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总结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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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总结大全
2014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点总结大全
统计资料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统计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对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涵义:
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
包括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包括按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的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统计局、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
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
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
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作出判断,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及时地公开、公布统计资料,建立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利处:
1.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一个机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能够为其他机构、部门共享,那么其他机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调查、重复劳动。
2.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还应该为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现政府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为社会公众服务。
统计资料的审核:
是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包括: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上报。
法定程序:
如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在会计账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后上报。
《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要目的:
为了明确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责任,增强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防止本单位的其他人员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防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发生,并在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时,及时确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有利于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地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报送统计资料。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溯源性,各级统计人员要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每个环节都应由统计机构负责人或统计员审核、签署或盖章。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
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1.报告统计资料的机构
政府统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保管。
国家统计局设立了统计资料管理中心,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统计机构也设立了保管统计资料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了专门人员。
2.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
首先,及时、全面地收集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
其次,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得受损。
再次,按照规定,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
最后,按照规定,将具有档案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保管统计资料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统计资料予以保管。
一是对于传统的统计资料,即纸介质的统计资料的保管的方法和环境有了改善。
纸张、温度、湿度;
二是用电子介质保管统计资料。
电子存储器。
知识点五:
统计资料的提供
目的:
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基本任务、根本职责。
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有利于减少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资料:
(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知识点六:
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享的重要形式,是统计服务功能的体现。
《统计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
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
知识点七: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县级以上单位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遵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知识点八: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备案。
1.核定程序,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乡、镇统计员核定。
2.审批程序
《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统计资料的公布须经过审批。
首先,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绝密的,全国性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机密的,全国性,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的,由地方政府批准。
秘密的,有该机密单位批准,综合性的报统计局备案。
其次,非秘密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以法定形式公布。
3.备案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知识点九: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属于国际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
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保密管理遵循的基本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4.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
第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必须发表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尚未发表过的,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的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知识点十:
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范围: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
经营信息:
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四种。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法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又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知识点十一:
个人信息的保密
个人信息是指未经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个人信息的保密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如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得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对政府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一: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包括:
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统计局在31省、15个副省级市、318个市,887个县设有派出调查队。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独立行使职权的统计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不能将统计机构作为其他部门的内设机构,或接受其他部门的领导。
省级和地方级县级政府大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极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领导。
《统计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注意: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3个主要标志: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具体表现:
1.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
2.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
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保障其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基础和前提。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但具体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而定。
乡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人员的领导。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二:
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统计法》作了灵活性规定,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设定:
统计信息需求量大的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统计信息需求量小的部门,可以在有关局处或科室设置统计人员。
政府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指定统计负责人,以明确部门统计工作的首要责任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统计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类:
1.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
如,农业、教育、卫生事业等。
2.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
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
部门统计机构也分这两类。
《统计法》规定,各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完成统计任务,为部门或行业管理服务。
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三:
统计人员的职权
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
包括: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注意:
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统计法》对“有关人员”的规定,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既包括统计调查对象本身,也包括有些统计调查对象的内部员工。
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隐瞒。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当有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有关人员应如实改正。
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五:
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职业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要求。
基本内容包括: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作了规定:
1.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六: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
1998年2月文件《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后印发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5年7月1日起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知识点七: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计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负责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察等。
(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5个具体职责。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
(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4个具体职责。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2.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4.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例外规定:
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性,其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九: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员的范围
注意: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二)证书的使用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三)证书的管理和统计继续教育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
统计违法行为概念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
1.统计调查者、被调查者;
2.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者、统计资料使用者;
3.统计行政管理机关、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
4.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二:
统计违法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包括统计违法在内的一切违法的最本质、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危害性:
统计违法行为会危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破坏统计工作的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政策和措施实效。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且该过错给正常的统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的行为。
过错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所持心理态度,分:
故意和过失。
故意:
明知该行为会危害社会,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与统计有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很多,但只有当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时,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三:
统计法律责任概念及特征
(一)统计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的公民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四:
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其他机关没此权力。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五:
统计行政处罚原则
概念:
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主要有三条: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的原则
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六: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七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统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两种:
(1)警告(属申诫罚)
使用情况:
违反《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