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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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

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

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

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

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

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东部较发达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

要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

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

要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区要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

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

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订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

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

改善供水水质。

各地区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

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发改农经[2007]1752号)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目标,落实规划任务和责任

“十一五”期间,国家计划解决全国1.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其中,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的严重缺水问题,优先解决部分特殊困难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

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华侨农场以及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这一总体任务和要求,修订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把各项任务分解到县;县级规划进一步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多方落实工程建设投资

要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在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

三、因地制宜确定技术路线,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特别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方案技术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优质水水源缺乏或工程成本高的地区,为了节水或降低工程成本,提倡实行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优质水主要用于饮用和做饭,洗涤以及其他生活用水仍可利用原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

小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

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

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

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对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

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同时,根据上述意见,我们修订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附后),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在不突破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八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第九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

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

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市(地)、县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计划。

第十一条每年7月底前,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下达。

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

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

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

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

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

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水利部、卫生部水农[2004]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卫生局: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解决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问题的力度。

2000-2004年,共安排国债资金98亿元,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总投入180多亿元,解决了农村5600多万人口的饮用水困难。

但是,各地反映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血吸虫等水质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指出:

无论有多大困难,都要想办法解决群众的饮水问题,绝不能让群众再喝高氟水;要增强紧迫感,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提出解决方案,认真加以落实,使群众能喝上“放心水”。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摸清各地存在的饮用水不安全现状,统一认识,搞好规划,水利部、卫生部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国内外对饮用水安全的基本要求,在征求各地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尽快对本地区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为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

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水质: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水量:

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

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附表确定。

方便程度: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保证率:

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附表:

不同地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量评价指标

单位:

升/人·天

分区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安全

40

45

50

55

60

基本安全

20

25

30

35

40

一区包括:

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

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北部。

四区包括:

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西部山区,陕西南部。

五区包括:

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江苏北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湖南西部山区以外地区,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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