黄某、某合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七、辞职与违约责任:

徐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八、代班、旷工与除名:

刘某与某染织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九、订立劳动合同:

丁某与某安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例分析

  十、非法务工与经济补偿、扣发工资、加班费:

沈某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上诉案例分析

  十一、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与违约金:

刘某与某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十二、工伤待遇、连带责任:

吕某与赵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十三、工伤待遇与和解协议:

苗强与某体采石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十四、规章制度与解除劳动合同:

王刚与广州某公司北京办事处劳动纠纷仲裁案例分析

  十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社会保险补缴:

姜某与北汽集团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例分析

  十六、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违约金: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与陈某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十七、经济补偿与本单位工作时间、扣发浮动工资:

高某与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十八、劳动保护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与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十九、劳动关系终止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劳动合同变更与克扣工资、经济补偿:

王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一、劳动合同变更与主体变更:

B公司与陈某、C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解除劳动合同与恢复劳动关系、赔偿:

王某与某国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二十三、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社会保险:

田某等与某企业劳动关系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事实劳动关系、抵押金:

徐某与某五金工具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五、离职与违约金、连带责任:

某餐饮娱乐公司与张某、某酒楼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六、离职与违约责任、损失赔偿:

江苏澳兴针织服装厂与黄某、庞某劳动争议上诉案例分析

  二十七、内退协议、经济合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

唐某与某县邮电局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八、欺诈与无效劳动合同:

王某与某机构设备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二十九、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与补偿金:

李某等与A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商业秘密保护与损失赔偿:

某化工厂与林某、第三方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一、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

刘某与某证券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二、试用期、录用条件、医疗期与解除劳动合同:

周先生与某合资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三、试用期期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医疗待遇:

王某与某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四、试用期与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周某与某商场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三十五、双重劳动关系与损失赔偿、连带责任:

某商场与朱某、某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六、双重劳动关系与违约损失赔偿、连带责任:

某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油漆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三十七、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管辖权:

某省轻工企业北京办事处与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条件:

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三十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与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四十、严重违纪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四十一、严重违纪与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刘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四十二、医疗期满不上班与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与某国有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四十三、医疗期与解除劳动合同、病假工资、医疗费:

王某与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四十四、医疗期与终止劳动合同:

王某与某客运公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四十五、员工辞职与违约金、培训费:

谢某与某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四十六、孕期与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张某与某合资公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四十七、孕期与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康某与某服装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四十八、孕期与合同期、工资、强制执行:

李某与江苏某电讯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四十九、孕期与合同期:

某女工与北京朝阳某国企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五十、孕期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史某与某外商独资企业劳动争议、劳动监察案例分析

  五十一、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劳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向某等与某加工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五十二、变更劳动合同:

吴某与棉纺厂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五十三、不符录用条件与解除劳动合同:

齐某与某市友谊商场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五十四、撤销行为效力:

李先生与某上市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五十五、篡改劳动合同与举证责任:

陈某与某棉纺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五十六、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王某与某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五十七、单方续订劳动合同:

杨某与某化工厂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五十八、服务期与违约金:

刘某与某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五十九、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胡先生与建筑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六十、工会委员任期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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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一、工资标准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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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二、公司合并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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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三、合同期满与续签、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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