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动站汽车卸煤沟跟踪除尘装置设备采购合同大学毕设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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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动站汽车卸煤沟跟踪除尘装置设备采购合同大学毕设论文

XX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CHINAPOWERINVESTMENTCORPORATION

 

X电投XX动力站一期工程

 

汽车卸煤沟跟踪除尘装置

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

X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XX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XXXX年04月

目录

合同条款1

1.定义2

2.合同标的3

3.供货范围4

4.合同价格4

5.付款方式5

6.交货和运输6

7.包装与标记8

8.技术服务和联络10

9.质量监造与检验12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5

11.保证与索赔19

12.保险22

13.税费22

14.分包与外购22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3

16.不可抗力24

17.合同争议的解决25

18.合同生效25

19.其它25

附件9:

合同价格表27

附件10保廉协议30

 

买  方

卖  方

名称:

X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名称:

XX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XXXX年04月15日

签字日期:

XXXX年04月15日

合同条款

 

合同号:

CPIPEC-LH-91XXXXXXX00(X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XX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XXXX年04月15日在银川

 合同生效日期:

见18.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

X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XX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X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卖方”是指XX通用电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业主”是指X电投青铜峡迈科铝业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4“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

1.5“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6“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7“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8“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9“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求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0“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3“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至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4“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5“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6“电厂”是指X电投XX动力站一期工程。

1.17“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8“现场”是指位于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9“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20“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1“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2“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3“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4“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第二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

1.25“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6“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买方供应的汽车卸煤沟跟踪除尘装置设备。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汽车卸煤沟跟踪除尘装置

 设备规格(型号)数量:

型号:

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

详见技术协议

2.3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5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7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8.2831万元,大写:

壹佰零捌万贰仟捌佰叁拾壹圆整。

其中增值税人民币15.73万元,大写:

壹拾伍万柒仟叁佰圆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

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

从目的港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价格表。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银行票据或电汇。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

8:

1的付款方式)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2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套最后一批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价格的80%。

(1)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套设备的“验货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2)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该套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3)该套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4)该套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5)该套设备价格8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5.3.3在最后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根据买方通知开具该套合同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卖方开具发票前须由买方确认设备名称、金额、账号、税号等信息)交给买方。

5.3.4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5.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含在设备价格内)。

5.5运杂费的支付(含在设备价格内)。

5.6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7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8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9卖方发票/收据价值应与相应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分部套交货时间(即设备交付到达现场的时间)见附件8。

6.2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汽车运输

XX动力站工程施工现场(车上)。

卖方为了满足合同交货期或者其他非买方的原因而调整运输方案,买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即合同价格不因运输方案的调整而变更。

6.2.2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通讯地址: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化工基地临河工业园A区

邮政编码:

750411

收货单位:

X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河项目部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附件8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大于9米×2.7米×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

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前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2.7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11。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如有属于本合同条款3.2条所述的、在附件8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运到买方现场。

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晒、防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和或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晒、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生产日期;

(9)生产工厂;

(10)保管等级;

(11)唛头(如有);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价格、机组号、图号和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合格证一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附件2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规定注明相应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

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详细内容见附件3、5、6及7。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提供给买方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在修改本上签字,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9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提交买方予以确认,详见附件7。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4和5的规定。

9.1.2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4和5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4。

9.1.4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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