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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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五年十月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本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

 

甲方:

北京XX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生

住所:

XXX

 

乙方: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申万XX-XX科投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XX-怀瑾抱钰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XX-写瑞竑观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XX-掌运百纳资产管理计划、XX-长盈定增8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

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XXX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300291”。

甲方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方式发行新股。

2、乙方(简称“XX基金”)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通过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XX-XX科投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

XX-怀瑾抱钰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XX-写瑞竑观定增1号资

产管理计划、XX-掌运百纳资产管理计划、XX-长盈定增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XX基金/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或相关资管计划”)募集资金,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相关资管计划之资金来源为乙方拟设立的资管计划资产委托人委托乙方管理之委托财产。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拟通过其拟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北京XX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拟向包括XX基金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在内的不超过5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含)壹亿零叁佰玖拾贰万贰仟肆佰玖拾伍

(103,922,495)股A股股票的行为

A股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交易、本次认购

XX基金拟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部分A股股票的行为

认购股份

XX基金拟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股份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委托人

XX基金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之委托人

向上进位

只要小数点后包含第三位在内的后几位数字不为零,即需要向小数点后第二位进一

定价基准日

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结束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已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登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成功的发行对象名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

1.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将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中,甲方将向包括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在内的不超过5名合格投资者同时发行新股合计不超过(含)103,922,495股。

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及其他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含)219,900万元。

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550,000,000.00元),其中,XX-XX科投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

¥50,000,000.00元),XX-怀瑾抱钰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

¥100,000,000.00元),XX-写瑞竑观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250,000,000.00元),申万XX-掌运百纳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

¥100,000,000.00,XX-长盈定增8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

¥50,000,000.00元)。

二、股份认购

2.1认购标的

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本次拟认购的标的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2认购股数

2.2.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预计向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及其他发行对象同时发行新股合计不超过(含)壹亿零叁佰玖拾贰万贰仟肆佰玖拾伍(103,922,495)股。

在前述范围内,甲方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2.2.2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甲方本次发行股数和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2.3认购价格

2.3.1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及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的价格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甲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召开的第二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且不含该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该等未经调整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原则,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及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21.16元/股。

2.3.2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4认购价款

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本次拟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之股份应缴纳的认购价款应按如下公式计算得出:

认购价款=认购股数×认购价格,上述计算结果应精确至人民币元(尾数忽略)。

若认购股数需依据第2.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认购价格需依据第2.3条的约定发行底价调整而进行调整,则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需缴纳的认购价款相应发生调整。

2.5乙方同意,不论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向其他发行对象的发行是否完成,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行为。

2.6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原因,导致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最终认购

数量与甲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不足)的,甲方将不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且甲方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按比例调整最终拟向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认购价款的缴纳

3.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促使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进行认购,并且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价款。

乙方同意促使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按照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部将认购价款划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如因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相关资管计划之委托人未能支付足额委托财产至各自资管计划专项账户导致认购价款不足,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就乙方相关资管计划之未足额支付资金的相关委托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委托人承诺向甲方额外支付的补偿进行索赔。

3.2在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按约、及时、足额支付认购相关股票认购价款后,甲方应尽快为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认购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成为该等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3.3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未能实施,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资管计划已支付的认购价款及同期银行协议存款利息将被退回给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

 

四、滚存利润分配

4.1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分红派息,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享有该等分红派息。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结束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股票锁定期

5.1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通过本次非公开认购所取得甲方股份,在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

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期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2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认购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六、协议的效力

6.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6.1.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批准;

6.1.2政府部门批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七、费用安排

7.1所有由甲方委托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承销或保荐机构、法律、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和其他实际开支由甲方负责。

7.2乙方应当负责支付其所委托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其他专业顾问的所有费用、税费和其他实际开支。

八、保证和承诺

8.1甲方保证和承诺如下:

8.1.1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所有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8.1.2甲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甲方之前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的情形;

8.1.3甲方有权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依法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8.1.4甲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有效的;

8.1.5甲方保证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后,将尽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相关资管计划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手续。

8.2乙方的保证和承诺如下:

8.2.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所有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8.2.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乙方之前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8.2.3乙方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有效且完整的;

8.2.4乙方将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所必须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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